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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 (2011) 130号文

京建发 (2011) 130号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依法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视同虚假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北京市建委【111】号文

北京市建委【111】号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字号大中小】2010-05-26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京建发216号_附件_1

京建发216号_附件_1

附件1:北京市城镇危险房屋停止住用通知书京建房安()字[ ]第号:你(单位)位于(区/县)(街道/镇)(号)的房屋,经安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

为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请你(单位)于年月日之前停止使用,组织搬出该房屋。

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的规定,逾期不搬出,发生房屋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受送达人/代收人(签名):单位职务日期年月日时分留置送达:受送达人因拒绝接收送达文书,执法人员于年月日时分将送达文书留置在见证人单位、签名/留置说明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件号码执法证件号码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北京市城镇危险房屋停止住用通知书》填表说明1.文书名称下的括号内填写作出危险房屋停止住用通知书的机关名称,例如: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等。

2.文书编号:“京建房安”后的圆括号内,填写本单位简称,例如:海淀区房管局填写“海房”。

“字”后方括号填写年度全称,4位阿拉伯数字,如2012。

“第号”内填写4位文书编号,由各单位自行编排。

附件2:责令限期搬出决定书()京建搬()字[ ]第号当事人情况:姓名:工作单位:性别:年龄:住址:你居住的(区/县)(街道/镇)(号),经安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

为保障公共安全,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于15日内搬出该房屋。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区/县)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送达人/代收人(签名):单位职务日期年月日时分留置送达:受送达人因拒绝接收送达文书,执法人员于年月日时分将送达文书留置在见证人单位、签名/留置说明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件号码执法证件号码(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京建发111号文件

京建发111号文件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节能【发文字号】京建发[2016]35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10.09【实施日期】2016.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京建发【2016】355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推进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实施意见》,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促进节能减排,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年)》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年)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6年10月9日附件北京市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年)“十三五”时期是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关键时期,建筑节能领域将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建筑能效水平。

发展超低能耗建筑顺应生态文明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求,是“十三五”时期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缓解城市发展与能源消费矛盾,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品质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推进我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

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

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京建发【2014】101号文(自20140401执行)

京建发【2014】101号文(自20140401执行)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人工费
预算价
8.75
6.38
4.99
4.06
2.19
1.41
1.19
0.97
1.49
1.02
0.77
0.62
1.84
1.28
1.15
0.94
临时设施
%
3.23
2.67
1.88
1.53
京建发〔2014〕101号附件5
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计 费 基数
文明施工
% 0.58 0.57 0.56 0.55 0.55 0.53 0.44 0.41 0.42 0.40 0.60 0.40
安全施工
% 1.27 1.13 1.22 1.07 1.05 1.04 0.92 0.91 0.86 0.85 1.50 1.20
临时设施
% 2.27 1.88 2.21 1.81 1.95 1.59 1.28 1.06 1.21 1.20 2.00 1.90
-3-
4.48 4.87 2.95
管道工程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5.84 1.28 0.97 1.35 2.24
5.21 1.08 0.84 1.27 2.02
京建发〔2014〕101号附件4
-2-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费 率(%)
环境保护
%
其中 文明施工
%
安全施工
%
05 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绿化工程
庭园工程
五环路以内
预算价
钢结构工程
五环路 五环路 以内 以外
其他工程
五环路 五环路 以内 以外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3]41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8.19
【实施日期】2013.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编制
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3〕416号)
各地方标准编制单位:
为了规范我委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技术水平和质量,加强标准的实施和监督,以适应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8〕182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7〕74号)及我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39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京建发111号文处罚细则

京建发111号文处罚细则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改
1
1
项目负责人
11
重要分项、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未组织单位技术质量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签字认可,或合格未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整改
1
7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未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未督促工程项目部落实整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整改
1
6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未对工程项目部人员配备、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质量体系的运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检查,或未对项目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整改
1
1
项目负责人
14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未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京建发〔2010〕523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0〕523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23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格审核管理(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

具体材料如下: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的,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三)家庭成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前已经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通过资格审核后,因职工退(离)休养老金统一上调而超出收入准入标准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可继续保留申请轮候资格。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住宅漏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住宅漏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住宅漏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京建发〔2023〕344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住宅漏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23〕344号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房屋管理单位,各有关单位: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城镇住宅漏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10月27日北京市城镇住宅漏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及时处理北京市城镇住宅漏雨问题,保障住宅使用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住宅漏雨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今年我市降雨量大,群众对住宅漏雨问题反映强烈,为解决好老百姓的急难愁盼问题,根据市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住宅漏雨专项治理工作。

本次治理工作主要针对本年度汛期强降雨后城镇住宅屋面、墙面和外窗发生的漏雨问题,利用两个月时间治理住宅漏雨,要求在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确保在入冬下雪前城镇住宅漏雨问题得到妥善处置。

二、工作内容(一)确保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对于属于保修范围的房屋漏雨问题,由各区住建(房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对漏雨问题进行及时维修。

对于漏雨问题集中的小区,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采取增设报修电话、制定维修计划、增加维修班组等措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维修工作。

(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维修责任。

对于实施物业管理的,如果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维修范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对漏雨部位进行维修。

