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大建委发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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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的通

大建委发[2010]26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部门:

根据《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管理,根据《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

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8)、《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程类别确认

工程类别确认应在招标投标前进行,作为招标投标文件内容之一。

(一)工程类别确认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加盖业主公章的工程类别确认报告单;

2.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总图;

3.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或估算)投资文件。

(二)工程类别确认核查的主要内容:

1.报送材料是否齐全;

2.根据招标人提供资料,按照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予以工程类别确认报告收讫。

(三)工程类别确认工作时限:

各项资料提供完备后3个工作日内。

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

本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在每年2月至4月,外埠施工企业全年可以申报。已取得的本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规费计取标准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数据申报

理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数据,点击上报并打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

2.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点击“初始申报”;

3.已申报并审批通过的企业点击“续期申报表”。

4.书面资料

(1)《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一式两份。打印网上已填写完整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章(不装订);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含建筑企业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缴纳排污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收据原件及复印

件(外埠企业可只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企业上年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协议书部分),并填写施工合同一览表。

(7)已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还应提交《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原件。

5.外埠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外埠企业领取《辽宁省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除提交上述7项资料以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证;

(2)外埠企业入连备案通知书;

(3)投标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意见书;

(4)大连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理情况回执单。

外埠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经核对合格的,外埠企业应持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辽宁省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及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证到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核定盖章。

(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对内容:

1.报送材料是否齐全;

2.网络数据与书面材料是否均提交,填报内容是否一致;

3.核查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的相关内容是否和报送材料一致,核定的规费数据和提供发票是否一致。

4.核对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

(三)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工作时限: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办理时限为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

(四)施工企业相关费用计取的规定

1.社会保障费

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等文件规定,间接费中规费的计取基础应完全一致,社会保障费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核定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以直接费中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为计取基础。

2.工程定额测定费

根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凡2009年1月1日起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不再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2009年1月1日前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8)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该项费用必须按2008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规定的费率全额计取,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外省、外埠批准在本行政区域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承接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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