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版本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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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综合责任保险保单

经营场所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

本保险单内容主要包括明细表、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总则、特别条款等。本保险单还包括投保申请书及其附件,以及保险人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提出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保险人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本保单项下的各种条款限定了保险责任。请仔细阅读整份保单,以明确各项权利、义务以及保险与非保险责任。

本保单项下“本公司”一词是指本保单明细表所列明的保险人,“被保险人”一词是指符合本保单第二部分所规定的具有被保险人资格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以粗黑体形式出现的词语和词组有特殊含义,本保单第五部分对其做出了解释。以单数形式出现的词语,等同于其复数形式,反之亦然。

1. 保险责任

1.1承保协议

根据本保单所列条款以及批单中的规定,在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在保险区域内经营被保业务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所有由同一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被认为,全都发生在由这一意外事故引起的第一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开始之时所在的保单年度。如果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是由于连续、间断或重复地充分暴露于相同的有害环境中所造成,此有害环境包括且不仅限于对任何物质连续、间断或重复的吸入、摄入或应用;或者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发生的时间,指定的被保险人和本公司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

1)人身伤害发生的时间应被认为是索赔人就这一伤害首次向某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的时间;并且

2)财产损失发生的时间应被认为是索赔人首次发现该财产损失的时间,即便原因未知。

根据本保单第 4.4项的规定,本公司有权利但非义务对任何索赔或诉讼进行抗辩,但本公司承担的对损失和理赔费用的赔偿责任在本保单第3部分做了限制,且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对任一意外事故或索赔进行调查,以及进行理赔或处理诉讼。

本保险适用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指在诉讼中可以确定的实际发生在保险区域内的损失,或指本公司同意的解决方案中所涉及的损失。

除非本保单 1.2部分有明确规定,否则其他支付赔偿、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均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1.2理赔费用支付

除本保险适用的对损失的赔偿外,本公司还将向被保险人赔偿因前述损失索赔或诉讼而支出

的理赔费用,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保单第3部分的规定,赔偿限额包括了理赔费用,因此,针对损失的赔偿限额将是总的赔偿限额扣除本公司对理赔费用的赔偿数额,或者扣除本公司代表被保险人所发生的理赔费用。

1.3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a)被保险人可以预期的或故意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因合理使用强制力保护人员或财产而造成的人身伤害;

b)由下列事件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战争、侵略、外敌入侵、敌对行动、内战、恐怖活动、起义、叛乱、革命、兵变、军事政变或篡权行动、暴动、罢工、停工、军队或民众起义、民众骚乱、戒严令、恐怖或劫掠活动、相关的洗劫掠夺、任何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征用或破坏行动、任何导致上述事件的行动或条件,无论宣战与否;

c)罚款、罚金(无论是民事、刑事还是契约性的) 、惩罚性赔偿、警戒性赔偿、最高额赔偿或者其他任何在补偿损失之外增加的或超出的部分的赔偿;

d)由被保险人的产品或其任何部分引起的该产品的财产损失;

e)由被保险人的劳务或其任何部分引起的该劳务的财产损失;

f)如果被保险人的产品或被保险人的劳务因其某一已知或怀疑的错误、缺陷、不足或危险状态而从市场中或从使用者个人或组织那里被收回或召回,由于该产品或劳务的使用价值丧失、收回、召回、检查、修理、重置、调整、移动或处置而使被保险人或其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及费用;

g)由于石棉状云母、石棉、乙烯雌酚、二恶英、脲(甲)醛树脂或获得性免疫缺损综合症(艾滋病)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h)直接或间接地由下列各项造成或引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任何核燃料本身或核燃料燃烧产生的核废料形成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任何爆炸性核组件或核部件中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它危险属性

-与核能源生产、核燃料或核废料的产出、存储或处理相关的任何核反应堆、核电站或设备、场所或设施;

-任何适合于当地各种核共保体或联合会保险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i)被保险人在劳工赔偿法、伤残补助法、失业补偿法或任何类似的法律下承担的责任;

j)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和被保险人签订服务或学徒合同的其他人的人身伤害,该伤害起因于雇员被被保险人雇用期间或上述服务或学徒期间的雇佣工作、服务及学徒工作;以及该雇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人所受到的人身伤害,他们的人身伤害是由该雇员或其他人遭受的人身伤害所引起的。无论被保险人作为一名雇主还是以其他身份负有责任,并有责任与其他人分担该人身伤害的赔偿金,或偿还其他人支付的赔偿金,本除外责任对这类情况都适用;

k)任何被保险人拥有、操作、借用或租用的任何飞行器或船只,由于拥有、维护保养、使用、操作、装载、卸载或委托给他人而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l)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拥有、占用或使用任何拖车或有执照的机动车辆有关的或由此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是,与从上述拖车或有执照的机动车辆上装卸或集中货物有关的责任,本除外责任不适用;m)由于提供或未能提供具备某一专业性质的任何服务所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包括且不仅限于提

