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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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
益阳市公安局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是我国新时期公安队伍管理的两个基本方针。

二者既缺一不可又不可偏颇。

然而,认真考察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队伍的实际状况,我们不得不承认,各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在贯彻执行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这两个基本方针上存在不平衡性。

这种不平衡性一方面表现为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在地位上的失衡,即存在偏颇性;另一方面表现为执行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在力度上的失衡,即存在差异性。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也与我们所制定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不完善不健全有关,与我们的理论研究不深入不到位有关。

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作进一步的探讨,将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打开警察队伍建设新局面。

从严治警的方针是在1984年的第五次全国公安政治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

党和国家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提出从严治警的方针是有现实针对性的,它既是对我国公安队伍管理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是基于改革开放条件下保持人民警察本色的需要,基于依法治国条件下保证人民警察秉公执法的需要,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成繁重的公安保卫任务的需要。

因此,从严治警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那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怎样来加强从严治警的方针呢?从严治警,贵在把“严”字落在实处。

以往人们注重强调从严治警就是要做到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明纪律、严格管理,尽管处处“严”字当头,但由于没有制定或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因而在实际上往往是严而不实、缺乏实效的。

因此,要真正把从严治警落在实处,就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

总的来讲,从严治警的运行机制就是实质上的约束机制。

从人的自然属性来看,人都有私心,也都有惰性;但从人的社会属性来讲,又不允许人的私心任意膨胀、惰性随意扩展。

否则,个人难以进步,社会不会发展。

因此人都需要有所约束,人民警察也不例外。

但是,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对人民警察的要求必须有别于一般人,要高于一般人,严于一般人。

所以,对人民警察的约束也应有更高更严的要求。

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从严治警的运行机制,就是要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健全从严的约束机制。

第一,从严的法律约束机制。

法律约束是对人最有力的约束,法律的这种约束力源于国家的强制力。

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人民警察无论何时何地都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人民警察如果违法,应当受到从严的惩处。

这是就一般意义上的守法和执法而言的。

从专门性而言,应当制定和完善以《人民警察法》为中心的对人民警察进行从严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使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和日常行为都置于严厉的法律法规约束之下。

同时,对敢于以身试法的人民警察,不管其职务高低,都必须给予从严的法律制裁,决不可以借口种种理由以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代替刑事处罚。

法律约束作为最有强制力的约束如果也可以打折扣的话,那么,任何约束机制都将没有实际意义。

第二,从严的纪律约束机制。

纪律是对特定人或群体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纪律在本质上是给特定人或群体课以义务。

人类社会发展的经验证明,纪律是社会组织维护正常秩序的需要,也是组织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

人民警察是从事治安工作的特定群体,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负有重大责任,这必然要求各级公安组织从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严格的纪律规范去约束人民警察的行为。

当然,对纪律约束机制而言,更重要的在于严格执行纪律,因为实际工作中对人民警察纪律宽松有加的情况是常见的,执纪部门或有关领导面对一些违纪行为,往往用“下不为例”模式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大大降低了纪律约束机制的应有作用。

由此可见,从严的纪律约束机制不仅要求有严格的纪律规范,而且要求有“违纪必究”的严格监督与有效执行。

第三,从严的道德约束机制。

道德对人的约束作用古老而常新。

自古以来,道德始终都是人类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约束力量。

今天,在法律规范日益无所不包的法治社会里,道德的作用仍然是法律无法替代的。

道德对人的约束作用虽然不像法律那样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但它通过
社会舆论的压力、群众的指责和良心的责备等形式也会对人的品行发生极大的作用。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道德、尤其是对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从严治警理应包含有对人民警察的道德要求。

从警察的职业特点来看,建立从严的道德约束机制除了加强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之外,就是要把人民警察的职业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因为群众在监督过程中,会自然形成对人民警察职业活动的社会评价,这种社会评价对人民警察本身就是不可等闲视之的一种无形力量,对其日后的行为无疑会产生影响。