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维修范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京建法〔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10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提升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法制化、社会化、信息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确保新图集落实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等单位应加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以下简称《图集》(2019版))的宣传培训工作力度,确保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管理人员熟悉掌握标准化工作的具体要求,自2019年6月1日起发出招标文件(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图集》(2019版)的考评标准要求,开展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强化项目标准化考评(一)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考评机构,各集团、总公司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49号)规定,按照《图集》(2019版)中各考评等级(标准化达标工地、绿色安全工地、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条件,认真做好标准化的验收和初评相关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通过的“绿色安全工地”和“绿色安全样板工地”进行抽查,对达不到标准条件的工程项目取消创优考评结果,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相关集团、总公司等单位将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发[2012]5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发[2012]5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发〔2012〕58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国“两会”会议期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做好全国“两会”会议的保障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全国“两会”会议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做好会议服务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要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分工,确保安全,加强保密,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做好全国“两会”会议期间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做好施工现场的复工验收工作。

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基本在初春季节,各施工现场陆续节后开始复工。

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应重点对施工现场内的深基坑、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临时用电、安全防护及消防安全等进行验收,验收应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填写相关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

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现场,严禁复工。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加强对复工验收工作的抽查工作。

(二)会议期间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严格出入登记和证件管理工作,杜绝与项目无关的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同时应强化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并逐一进行排查,防止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场容管理,现场围挡应坚固、严密、整洁,及时清除与施工现场无关的涂鸦、小广告等。

施工现场应平整夯实,及时清理地面积水,各种材料应按照施工平面图统一布置,码放整齐。

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办公、宿舍区域要保持清洁有序。

脚手架外侧的密目安全网要保持干净、整洁。

2.京建发〔2021〕65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10216

2.京建发〔2021〕65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10216

2.京建发〔2021〕65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10216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21〕65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2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2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资格的审查。

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详见附件)。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北京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的通知(111号文)

北京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的通知(111号文)

北京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的通知(111号文)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办理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办理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办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京建发〔2020〕107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办理事项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商品住房项目(含共有产权住房,下同)预售许可截止日期调整为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且应与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一致。

如在预售方案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前,商品住房项目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预售许可截止日期为不动产首次登记日期。

二、超过预售方案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商品住房项目,确需延长预售许可期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预售许可延期申请。

(二)施工许可证,如已超过竣工日期,应提供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三)与全部已购房人签订的《延期交房协议》。

预售许可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延期交房协议》中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一个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可售住宅部分可以申请办理两次预售许可,但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地上住宅已办理两次预售许可的,可售仓储、车位等部分可再办理一次预售许可。

开发企业应在项目首次申请预售许可时,一次性申报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全部可售住房、仓储、车位的销售价格。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办理过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一个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仍有未办理预售的住房、仓储、车位等,满足预售条件的,可以再办理一次预售许可,但申报价格不得超过前期同品质产品价格。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住宅工程防水施工和渗漏防治指南》的通知(京建发〔2023〕87号)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住宅工程防水施工和渗漏防治指南》的通知(京建发〔2023〕8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住宅工程防水施工和渗漏防治指南》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防水工程质量管控,有效降低渗漏缺陷隐患,提升住宅工程品质,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确保群众买房放心、居住安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住宅工程防水施工和渗漏防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提高对住宅工程防水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参建单位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住户的切身感受出发,进一步聚焦防水施工关键环节和渗漏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提升住房工程防水质量的重要意义,以更高标准、更有效措施深入推进防水施工和渗漏防治工作,推进防水工程质量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确保防水工程不滴、不渗、不漏,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加强《指南》的贯彻落实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要加强《指南》的宣贯,健全防水施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渗漏防治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筑牢建设、施工、监理“铁三角”防水质量治理体系,建立分工合作、互相监督、互相促进的协同治理体系。

三、加强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防水质量责任的落实情况,加强对防水工程施工质量及淋水、蓄水试验工作的监督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按相关记分管理办法进行记分处理,并纳入市场行为评价系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3月13日住宅工程防水施工和渗漏防治指南1 总则1.0.1为规范住宅工程防水施工和渗漏防治工作,健全防水施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渗漏防治管理责任,提高防水施工和渗漏防治全方位、全过程管理能力,保证住宅工程使用功能,提升住宅工程品质,制定本指南。

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

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

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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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0〕255 号
关于贯彻执行 2009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 2009 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执行 2009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 2009 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期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理确定工期的依据;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依据。

二、工期定额的工期天数(以下简称定额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三、招标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招标人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 30%。

超过 30%,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四、招标文件
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
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据此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

(一)压缩定额工期在 5%以内时,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下同)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

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 2%。

(二)压缩定额工期在 5%~10%以内时,压缩的全部工期天数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1‰。

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 3%。

五、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超过 10%时,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论证后的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压缩定额工期 10%以内的天数按本通知第四.(二)条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 10%以外的天数,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抢工措施费: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1‰;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3‰。

六、招标人计算的压缩工期增加费、抢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并计入总价。

七、投标人在投标时,要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按期完成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应施工方案。

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报价并单独列项,计入总报价。

该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八、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原则:(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九、工程未按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开工,或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不符时,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对于工期定额中缺项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确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合理工期,报送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十一、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十二、工期定额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2010 年 1 月 1 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再调整。

本通知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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