供或未能提供:

-任何医疗、外科、牙科、X光射线或护理服务及治疗,包括供应相关的食物或饮料;

-有益于健康的任何服务或治疗;

-药品供应、分发,医疗、外科或牙科方面的供给或用具;

-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会计师、律师或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提供的专业服务;或

-数据处理服务。

n)被保险人由于承担了某项合同或协议中的责任而必须承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否则,如果没有此项合同或协议则赔偿责任不存在;

o)直接或间接由实际的、声称的或可能的污染物的排放、扩散、释放、渗流或溢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是按照政府或其他方面的指示或要求,被保险人对污染物进行评估、测试、监控、清理、移动、控制、容纳、处理、解毒或中和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p)下列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拥有、租用或占用的财产;

-被保险人出售、放弃或遗弃的处所,且该财产损失发生于前述处所的任何部分;

-被保险人借用的财产;

-由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的私人财产;

-被保险人装载到任何飞行器、船只或有执照的机动车辆上或从其上卸载下的财产,且财产损失是由于装卸造成的;

-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利益的任何承包商或分包商正在作业的任何财产的某一部分,且财产损失是由上述作业造成的;

-由于被保险人未能正确操作而必须进行重建、修理或重置的任何财产的某一部分。

q)由于震动、打桩、下沉或毁坏,或者移动或减弱支撑而引起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财产损失,以及由此财产损失引起的任何间接损失;

r)由任何致病生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无论任何其他并发原因或事件或该伤害或损失发生之前或之后原因或事件;

致病生物指任何细菌、酵母、霉病、病毒、真菌、霉菌或它们的孢子、霉菌毒素或其他新陈代谢产物。

不应认为1.3部分的条款将扩展1.1部分的保险责任,即不应认为除1.3部分的条款以外都在承保责任范围内。

2.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明细表第1项中被指定为:

1)个人,则仅当涉及经营被保险人独资所有的被保业务时,被保险人及其配偶都成为被保险人;

2)合伙或合资企业,则仅当涉及到经营相关合伙或合资企业的被保业务时,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合资成员以及他们的配偶都成为被保险人;

3)除合伙及合资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则仅当涉及到被保险人的高级经理人员或董事的职责时,被保险人的高级经理人员和董事成为被保险人;仅当涉及到上述组织股东的责任时,上述组织的股东也成为被保险人。

以下各方也可成为被保险人:

a) 被保险人的雇员,仅限于当他们在由被保险人雇佣的范围内从事活动时。但在下列情

况下,上述雇员不能成为被保险人:

-在从事受雇工作的过程中,造成被保险人或处于受雇佣期间的其他雇员的人身伤害;

-因其提供或未能提供职业健康医疗服务或其他专业服务而引起的人身伤害;

-雇员、被保险人的任何其他雇员或被保险人的任何合伙人或合资成员(若被保险人是合伙或合资企业),其拥有、占用、租用、借用的财产的财产损失。

b)在被保险人死亡情况下,暂时合理保管被保险人财产的任何个人或组织。但仅限于维护保养或使用该财产所引起的责任,并直到被保险人的合法代表被指定为止。

c)在被保险人死亡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合法代表。但仅限于与该财产相关的职责范围内的行动所引起的责任。该代表拥有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个人或组织,与任何当前或过去的合伙或合资企业的经营有关,但该合伙或合资企业在本保单明细表第1项中未被指定为被保险人,则此个人或组织都不可成为被保险人。

3. 赔偿限额

根据本保单,本公司只对超过被保险人自留额部分的损失和理赔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和理赔费用应是指符合本保单保险责任的损失和理赔费用(如果符合本保单的各项条款),且该损失和理赔费用的数额应满足被保险人自留额的规定。

本保单明细表第3项中所列之赔偿限额及下述规则对本公司的最高支付限额作了规定,无论下列各项的数量如何:

-被保险人;

-提出的索赔或提起的诉讼;或

-索赔人。

依照下述内容,本保单明细表3A项列明的每次意外事故的赔偿限额是指本公司为下列事项的总和所支付的最高限额:

