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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111】号文

北京市建委【111】号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字号大中小】2010-05-26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监理主要检查内容

监理主要检查内容

工程质量控制的主要检查内容为进一步加大监理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力度,有效应对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现将北京市网格检查时对施工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印发给大家,希望各项目监理部组织所有监理人员认真学习,同时结合各在监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并以此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有效控制。

本检查内容共分八个部分,第一至七部分主要是对工程实体和总(分)包单位质量行为的检查,也是监理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内容。

第八部分是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检查,也是我们监理单位必须做到的重要工作。

只有将这八部分的检查内容全部做到并达到合格要求,工程质量就会有保障,上级检查就会顺利通过,我们监理的质量控制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就会大大提高。

为便于项目监理部的实施,本检查内容特以表格形式列出,包括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检查发现的问题。

希望各项目监理部在检查时全面掌握检查内容和检查依据,认真填写检查结果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好检查记录。

附:一、地基处理主要检查内容二、钢筋工程主要检查内容三、混凝土工程主要检查内容四、塔式起重机使用管理程序性检查主要内容五、地下防水工程主要检查内容六、节能、防水、装修、水、电等专业分包质量行为主要检查内容七、模架工程主要检查内容八、监理单位质量行为主要检查内容北京华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1月28日12345三、混凝土工程主要检查内容678四、塔式起重机使用管理程序性检查主要内容910五、地下防水工程主要检查内容六、节能、防水、装修、水、电等专业分包质量行为主要检查内容七、模架工程主要检查内容八、监理单位质量行为主要检查内容北京华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1月28日。

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

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

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绩效考核标准

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绩效考核标准

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分解表
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分解表
交底并留下记录的,每项扣0.5分。

7、高危以上方案没有及时组织专家论证的,每出现一项扣2分。

8、未进行动态调整扣0.5分/项。

5、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策划完成后应通过现场评审后再上报审批。

6、施工技术文件获得批准后,应组织相关人
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分解表
3、设计变更、洽商没有发放台帐,扣5分,台帐签字不齐全,没有及时发放,每项扣0.5分;
4、变更、洽商没有及时标注在图纸上,每项扣0.5分。

楚,签字齐全,及时发放。

3、变更、洽商要标注在图纸上,标注及时、规范、明了;使用有效、完整的图纸。

变更、洽商
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分解表
2分。

验收或验收手续不全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所有检查验收部位执行自检、联检,交接检。

由分包单位自检、联检合格并在自检、联
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分解表
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分解表。

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定1总则1.1为加强施工资料的管理,提高施工资料管理水平。

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订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

1.3施工资料形成与管理应以工程施工所在地规范和施工合同为依据,当施工所在地无关于施工资料管理的规范时,以《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为依据编制、收集、整理、分类、组卷、归档,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2引用标准和文件2.1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2.2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2.3《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 [2010]111号); 3术语和定义3.1施工资料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资料。

按其性质可分为:施工管理、施工技术、施工测量、施工物资、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过程验收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

3.2工程档案3.3在工程建设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工程资料。

4部门职能4.1工程技术部(以下简称“技术部”)职责是项目土建施工资料的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对项目土建施工资料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竣工后全套资料的审核。

负责专业分包资料的退场前的审核。

负责监督项目资料员工作移交。

帮助项目技术部完成声像资料的形成、归档。

4.2机电部职责是项目机电施工资料的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对项目机电施工资料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竣工后机电资料的审核。

负责专业分包资料的退场前的审核。

负责监督项目资料员工作移交。

4.3项目管理部(以下简称“项管部”)职责负责资料中的施工质量保证资料(如隐检、预检、验收批及分部分项验收记录)和平安资料的监督、检查、审核、指导。

负责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的拍摄和收集整理。

4.4合约选购部(以下简称“合采部”)职责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施工资料的编制原件套数、竣工资料的移交归档及竣工图图纸供应要求及竣工图的绘制,甲指分包资料的管理要求。

合署办公方案

合署办公方案

合署办公方案(总1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 year.March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回迁项目一期工程质量合署办公管理方案一、总则应市住建委[2010]-111号文的有关规定,贯彻住总集团《工程项目管理手册》政策,结合集团“八项管理制度”的要求,参照《工程总承包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本工程的质量管理目标,加强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测实量的落实,确保质量管理制度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完整性;确保本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集团《标准化手册》等相关要求。

整合各项政策及规范,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隐患做出及时有效的整改。

为此,想项目部制定本项制度,要求项目部管理班子牵头,与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单位质量管理人员携手组建合署办公管理小组,设立合署办公独立办公室,完善质量合署办公管理制度。

