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大建委发 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的通
知
大建委发[2010]26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部门:
根据《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管理,根据《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
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8)、《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程类别确认
工程类别确认应在招标投标前进行,作为招标投标文件内容之一。
(一)工程类别确认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加盖业主公章的工程类别确认报告单;
2.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总图;
3.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或估算)投资文件。
(二)工程类别确认核查的主要内容:
1.报送材料是否齐全;
2.根据招标人提供资料,按照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予以工程类别确认报告收讫。
(三)工程类别确认工作时限:
各项资料提供完备后3个工作日内。
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
本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在每年2月至4月,外埠施工企业全年可以申报。
已取得的本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规费计取标准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数据申报
理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数据,点击上报并打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
2.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点击“初始申报”;
3.已申报并审批通过的企业点击“续期申报表”。
4.书面资料
(1)《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一式两份。
打印网上已填写完整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章(不装订);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含建筑企业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缴纳排污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收据原件及复印
件(外埠企业可只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企业上年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协议书部分),并填写施工合同一览表。
(7)已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还应提交《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原件。
5.外埠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
外埠企业领取《辽宁省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除提交上述7项资料以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证;
(2)外埠企业入连备案通知书;
(3)投标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意见书;
(4)大连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理情况回执单。
外埠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经核对合格的,外埠企业应持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辽宁省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及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证到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核定盖章。
(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对内容:
1.报送材料是否齐全;
2.网络数据与书面材料是否均提交,填报内容是否一致;
3.核查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的相关内容是否和报送材料一致,核定的规费数据和提供发票是否一致。
4.核对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
(三)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工作时限: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办理时限为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
(四)施工企业相关费用计取的规定
1.社会保障费
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等文件规定,间接费中规费的计取基础应完全一致,社会保障费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核定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以直接费中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为计取基础。
2.工程定额测定费
根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
凡2009年1月1日起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不再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2009年1月1日前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8)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该项费用必须按2008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规定的费率全额计取,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外省、外埠批准在本行政区域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承接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业
务,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采用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2002-0212)(建标[2002]197号)签订的合同正、副本;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汇总表(提交电子版及书面材料);
3.外埠企业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工程造价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项目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核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使用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2.合同中是否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为;
4.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用词是否规范,有无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等条款。
5.合同中对所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注册执业签章等约定是否明确;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工作时限: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外省、外埠的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10日内,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咨询合同一式三份,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留存一份,其余两份退申请人)。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合同,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合同备案,并在合同上加盖“大连市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专用章”。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发、承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并按规定填写合同示范文本。
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工程合同备案到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委员会窗口办理;其它区(市)县施工合同到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之前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文件之一。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施工合同文本原件依据双方需要提供份数,留存副本一份;
2.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3.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工程预算书;
4.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
6.非招标工程承包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7.图纸。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原件依据双方需要提供份数,留存副本原件一份;
2.双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依据双方需要提供分数,留存副本原件一份;
2.双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四)工程合同审核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应招标的工程是否进行招标,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
2.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肢解发包;
3.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是否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
4.合同中工程款方式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是否明确;
5.合同中是否明确合理工期要求,是否严格约定了工期调整的前提和条件;
6.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是否明确;
7.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是否明确;
8.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方式与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是否明确;
10.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惩、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是否明确;
11.索赔、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明确;
12.合同附件中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金的数额、返还时限是否明确。
专业分包合同
1.分包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有约定;
2.分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3.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4.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是否明确;
5.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
付方式是否明确;
6.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
价的调整办法是否明确;
7.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方式与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8.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是否明确;
9.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惩是否明确;
10.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明确;
11.合同附件中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金的数额、返还时限的约定是否明确。
劳务分包合同
1.劳务分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2.劳务报酬的结算、支付方式、数额、时限是否明确;
3.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明确;
4.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明确。
(五)合同备案工作时限:
备案部门受理合同备案资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备案专用章。
五、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备案
担保合同备案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中同时进行,备案的担保合同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条件之一。
(一)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原件;
2.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及承包商履约担保合同原件三份(备案部门留存一份);
3.业主支付保函及承包商履约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备案核查的主要内容:
1.提交备案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2.担保机构是否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担保机构是否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工程担保业务;
4.是否安排受益人和被保人互保;
5.有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备案工作时限:
受理合同备案资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担保合同,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四)申请撤销担保保函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担保保函撤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撤销承包商履约保函须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撤销业主支付保函须提交已备案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原件及复印件一
份。
(五)申请撤销担保保函审核内容:
1.提供担保保函撤销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2.担保保函与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是否相符;
3.双方是否存在意见分歧和遗留问题;
4.担保保函履约期间,是否有违约记录。
(六)申请撤销担保保函工作时限:
在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或工程结算日之后7日内,担保双方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担保保函撤销申请,工程担保保函在资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
六、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一)竣工结算书备案申报资料:
1.施工许可证(验证原件、提供复印件、加盖建设、施工单位公章);
2.《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验证原件、提供复印件、加盖建设、施工单位公章);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分别验证原件,提供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工程竣工结算书(需由法定编制人签字盖章、提供原件);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注册证书(复印件);
7.工程款支付证明(以备案合同约定为准,需发承包双方认可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竣工结算书备案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竣工结算书备案资料是否齐全;
2.编制竣工结算书的单位或人员是否具备有效的执业资质、资格;
3.发承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结算的成果文件,是否加盖单位印章和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的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4.竣工结算书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
5.竣工结算书是否执行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6.有无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的行为。
(三)竣工结算书备案工作时限: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受理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备案,并在《大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结算书备案专用章。
七、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及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实施办法由大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办法自文发之日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工程类别确认报告单》
2.《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表》
4.《担保保函撤销申请表》
5.《大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