1)因任一意外事故造成的所有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总损失额;

2)相关的理赔费用。

本保单明细表3B项列明的总赔偿限额是指本公司为一个保单年度中所有意外事故造成的所有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总损失额以及相关理赔费用的总计所支付的最高限额。

本公司将承担本保单项下对于损失及理赔费用可获赔数额的赔偿责任,之前,要求赔偿的这些数额应呈交本公司。

4. 条件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和履行本保单项下关于其应做和不应做事项的规定,并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及完整的陈述和信息,这是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4.1仲裁

如双方对本保单的内容及索赔发生任何争议,应先由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有关仲裁程序及规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仲裁规则,有关裁决书是终局的,裁决书应是对保险人行使有关权利的先决条件。

4.2破产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之不动产的破产或资不抵债,不能够解除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所承担的责任。

4.3注销

本保单明细表第1项中列明的第一指定被保险人或者本公司,应在保单注销生效日期前至少三十天内(包括30天),以邮寄或递送方式将书面注销通知送达对方。注销通知中应注明保单注销生效日期,有效的保险期限和保单年度将自此日终止。如果保单被注销,本公司将向第一指定被保险人退回其应得的保费。如果保单由本公司注销,退回的保费按比例计算。如果保单由第一指定被保险人注销,该保单年度的保费将按照本公司短期费率表退回,如被保险人需要,可提供该表的复印件。即使本公司未退回保费或未告知退回保费,保单注销仍然有效。

4.4抗辩和清偿

本公司有权利而非义务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或进行任何索赔抗辩,本公司可以完全自主地处理任何诉讼和任何索赔清偿,接办任何索赔的抗辩放弃对己索赔的抗辩。如果本公司自行决定根据本项条件选择行使其权利,本公司在行使此权利时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不会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扩大本保单项下本公司的责任或义务,从而超越本公司在未行使该项权利时原先所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无论本公司是否已行使 4.4部分项下的接办任何索赔抗辩的权利,本公司都有权向被保险人建议一个能够结清该项索赔的金额。被保险人可以拒绝本公司结清索赔的该项建议,但前提条件是,在本公司提出该建议后,被保险人应当选择或继续对这一索赔进行争辩,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退出此事,本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理应能结清索赔的损失赔偿以及理赔费用之和,损失及理赔费用应是在本公司首次清偿建议之前发生,并经本公司同意的。

发生任何索赔时,本公司可以支付第一指定被保险人适用赔偿限额的金额,或在能结清索赔的前提下更少的金额。之后,本公司将对该索赔事宜不再负有进一步的责任。

4.5意外事故、索赔或诉讼中的义务

一旦发生可能引起索赔的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应包括: a)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时间及地点;

b)任何受害人及证人的姓名及地址;以及

c)因意外事故引起的任何伤害或损失的性质及位置。

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本公司任何即将发生的诉讼、审讯或重大事故调查。如果被保险人被提出索赔或被提起诉讼,被保险人应该立即通知本公司有关该索赔或诉讼的详细情况。被保险人必须:

-立即向本公司递交与该索赔或诉讼相关的已收到的以下任何文件的复印件:要求函、信函、书信、索赔书、仲裁通知、传唤、通知、传票或法律文件;

-在本公司要求的合理时间段内,对可能引起本保单项下索赔事件发生及与该类事件相关的任何机器、设备、用具或物品,必须保持不被改变和修理。

按照本公司的要求,被保险人必须:

-授权本公司以获得记录或其他信息;

-在索赔或诉讼的调查、清偿或抗辩中与本公司合作;并

-在本公司强制执行针对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权利时予以协助,此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可能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对被保险人负有责任。

当有本保单涉及的意外事故发生时,第一指定被保险人可以在不影响保单责任的情况下,立即清偿损失并支付相关的理赔费用,前提条件是损失清偿及理赔费用总计不超过本保单明细表第4项列出的被保险人自留额。之后,第一指定被保险人应就该清偿立即通知本公司。

除非前文有规定,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支付赔偿、承担任何义务或费用,除非被保险人自理费用。如果被保险人报告任何意外事故或索赔时,明知其存在数额或其它方面的错误或虚假信息,本保单自报告之日起失效,本保单项下的保险也不再成立。

4.6对被保险人账簿和记录的检查

在保险期限内任何时间直至本保单终止后的三年内,或所有有关本保单项下的意外事故的索赔事项最终处理完毕后的一年内,本公司可检查并稽核与本保单相关的被保险人的账簿和记录。

