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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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规制
摘要:从”不要跟陌生人说话”电视剧的热播到”李阳家暴丑闻”的网络热议,家庭暴力作为破坏夫妻感情,影响家庭安全的违法行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其本身具有的普遍性和隐蔽性,也需要更为详尽的法律解释加以规制,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本文将从婚姻法中家庭暴力的界定、救助措施和法律后果等三方面的法律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加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家庭暴力法律规制
一、婚姻法中家庭暴力定义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定,此司法解释的定义方式为概括式兼采列举式,但列举的方式不够详细具体,很容易造成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维权困难。并且,定义中以“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为标准,忽视了家庭暴力行为可能造成的潜在和隐性危害,这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维权相当不利。在此种情况下,笔者建议细化和补充定义中列举的行为方式,据此,定义中应补充列举以下四类行为方式:
(一)毁损财产以及其他经济控制行为
婚姻中一方控制对方的基本生活必需费用,使对方陷入生活困难,不得不听从控制方的经济控制行为;或者摔打、损毁家中贵重物品的行为,都属于变相的限制人身自由、对人身安全进行威胁的行为,而且会使受害人处在惊恐的心理状态之中,因此应当属于家庭暴力的规制范围。
(二)实施或者威胁实施性暴力及其他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性行为
“婚内强奸”也是家庭暴力规制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尤其在双方准备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此时婚姻尚未终结,一方容易对另一方施以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性暴力,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因此需要法律加以规制。
(三)以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
据研究报告指出,精神暴力在家庭暴力中的表现频率最高,也属于最隐性的危害,往往危害后果难以显现或量化,因此,对于以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行为,应当由法律加以严厉规制。
(四)非法强迫受害人堕毙胎儿
非法强迫女方堕毙胎儿,属于侵犯生育权的行为,不仅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也侵犯了女方的合法权利。这种行为应该属于间接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得到法律的规制。
二、婚姻法中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及完善
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主要体现为社区救助、司法救助、离婚及离婚损害赔偿救助等类型,但在操作层面上,却反映出法律制定线条过粗,细节救助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因此,需要法律进一步作出详细解释,以完善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安全保障。
1.软手段:强制心理治疗
即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给予适当的强制心理辅导和治疗,心理治疗医师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施暴者已基本恢复心理健康,消除暴力倾向后,方可终止治疗。
随着现代心理学的发展证明,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而且,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施暴者,往往具有缺陷性人格,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而未及时得到帮助和解决,因此,建立强制心理辅导治疗机制,使施暴者得到及时和专业的心理辅导和治疗,更能从根源上防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2.司法救助:保障分居期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现实生活中,由于家庭暴力存在持续性和经常性的特点,在初次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极有可能再次受到暴力威胁。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安全,笔者建议可以设置民事保护令制度,由受害人或其知情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保护令,为受害人提供暂时的庇护场所,防止施暴者再次施暴。
3.充分利用网络微博等社会舆论监督
“李阳家暴”事件即是一例受害人利用微博向社会求助的案例,李阳之妻将自己受伤照片发布于微博上,力求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在信息时代,各大门户网站可以设立专门的家暴求助栏目,在不侵犯公民合法的隐私权基础上,将受害人的家暴经历和求助要求公布在网站上,呼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共同为受害人出谋划策。
需要注意的是,微博求助虽能在短时间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要避免舆论监督的滥用干预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一般来说,这种方式应当谨慎使用
三、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法律后果及完善
对于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法律后果,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类。其中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为离婚损害赔偿。但根据实际情况的复杂性,简单的离婚损害赔偿并不能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增加以下几类法律后果:
1.不离婚也须支付损害赔偿
现实情况中,有些受害者出于经济上或情感上的考虑,不愿意提出离婚,但经济大权往往操纵在施暴者的手中,自己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因此,法律应当规定,受害者不以离婚为前提向人民法院提出家庭暴力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提供的相关证据作出判决。
2.暂时丧失对子女的探望权和直接抚养权
家庭暴力会对子女的心理健康留下阴影,因此,施暴者应当在法院判决离婚时丧失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同时,也为了防止施暴者借行使探望权,前来看望孩子的借口,对受害人再次实施报复和暴力行为,待心理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认为施暴者已基本恢复心理健康,暴力倾向得到消除后,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后,才可以批准施暴者行使探望权。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所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社会单位,它奠定着社会结构的基础,充当着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社会角色。家庭暴力作为严重破坏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违法行为,亟需引起公众的关注,一起向家庭暴力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