第四,从严的责任约束机制。

建立从严的责任约束机制,就是要按权责一致的原则把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承担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历史和实践经验证明,没有责任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滥用。

人民警察手中掌握着许多权力,不仅有一般的行政权力,而且决定着人身自由权甚至生杀予夺之权,警察权力行使的后果必然引起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相应变化。

因此,行使警察权,责任十分重大。

面对如此重大的责任,没有从严的责任约束机制是非常危险的。

从严治警,建立健全从严的责任约束机制,还必须明确责任的内容和形式。

一般来说,责任在内容上包括行政责任、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在形式上则多种多样,有处分处罚、撤职免职、禁闭与停止执行职务等等。

追究责任要从严,这是责任约束机制的灵魂所在。

必须坚决克服以“我也有责任”的自我批评方式轻描淡写地推御责任的做法,该承担什么责任就要实实在在地承担什么责任。

从严治警,意味着人民警察在法律上、纪律上、道德上、责任上都要比一般国家公务员承担更大更多的义务,付出更大更多的努力。

加之人民警察职业本身的风险性就大,工作时间又昼夜无常。

因此,如果我们只是一味地强调从严治警而忽视从优待警的话,那么,人民警察的身心健康就难有保证,公安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可能得不到高质量的人力资源保证。

从这个高度来认识从优待警问题,就由不得我们有半点懈怠。

从优待警是1995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首次提出来的,这充分说明了党和国家对人民警察的关爱之情。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地党政部门和各级公安机关本身对从优待警问题认识不一,措施不力,加之一些客观条件的制约,可以说,从优待警尚未形成有章可循的运行机制,迫切需要在理论上加强探讨,实践上加紧探索。

一般来说,要建立一套比较可行的从优待警运行机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二是人的合理需要,三是功绩大小。

依此三者,笔者认为,建立从优待警的运行机制,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第一,福利待遇应有所提高。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

与此相适应,人民警察的福利待遇也应有所提高。

在这里,有必要扩展一下所谓“福利待遇”的内涵,不能把福利待遇与工资奖金住房等物质的东西简单等同起来。

当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高人民警察的工资奖金、改善人民警察的住房条件是非常值得欢迎的。

但是,提高人民警察的福利待遇决不能把眼光仅仅局限于纯粹的物质方面,而应更侧重于文化方面、精神方面。

比方说,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适当增加警力编制,从而缓解基层民警工作负担过重、心理和精神压力过大的问题。

侦防机制改革后,派出所大多实行一区一警的警务模式,这种警务模式要求民警一警多能,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对辖区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基层基础工作和服务群众工作面面俱到,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所以,要真正做好责任区工作,没有全身心投人是不行的,加之上级机关又经常搞名目繁多的既不规范又无实效的各种考核、评比、检查,如此往往造成民警的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过大,进而影响了民警的身心健康。

因此,在无法全面提高民警物质待遇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基层民警的编制,如实行一区二警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取消不必要的检查评比,给民警创造一个松紧有度的工作环境,应该是现实条件下可以做到的。

此外,适当增加政府投入,解决民警文化娱乐场所严重不足的问题;实施规范的带薪休假制度,解决民警终年劳累、身心过于疲惫的问题等等也是为民警办实事,提高民警福利待遇的有效途径。

第二,安全保障应充分重视。

安全需要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因为人的生命作为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本身就是一个追求安全的机制。

人的
安全需要是生命有机体的本能诉求,而在职业生涯中则具体表现为有关免除危险和威胁的需要。

由于公安工作本身具有危险性,并且随着暴力犯罪的日益猖獗,这种危险性也就有增无减。

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每天伤亡的民警至少在20人以上,正所谓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

面对这种情况,各级公安机关务必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为民警的安全着想,尽最大努力为民警购置和配备起码的安全保障器具,特别是刑警、巡警等直接与犯罪分子面对面较量的。