4.7检验和调查

本公司有权利但非义务进行以下事项:

-随时检验和/或调查;

-就发现的情况向被保险人提供报告;以及

-修改建议。

任何检验、调查、报告或建议仅和可保性及已付保费有关。本公司不进行安全性或合格性检验。本公司不对任何个人或组织承担工作人员或公众健康或安全方面的责任。本公司也无需对环境的安全、健康或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作出保证。

4.8针对本公司的法律行动

本保单项下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无权作为当事人加入本公司一方,或将本公司卷入要求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诉讼中。

4.9通知

本保单项下要求由下列各方发出的通知符合以下要求:

-指定被保险人发给本公司的通知,应通过邮寄或递送的方式送达本公司在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址处。被保险人发给本公司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的通知不构成给予本公司的通知。

-本公司发给第一指定被保险人的通知,应通过邮寄或递送的方式送达本保单明细表第1项中列明的第一指定被保险人的地址处。

发给任何代理人的通知或任何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所拥有的知识应不会造成对本保单任一部分的弃权或改变,也不应阻止本公司主张本保单条款赋予的任何权利,本保单的条款也不应被弃权或改变,除非本公司对此作出批单并使之成为保单的一部分。

如果通知采用邮寄方式,邮寄证明足以作为通知的证据。

4.10其他保险

若被保险人存在其他有效的和可获得的保险,可以承保本公司在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除非该保险是特别为超出本保单下承保的责任部分而签发的,则无论:

-这类其他保险何时生效、何时终止;

-由哪家保险公司提供这类其他保险;以及

-使用或引起这类其他保险的基础如何,

本保单承担这类其他保险的超额部分而不采取分摊方式。本保单项下的任何内容都不受限于其他保险的任何条款。

4.11保单修改

本保单中包括了所有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就所提供的保险达成的协议。不得对本保单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放弃,除非本公司对此作出批单并使之成为本保单的一部分。

4.12保费调整

若本保单明细表第9项规定保费是年预付保费,则保费只能作为预缴保费,本公司会在每一保单年度结束之后,根据该期间已赚取保费的计算结果调整保费。如果此保单年度已付的年预付保费高于已赚取保费,本公司会将超出的保费部分返还第一指定被保险人,但此种情况受到保单明细表第9项规定了最低保费的限制。如果此保单年度已赚保费高于年预付保费,则第一指定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支付其差额,即“调整保费”。第一指定被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即应支付调整保费。

如果本保单明细表第9项规定保费是统一保费,则不对保费进行调整。

4.13续保

如果本保单明细表第5项规定的保险期限至少为一年(包括1年),在保险期末以及在每一周年日,若已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了核保信息且支付了相应的保费,根据本公司签发的续保批单,本保单的保险期限可以延长一年的期限。但是,本公司并没有任何义务提供本保单项下的任何续保或任何延展。

4.14风险改变

发生严重影响本保单承保风险的任何变化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4.15独家代理人

为下列目的,本保单明细表第1项中列明的第一指定被保险人应被视为所有被保险人的独家代理人:

-核实本保单投保书要求的所有信息;

-提交投保书和本保单或任何续保所需的其他核保信息;

-发出或接收本保单项下所要求的任何通知;

-进行或认可对本保单的任何修改或注销;

-支付本保单项下应付的所有保费或收取应退回的保费;

-保留本公司调整保费所需的信息记录,并在本公司需要时将此记录的复印件送达本公司;

-收取与本保单项下本公司所承担保险责任相关的、由本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任何款项;并且

-将争议提交仲裁。

4.16条款

本保单项下投保书中的所有陈述和同时作为补充材料提交的任何材料,是本保单的基础,它们与保单明细表及本保单项下的任何批单一起,在此被认定为材料,这些材料合并入本保单,并共同构成本保单的一部分。本保单是基于上述投保书及其他材料签发的。

4.17转让针对他人的求偿权给本公司

当有本保单项下的支付发生,如果被保险人对本保单项下本公司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拥有求偿权,则此权利按本公司已支付的数额转让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不得作任何破坏该项权利的事。应本公司的要求,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将此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行使该项权利。

4.18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发生转移,个人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除外。

5.释义

5.1飞行器指设计用于运输人员或财产的任何比空气重或者比空气轻的飞行器、发射物、太空船、气垫船等。

5.2人身伤害指某人遭受的身体上的伤害、不适或疾病,包括在任何时间由此引起的死亡。

5.3理赔费用是指:

