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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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弥补的损失。(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3.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4. 应当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超过30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
诉前财产保全。
❖ (二)诉讼中保全 ❖ 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生效判决之前所
❖ 采取诉前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 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 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 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材料移送受诉法院。
❖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由受诉法院管辖。
❖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 1. 查封 2. 扣押 3. 冻结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存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 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 立即开始执行。”
第101条诉前保全
❖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 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 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 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 定驳回申请。
❖ 法院保全的数额应当与利害关系人请求的数额或与 当事人起诉的诉讼请求数额大体相当。
❖ 被保全的财产应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 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
申请主体不同
由利害关系人向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
人民法院提出
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 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章 诉讼保障 制度
第一节 保全
❖ 一、概念 ❖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为
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使 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申请或依职权对 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责令有关当事人作出一 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 可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第100条诉讼保全
采取的保全措施。 ❖ 条件: 1. 案件标的必须具有财产或行为给付内容 2. 确有采取保全的必要 3. 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判决生效前 4. 可依当事人申请开始或法院依职权作出裁定 5. 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三、保全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 N0.102“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 财物。”
❖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 (二)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表现形式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
2、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 像、拍照。
3 行为:
❖ 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 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 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 全。”
二、保全的种类 (一)诉前保全 ❖ 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向法院
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 条件: 1. 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或行为给付内容 2.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
迫他人作伪证。 ❖ 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
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 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 复。 ❖ 第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 2.裁定及执行:
❖ 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 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一、概念 ❖ 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人
采用的强制手段。 ❖ 性质:是一种排除妨害的强制性措施、一种教育手
❖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 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 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 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 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 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 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段,而非惩罚手段,不同于制裁。 ❖ 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区别(P183-184):适用
主体、适用百度文库象、适用目的、适用阶段、达到的效 果
❖ 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1、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 作为;
❖2、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 即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
第二节 先予执行
❖ 一、概念 ❖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解
决权利人在生活或生产上的急需,裁定义务 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 一种措施。
二、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以及劳动报酬的案件 2.其他因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
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 三、先予执行的条件 ❖ 1.当事人之间争议之诉必须是给付之诉 ❖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3.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
产经营
❖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 四、程序
❖ 1.申请: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法院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的 时间不同 及法
院裁定的时间要 求
在起诉前提出申请
法院必须在48小时 内作出裁定
在案件受理后、判 决生效前提出申请
情况紧急的须48小 时内作出裁定
对申请人是否提 申请人必须提供 法院可以责令申
供担保的要求不 担保
请人提供担保
同。
❖ (二)保全的管辖
❖ 诉前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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