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不得设置为资格条件、评审因素、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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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不得设置为
资格条件、评审因素、加分要点
“重合同、守信用”证书,评选活动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更名为“守合同重信用”。在很长时间段以来,“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一直是个加分项,在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评审要素中广泛应用,有的还对名牌、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百强企业等加分。以上类似加分条目涉及荣誉评选,均是企业自愿申报,工商管理等部门审核、公示,并配发公示证明的信用记录。目前,有的地方、有的部门停止了此类评选活动;有的仍在继续评选,还有的想方设法变换名称、改头换面,其实都是沽名钓誉,举办方收费用、拉赞助,借机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
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等信誉活动评选并获得证书,表明政府对企业合同信用的肯定,是政府给予企业的荣誉,也是政府对企业信用的背书。但是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气候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已经把促进企业加速发展,为企业经营提供更多便利作为主要任务。
根据2017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第二项、第(一)条市场规范管理,第1款规定,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属于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一致已经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此企业无需申报“守重”,工商管理部门也不再接受审核。但也有少数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舍不得放弃已有的权利,仍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已不再具有全
国奖项,且无上位法规依据。招标(采购)文件中,商务部分信用信誉分,其中获得县、市级及以上工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得**分,获得省级工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得**分,获得国家级工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得**分,没有不得分。有效的认证证书以原件为准,并将复印件放在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此项规定已明显不具有法规基础。把“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加分,是以往的做法,不符合当今“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应予取消。从工商市字[2014]223号“守合同重信用”停止申报的那一天起就已经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其后申报获得的此项荣誉,就不能作为资格条件、评审因素,也不该作为加分要点。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得荣誉证书的供应商更为可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在不违背国家的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获得证书的供应商给予加分值得肯定。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的加分项设置,应有轨有据,合情合理,剔除没有法规依据的、模棱两可的、为你企业增加负担的条目。
工商总局及地方工商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条件涉及参评企业的经营年限、财务数据等,如国家级称号要求参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满七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等;地方一般要求参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满两年。这些规定暗含了对供应商规模和经营年限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关于“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据此,“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从2017年11月起就不能再作为评审因素加分了。理由有两点。一是“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已被废
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该文件废止后再没有开展过此项活动。原工商总局组织评定的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已超过期限,原证书已失效。许多地方已经不再进行此类评选了。虽有少数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仍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已不再具有全国奖项的特点,且无上位法规依据。二是“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规范性文件限制参评企业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涉嫌歧视中小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
2019年3月在全国两会期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强调,原工商总局已经取消了所谓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评比,也取消了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评比。在政府的榜单上只有“黑榜”没有“红榜”。“红榜”是消费者的口碑,是企业应该做到的,“黑榜”就是企业违法经营受到惩处的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zlfzj/zlgl/201902/t20190228_291501.html: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时间:2019-02-28 08:50,该文件摘要: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党组书记张茅在接受央视财经采访时表示,对于过去评名牌、评著名商标的政府行为,2019年将一律取消。张茅局长指出,“在政府的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上只有黑榜,只要违规了,处处受限。企业做得好,消费者的口碑就是你最好的红榜。”总局积极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的清理工作,要求各地停止开展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名牌评选认定活动,同时积极推进职能转变,进一步发挥企业作为品牌建设主体的作用,通过市场竞争产生被消费者认可的品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函》,市监综函[2018]768号,第三、(二)、6条规定,商标品牌战略有效实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推动取消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行政认定…。
综合以上四个文件,无论是名牌、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还是“守合同重信用”证书,都不应该再作为加分项了,为也不可作为资格条件、评审因素。特别是政府采购项目更要注意信誉加分项的设置,不要与国家大政方针相冲突,减少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