-根据本保单4.4部分的规定或者经本公司同意的、发生于被保险人的一切合理且必须的法律费用及其它费用。具体包括对索赔或诉讼进行调查、调整、清偿或抗辩所发生的费用,其中,被保险人支付给其雇员、经理人员和董事的工资以及办公费用除外;还包括本公司代表被保险人所发生的费用,也应被视为是被保险人的费用;

-诉讼中被保险人承担的税费;

-就本公司应付被保险人的判决赔偿部分,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判决前的利息补偿。但若本公司告知将支付适用的赔偿限额,本公司将不负责支付告知以后时间段内的任何判决前的利息补偿;以及

-进入判决之后,且在本公司对适用的赔偿限额内的判决赔偿部分作出支付、或告知支付、或存入法庭保证金之前,任何判决的总赔偿金额所孳生的所有利息。

5.4保险区域指被保业务所在的国家。但若意外事故发生在某被保险人从事被保业务的旅行过程中,保险区域则指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地方,美利坚合众国及其领土、领地、加拿大除外。

5.5被保业务指:

-对本保单明细表2.1项下指定场所的拥有、维护保养或使用;

-被保险人进行本保单明细表2.2项下指定的经营及相关活动;

-对食堂、社交、运动和福利组织进行的供应及管理,这些组织都是为雇员的利益所设立的;

-与本条款前两款中所指定的场所和经营活动相关的紧急救助、消防和救护车服务;以及

-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为具有符合本保单第2部分定义的被保险人资格的任何个人或组织从事私人业务。

5.6被保险人的产品

-指由被保险人进行生产、销售、处理、分配、处置的,或者由其他人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贸易的非不动产的任何商品或产品,或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其业务或资产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商品或产品;

-指上述商品或产品所需配备的有关容器(有执照的机动车辆除外)、材料、零件或设备;

-包括在任何时间所作的、就本条款上述两款中的任何物件的适切性、质量、耐久性或性能的担保或陈述,以及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关于产品特性、使用或储存方面的指导及建议;并且

-不包括自动售货机,或其他出租或放置以供他人使用但非出售的财产。

5.7被保险人自留额是指本保单明细表第4项所列的金额,并按上述第4项的陈述且根据本保单第3部分的内容操作。

5.8被保险人的劳务

-指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代表执行的劳务或作业;

-指上述劳务或作业需配备的有关材料、零件或设备;

-包括在任何时间所作的、就本条款上述两款中的任何物件的适切性、质量、耐久性或性能的担保或陈述,以及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关于产品特性、使用或储存方面的指导及建议;并且

5.9有执照的机动车辆是指设计用于旅行的、轮胎式或履带式的、非人力或畜力驱动的各种类型的机械装置,且获得公共当局颁发的执照并投保强制性机动车辆险。

5.10意外事故指某一偶然发生的事件,包括相同的有害情形下持续、间断或重复地充分暴露于相同的有害环境。

本保单规定,如果一系列或多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直接或间接地起因于相同的、事实的或声称的缺陷、危险、未能发出警告、事件、条件或原因,所有这些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被视为是同一起意外事故造成的,而不管这些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如何。

5.11保险期限是指本保单明细表第5项列明的始于保险开始生效日以及终止于保单到期日之间的这段时期,上述两个日期都根据被保险人地址所在地的标准时间12:01开始计算。但根据本保单 4.3(注销)或4.13(续保)条款,可以对保单到期日进行修改。

5.12保单年度指保险期限内的一年时间,保单年度末是指本保单明细表第5项保单到期日所列明的日期和月份。如果本保单明细表第5项所列的保险生效日与保单到期日之间不足一年,则这一时期应被视为唯一的保单年度。如果保险生效日与保单到期日之间超过一年,则这一时期应被视为保险期限内的首个保单年度。如果根据本保单4.13 条款的规定进行续保,新的保单年度(以一年为期)应始于本保单明细表第5项所列保单到期日之后的第一天。

5.13污染物指所有固状、液状、气状或热刺激物或致污物,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以下物质:烟尘、蒸汽、煤烟、烟熏、酸、碱、化学制品及废弃物等。此定义中的“废弃物”一词包括将被或正在被处理、循环利用、整理修复、回收改造的材料。

5.14财产损失指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害,包括所有该财产使用价值的丧失。

5.15船只是指各种类型的船只或船舶,无论其是否自行驱动,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以下类型:货船、客船、用于运输的其他船只、拖船、驳船、贮藏船、油轮、钻井船以及远洋钻井平台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1)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德国安联集团的业务分析及启示