二、工作目标市住建委和集团关于工程质量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明确工程质量是市场行为、技术策划、施工组织、原材供应、作业人员素质、质量监控等各环节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最终结果的基木理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消除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针对引发质量问题的各项因素,多管齐下,加强管控,切实提升整体质量水平。

三、合署办公管理制度、根据住建委京建发[2010]-111号文的相关规定,5万-10万平米需配备四名专职质检员。

、合署办公室将施队质量员纳入项目部统一管理,确定外施队合署办公质量员名单,确定合署办公管理小组,统一办公,统一协调。

建立碰头会和质量例会制度,加强质量旁站和联合检查工作,记录合署办公情况;邀请集团质量部对项目合署办公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落实,提高工作效率。

结合本工程的质量目标,提高全体员工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安全齐头并进的观念。

将工程质量目标层层分解,划分为各个阶段目标,明确各阶段质量职责,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北京市111号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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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 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但是虽然有授权委托书但并不免除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 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谁发包向谁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分包单位的法人授权),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京建发111号文处罚细则

京建发111号文处罚细则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改
1
1
项目负责人
11
重要分项、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未组织单位技术质量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签字认可,或合格未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整改
1
7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未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未督促工程项目部落实整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整改
1
6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未对工程项目部人员配备、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质量体系的运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检查,或未对项目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整改
1
1
项目负责人
14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未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的提示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的提示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的提示通知市监督总站在网格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施工、监理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施工员、质量员、监理员等现场专业人员,或配备的现场专业人员持有的岗位证书不是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8号)等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提出以下要求:一、施工、监理企业应按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满足质量安全管理需要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且必须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等要求在岗履职。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相关要求,施工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确实不能到岗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施工、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项目部配备施工员(工长)、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试验员、造价员、测量员、监理员、安全监理员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其中施工员、质检员、监理员应按专业进行配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4•【字号】京建发〔2019〕111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111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含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京审改办发〔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部分变更事项全过程网上办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及委托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等发生变更,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手续后,自行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http:///)网上办事大厅,全过程网上办理上述变更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制证等业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依托政府共享信息网上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后企业自行制作电子资质证书,企业不需到现场办理手续。

建设工程企业地址跨区、跨省变更,以及经济类型内资转外资、国企改制按照原流程办理。

监理单位、承包单位施工质量、安全检查存在问题汇总

监理单位、承包单位施工质量、安全检查存在问题汇总

一是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梁柱核心区未设置箍筋;未经设计同意随意替换钢筋;墙体及楼板洞口四周未按照设计要求加设补强钢筋,特别是楼板预留洞口集中部位,现场多简单按单洞口进行处理;钢筋保护层厚度偏差过大;楼板受力钢筋伸入支座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楼梯斜板、顶板等构件厚度小于设计要求,特别是升、降板部位板厚控制不到位;施工缝留置位置不符合要求,如楼梯板施工缝留置在板根部、连梁施工缝留置在梁端等剪力最大处;构造柱上下端及搭接区等加密区箍筋间距大于设计要求;未按设计图纸要求购买带E抗震钢筋。

二是墙体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墙体热桥部位未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隔断热桥措施,如空调板、外窗窗口以及外飘窗窗台等部位未做保温;挤塑聚苯板、玻化微珠保温材料性能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保温层实测厚度小于设计要求;不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之间的隔墙未按设计要求施做保温砂浆;防火隔离带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如外墙保温未按设计图纸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或外墙防火隔离带导热系数指标低于设计要求。

三是门窗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外窗气密、水密以及抗风压三性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外窗中空玻璃的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外窗未按设计图纸要求安装防护栏杆;未按设计要求使用安全玻璃。

四是防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地下室外墙穿墙套管周边未做防水附加层;地下室外墙防水卷材收头部位未使用密封材料进行密封。

五是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楼梯扶手水平段高度低于设计要求;外幕墙立柱与结构的连接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设计要求采用吊挂形式,实际采用承托形式;二次结构墙体厚度偏差过大,设计要求160毫米,现场实测140毫米。

六是排水和暖通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设计图纸要求安装中水系统;地面未按设计要求敷设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埋地盘管;采暖埋地管道采用管箍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试验压力低于设计要求。