情况比较常见,更迫切需要给予优先配置。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警用器材也日益先进和科学,有的器材对制服违法犯罪分子、保护民警安全方面有显著功效,如麻醉枪、催泪弹、网枪、防弹背心等,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领导干部应本着宁可坐车次一点、办公条件差一点也要为民警安全着想的精神为民警提供尽可能大的安全保障。

此外,还必须尽一切努力为民警提供训练与培训的场所和时间,使民警的警用技能得到锻炼和提高,这也是民警们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一个主要途径。

第三,发展空间要有所拓展。

追求进步,实现自我是每个民警的深层追求,也是民警们不断开拓进取、锐意创新的精神动力。

应该说,正是由于广大民警有这种追求,才使我们的公安事业能够不能向前发展。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安组织在职务序列的设置上,不能反映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缺乏合理的结构比例,不能形成竞争激励机制;同时,人民警察压职压级现象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因此,改革不适宜的旧体制,积极拓展民警的发展空间,是实现从优待警,充分调动广大民警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一个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的课题。

一方面,应普遍建立让优秀的青年民警脱颖而出的选才用才机制,打破旧的条条框框的束缚,不拘一格选才用才。

另一方面,也不能把所有的民警都往提拔重用这条“独木桥”上赶,而是应该广辟途径,让具有不同才干的民警都能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求得发展,实现自我。

这样的途径是很多的。

比如,可以通过改革警衔制度建立警衔激励机制:适当拉开警衔津贴的档次和提高警衔津贴的标准,开辟警衔晋升的新途径,使晋升警衔成为具有荣誉性和福利性的双重功能,以调动广大民警以优秀业绩争取早日晋升警衔。

再如,通过实行目标管理建立目标激励机制: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无论组织和个人都希望达到一定的目标。

因此,作为一个组织,要善于对本组织内的个人发展目标有足够的了解和充分的重视,在这个基础上,尽最大可能把个人发展目标统一到组织目标上来。

当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相一致时,就会产生极大的激励作用,个人努力实现自己的目标也就是在推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反过来说,组织目标的实现过程同时也是个人目标的实现过程。

在不同时期,个人目标和组织目标都会有所变化,同时也会有所循环。

因此,用目标管理去拓展民警的发展空间,是有文章可作的。

第四,组织关怀应得到加强。

每一个民警作为特定公安组织的一员,都会对其所隶属的组织有一种归属感。

这种归属感具体表现为个体对组织的依赖和寄托,并希望得到组织关怀和集体温暖的一种内在情感。

不用说,民警对其所在组织的归属感越强,工作积极性也就越高,干劲也就越大。

当然,民警的归属感是自发产生的,但其强弱程度却是在日常工作中不断体验和积累的。

如果一个民警在工作中长时间体验不到来自组织的关怀和温暖,那么,他的归属感就会逐渐弱化,进而导致他对工作丧失热情。

据此,所谓从优待警,就是要通过组织关怀去不断强化民警的归属感,让每一个民警在工作中都能时常体验到来自组织的种种关怀和片片温暖,不断激发民警的工作热情。

所谓组织关怀,其涵义是非常宽泛的,既包括组织上对民警生活方面的关心和爱护,如在民警家庭、婚姻、子女、疾病等各种私人问题上的问寒问暖;又包括组织上对民警工作方面的关注和支持,如为民警提供和创造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对民警工作上的每一个成绩和每一个进步及时给予肯定、对民警的合理要求给予尽可能的支持和满足等。

综上所述,如果说从严治警就是在法律上、纪律上、道德上和责任上对民警课以更大义务的话,那么,从优待警就应该在物质上、精神上、安全上和个人进步与发展上赋予民警更多的权利和更大的空间。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也是统一的。

从这个观点出发,坚持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的统一也就是坚持人民警察义务和权利的统一。

从严治警和
从优待警作为带有全局性的公安队伍管理的基本方针,必须统一起来,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只讲从严治警而不讲从优待警。

只有把二者统一起来,才能真正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切实调动民警的工作热情;也只有把二者统一起来,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安队伍建设的客观要求,把公安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实现向管理要警力的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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