-------------精选文档----------------- 目录 一、安联集团简介 (3) (一)集团规模和业务结构 .................................................................................................................................. 3 (二)重大历史事件 .. (3) 1、建立综合性财险公司、适时开拓人身险业务单元.............................................................................. 3 2、收购海外保险公司、搭建全球化保险平台 .......................................................................................... 4 3、收购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整合资产管理业务 ...................................................................................... 4 (三)税收优惠制度 .. (4) 二、安联集团的保险业务分析 (5) (一)寿险和健康险 (5) 1、寿险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速主要受到投资市场的影响 ......................................................................... 5 2、欧洲国家分公司的传统险占比高于亚洲国家 ...................................................................................... 6 3、监管差异导致各地寿险分公司的销售渠道结构差异较大 ................................................................. 6 4、“股权控制”、“战略联盟”等模式提高了银行销售渠道的效率 ................................................ 7 (二)财险和意外险 .. (7) 1、财险公司的承保盈利状况较为稳定,承保收入主要受规模因素的影响 ........................................ 8 2、车险普遍为各国第一大险种,发达国家的车险占比一般低于新兴市场 . (9) 三、安联集团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析 (10) (一)资产管理业务简介 .................................................................................................................................... 10 (二)集团内部的资产管理 .. (11) 1、资产配置以债券、贷款为主,产寿险差异不大 (11) 2013年5月17日 保险业研究·专题研究 魏瑄 德国安联集团的业务分析及启示 专题研究 保险业研究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 险条款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财产险的基本险、综合险以及一切险的区别S

财产险的基本险、综合险以及一切险的区别 综合三份财产保险的条款,可以发现在这三种保险中,除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外,保险标的物、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人及投保人的义务等其他方面都是相同的。因此很明显,这三份财产保险的区别就在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不同,又由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不同,相应的责任免除中的部分条款也有相应的改变。 三类财产保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上。自基本险到综合险再到一切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递增,承保范围依次增大。 具体区别如下:

在保险责任中: 1、首先保险责任范围最小是财产保险的基本险,只有标的物因火灾、爆炸、雷 击以及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 2、而财险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则又增加了“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 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这类自然灾害,以及“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3、最后财险保险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则更为广泛,只要是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损失,保险人均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责任免除中: 1、首先是财产保险基本险与综合险的责任免赔的比较。首先在基本险中, “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这两条对于标的物损失的责任免除条款,在综合险中是不存在的,这是由于综合险本身的保险责任就包含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标的物的损失赔偿。 2、然后是财产保险综合险与一切险的责任免赔的比较。首先对于“水箱、 水管爆裂”的免赔是综合险中不存在的。其次“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以及“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这些都是一切险相对于综合险增加的条款。 综上,从保险责任范围来看,从基本险到综合险再到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逐渐增大,但是免赔责任却不是逐渐减小的,而是各自有所特殊性,相对而言由于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最大,因而需要对于责任的限制更多,责任免除的条款也就相对较多。 (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大型商业保险及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管理规范

一、填空题: 1、共保按保险标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划分为同地共保 和(异地共保)。 2、特殊风险业务:为特殊行业设计的各种保险。主要指航空保险、 航天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和(核电站)保险。 3、对采取异地承保、异地共保、统括保单方式进行的大型商业保 险业务实行(逐笔)授权经营和报批管理,各相关机构于 承保前以书面形式上报重要客户部审批。 4、特殊风险业务的核保、核赔工作由(公司首席核保核赔 人员)逐笔报公司核保核赔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5、对于需要进行补录的业务,出单人员须得到(首席核保人) 授权后,方可在系统中进行录入操作,补录须按照核保核赔流 程进行操作。 二、选择题 1、大型商业保险及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管理原则包括:集中管理原则、稳健经营原则、严控风险原则、专业服务原则和(C)。 A、效益优先原则 B、属地承保原则 C、树立品牌原则 D、逐级上报原则 2、大型商业保险: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其标准为企业年保费超过(A)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A)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承保

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 A、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B、企业年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C、企业年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D、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3、统括保单业务的定义:对(C)法人在(C)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A、对不同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B、对同一法人在同一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C、对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D、对不同法人在同一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4、大型商业保险、特殊风险业务保险业务最高决策权机构为(D)。 A、重要客户部 B 、财产险部 C、再保险部 D、公司核保核赔委员会 5、以下哪项不是重要客户部的职能(D)? A、负责实施大型商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市场调研 B、负责制定公司大型商业保险、特殊风险业务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 C、负责公司大型商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市场拓展及客户关系的维护