2.未按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一是混凝土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建立混凝土试件等试样台账;混凝土标养试件无标识;同条件试件未按要求放置在相应结构部位;冬施保温措施不足,未按冬期施工专项方案要求在模板外及混凝土表面覆盖保温材料;混凝土存在露筋、蜂窝、夹渣、裂缝等外观质量缺陷,特别是楼梯间墙体根部漏浆、烂根严重。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指标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指标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类指标
测评指标二
工程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且符合人员资格 要求
依据: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立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 〔2021〕111号第一条第三款
评分标准:工程负责人无授权委托书扣5分;工程负责人持有授权委托书但 其资格条件不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的扣5分
评分标准: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扣5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 按规定程序进展审批扣5分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类指标
测评指标五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
依据: ?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评分标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 施工的行为的,每发现一项次扣3分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类指标
建测立评单指标位五质量管理类指标
建立工程经历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依据: ?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评分标准:建立工程未经历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扣10分
建测立评单指标位六质量管理类指标
其他违反国家现行建筑法律法规、标准标准的行 为
依据:国家现行建筑法律法规、标准标准
评分标准:发现一处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标准的行为扣3分
建测立评单指标位二平安管理类指标
建立单位必须在建立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 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
依据: ?北京市建立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方法?第二十二条
评分标准:建立单位未在建立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资 料的扣20分
建测立评单指标位三平安管理类指标
建立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立工程 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依据: ?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评分标准:只要发现一例建立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专业分包 合同未备案即扣5分

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范本)

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范本)

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系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郑重承诺,本单位此次申请建设工程企业(申请事项)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等文件,未提供的企业资质证书(非首次申请)、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等均真实存在并有效。

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111号),在申报系统中上传的人员证书、工程业绩等申报材料均真实有效,不存在篡改、伪造等不实现象。

此次申请提供的材料和作出的承诺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请申报企业下载本承诺书模板,填写完整后,在受理窗口与《资质申请表》同时受理。

北京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的通知(111号文)

北京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的通知(111号文)

北京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的通知(111号文)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京建法20191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地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系统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

京建法20191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地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系统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纳入施工安全监督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危大工程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围》(附件2)。

第五条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北京市建委111号文件

北京市建委111号文件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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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检测试验机构应当将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的测试结果,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所确定的合同工期,所应达到的质量目标和所执行的质量标准,以及相应质量管理制度等内容以图板形式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应公布监督方式接受社会和潜在使用人的监督。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定代表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直接主管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施工招标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施工工期管理制度、工程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文件归档管理制度、项目质量管理公示制度、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以及项目质量管理奖惩制度等。

(三)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相应质量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细化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特别是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制度,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储存管理制度,施工试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自检、申报、签认制度,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质量预检、复检和验收制度等。

上述制度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监理单位,由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四)施工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齐备且具有相应能力的质量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对工程项目部人员配备、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质量体系的运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并应对项目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对于工程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工程项目部落实整改。

(五)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抓施工生产进度的同时必须抓工程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依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施工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工长(班组长)组织自检并签字认可,报质量检查员检查合格签字认可,再报项目部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复检合格签字后,方可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对于重要分项、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组织单位技术质量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签字认可,合格后方可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六)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由其质量检查员和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形成检查记录,报发包单位检查验收。

发包单位质量检查员和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合格签字,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

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七)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应细化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制度,包括: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控制,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监理旁站,监理月报,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平行检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认,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

(八)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相应质量控制权利,并应坚持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方法,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监理人员要按照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返工。

三、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建立全员教育培训制度。

(一)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的文件负质量责任。

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具有2年以上类似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

1.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有相应技术职称2年以上类似工程建设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2.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2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1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4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2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6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3人。

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2名质量检查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

质量检查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企业培训上岗证书。

3.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施工试验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1名;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名;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3名。

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1名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

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企业培训上岗证书。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上述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可折算为工程合同价款数额2亿元人民币;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可折算为工程合同价款数额5亿元人民币。

(四)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监理人员,并制定每位监理人员质量监理职责,建立质量监控责任制,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

(五)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责单位是各用人单位。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和质量技能的教育培训,职工每年每人工程质量管理培训教育学时不应少于30学时。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的各类施工管理人员,可自愿参加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相关岗位的《考试合格证书》。

四、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一)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强化对工程质量的过程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进行施工,要加强对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对施工过程质量和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均应严格进行检查,并形成质量检查记录。

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从施工工艺和施工工法抓起、从基础的单元质量抓起、从隐蔽工程质量控制抓起、从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抓起,确保工程质量。

(二)建立工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制度。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钢筋安装工程、混凝土试件留置、防水工程施工等施工过程和隐蔽工程隐蔽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拍摄不少于一张照片留存于施工技术资料中。

拍摄的照片应标注拍摄时刻、拍摄人、拍摄地点,以及照片对应的工程部位和检验批。

(三)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名册留存制度。

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总包、分包、监理、建筑材料供应、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涉及工程质量管理的所有责任人编录成册,并注明其各自的质量职责及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内容。

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将此册汇编进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会同其他工程验收文件提交城建档案馆备查。

五、加大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加大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按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建委责令改正,并记入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分处理。

(二)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建委依法严肃查处。

对于一年内同一建筑业企业被实施3次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可依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对该建筑业企业启动动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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