展览会综合保险条款定稿版

展览会综合保险条款精 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展览会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展览会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参展单位、场馆单位,以及承揽施工单位等与展览活动相关的其他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进行与展览相关的活动时,导致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在保单载明的展览场所进行搭拆展台、展出工作、装卸展品、运转机器以及其他与展览相关的活动中,因疏忽行为所引起的下列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对于所租用展览场所的建筑物、各种固定设备、地面、地基的损失; 2、由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所引起的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雇主责任

凡被保险人雇请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展览会场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安装工程物质损失 安装单位提供已运抵展览会场、作为搭建展台用的物料,包括建筑材料、结构件、在制品、属于工程预算内的应安装的机器设备、零配件等,在安装、拆卸展位的施工期间由于下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4、安装技术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慕再版建筑工程一切险标准条款

样本 慕再版建筑工程一切险标准条款 本保险单明细表所列被保险人为获取本保险单而向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下文统称“保险人”)提交的由被保险人完成的一份调查问卷及其他书面声明构成的书面投保申请,视作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在此,本保险单声明:基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并依据保险单中所列条款、除外责任、规定和条件或与保险单有关的批注,保险人在此范围内且在下文所列条款限度内给予被保险人赔偿。

样本总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由于以下各项原因直接或间接引发的损失、损坏或责任,或由此造成进一步恶化而形成的损失、损坏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a) 战争、侵略、境外敌对行动、敌对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兵变、暴动、罢工、停工、国内暴乱、军事或纂位行动、恶意团体、代表任一政治组织或与该种组织有关联的团体,阴谋,政府或任何公共当局在权利上或事实上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损坏; b) 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c)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的蓄意行为或蓄意疏忽; d) 全部或部分停工。 在任何诉讼或其他程序中,若保险人声称上述除外责任条款a )所引起的损失、毁坏、损坏或责任不在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之列,试图证明该类损失、毁坏、损坏或责任属本保险单责任范围的举证责任由被保险人承担。 保险期限 尽管保险单明细表中详细列明了承保工程的有关期限,但在明细表中的期限与实际工程期限不相吻合时,保险责任应自承保工程在工地动工或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项目所用材料或设备卸至工地之时开始,至承保工程部分或全部移交之时终止,或至承保工程部分或全部投入使用之时终止。 保险期限的终止日最迟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任何延长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总则 1. 被保险人对于此保险单条款的正当遵守与履行及其所作声明、问卷调查结果、 申请书 的真实性将成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2. 明细表与保险单各部分均为此保险单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中出现的“本保险单”一词的含义皆已将明细表与保险单各部分包含在内。此保险单或明细表或保险单各部分中任何位置出现的“本保险单”一词均具以上特定含义。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什么区别-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什么区 别? 题要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险)的主要区别如下:1、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而商业险是自愿的;故您必须购买交强险,即使您购买了商业险;2、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而保险金额低;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而保险金额高; 买车后必定会买的保险是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什么区别?详情请看下文小编介绍。 交强险商业险是两类不同的车险类别,但都可以通过一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区别一:强制性与非强制性 交强险为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也就是说车主只要购车,就需要每年对其进行投保。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故车主也可以只投保交强险,当然,这样做由于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

有限,风险较大。 ▲区别二:保障范围的宽与窄 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商业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区别三:是否有费率优惠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如普通私家车一年的基础保费为950元,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提供优惠。而商业险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优惠的幅度。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不管怎样,小编认为,开车是一种比较危险的行为,购买一些保险是很有必要的,不管是强制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希望小编整理的上述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财产险的基本险、综合险以及一切险的区别S

精选文档 财产险的基本险、综合险以及一切险的区别 综合三份财产保险的条款,可以发现在这三种保险中,除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外,保险标的物、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人及投保人的义务等其他方面都是相同的。因此很明显,这三份财产保险的区别就在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不同,又由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不同,相应的责任免除中的部分条款也有相应的改变。 三类财产保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上。自基本险到综合险再到一切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递增,承保范围依次增大。 具体区别如下: 在保险责任中: 1、首先保险责任范围最小是财产保险的基本险,只有标的物因火灾、爆炸、雷击以及飞

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 2、而财险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则又增加了“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 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这类自然灾害,以及“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3、最后财险保险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则更为广泛,只要是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 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损失,保险人均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责任免除中: 1、首先是财产保险基本险与综合险的责任免赔的比较。首先在基本险中, “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这两条对于标的物损失的责任免除条款,在综合险中是不存在的,这是由于综合险本身的保险责任就包含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标的物的损失赔偿。 2、然后是财产保险综合险与一切险的责任免赔的比较。首先对于“水箱、水管爆裂”的 免赔是综合险中不存在的。其次“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以及“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这些都是一切险相对于综合险增加的条款。 综上,从保险责任范围来看,从基本险到综合险再到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逐渐增大,但是免赔责任却不是逐渐减小的,而是各自有所特殊性,相对而言由于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最大,因而需要对于责任的限制更多,责任免除的条款也就相对较多。 (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新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

个人综合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综合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被保险人因第二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五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职业、职务行为,或为他人提供商业性质的服务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五)因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七)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因拥有或使用各种机动车、船及飞行器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九)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本保险单内容主要包括明细表、责任条款、保险金给付条款、基本条款和名词释义。本保险单还包括投保申请书及其附件,以及本公司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出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及权益转让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按下列《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doc 47页)

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doc 47页)

附件: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9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

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A23H02Z01090923)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

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最新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

2012最新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 2012-10-09 16:54 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交强险)出台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而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因此,不少车主都有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意愿,而2012最新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就成了车主们关注的焦点。 2012最新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 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 第三者责任险

提示: ①单买第三者责任险最高为10万。 ②如需购买第三者责任险20万以上,须经保险公司同意并购买附加险(如:玻璃险、划痕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 温馨提示:因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占责任比例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境况,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与责任限额之间不可作简单比较。置之实践,责任保险虽具“分散损失,消化危险”之功效,但商业保险公司绝非乐善好施之慈善家。更何况,保险公司因具有营利目标,“惜赔”情形时有发生。 你

本可以用那些和他们一起抱怨人生的时间,来读一篇有趣的小说,或者玩一个你喜欢的游戏。 渐渐的,你不再像以往那样开心快乐,曾经的梦想湮灭在每日回荡在耳边的抱怨中。你也会发现,尽管你很努力了,可就是无法让你的朋友或是闺蜜变得更开心一些。 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问题:你会怀疑自己的能力,怀疑自己一贯坚持的信念。 我们要有所警惕和分辨,不要让身边的人消耗了你,让你不能前进。 这些人正在消耗你。 01. 不守承诺的人 承诺了的事,就应该努力地去做到。 倘若做不到,就别轻易许诺。这类人的特点就是时常许诺,然而做到的事却是很少。于是,他的人生信用便会大大降低,到最后,也许还会成为一种欺诈。如果发现身边有这样的人,应该警惕,否则到最后吃苦的还是自己。 02. 不守时间的人 俗话说浪费别人的时间就等于谋财害命,所以不守时间也就意味着是浪费别人的时间。与这种人交往的话,不仅把自己的时间花掉了,还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03. 时常抱怨的人 生活之事十有八九是不如意的,这些都是正常的。 我们应该看到生活前进的方向,努力前进。而不是在自怨自艾,同时还把消极的思想传递给别人。这样的人呢,一遇到困难便停滞不前,巴不得别人来帮他一把。本来你是积极向上的,可是如果受到这种人的影响,那么你也很有可能会变成这样的人,所以应该警惕。 04. 斤斤计较的人

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方案

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方案为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试行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本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推动,社会参与; (二)机构为单位,全省统保; (三)保费低标准,保障广覆盖; (四)保本微利,公益为重。 二、保险对象 被保险人为参保的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其中完全供养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敬老院、福利院可不参加;转型为社会养老服务中心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机构,其收养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是否参加,由各养老机构自行确定。 三、保险责任 (一)在养老机构区域范围内,因被保险人过失导致住养老人死亡、残疾或医学上鉴定为植物人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金。 (二)在养老机构区域范围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住养老人死亡、残疾或医学上鉴定为植物人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3.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4.地面建筑物突然倒塌; 5.食物中毒。 四、保险责任减免 因打架、斗殴事件引起的赔偿责任,民政部门裁定由被保险人责任赔偿的,保险人在约定限额的50%以内赔偿,最高不超过规定限额的50%。 五、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住养老人正常死亡; (三)住养老人罹患疾病突发、急性病突发死亡; (四)医疗事故; (五)住养老人自伤、自杀行为; (六)未与被保险人签订养老机构入住协议的; (七)被保险人或入住老人(家属)隐瞒病情病史的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和老年痴呆症等患者; (八)地震、海啸。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医疗费用、诉讼和仲裁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任何财产损失。 六、责任限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最新版)[优质文档]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

正文: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围以: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围以;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围以: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围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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