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之独立性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Management
经管空间
076
2012年7月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之“独立性”探讨
深圳市聚富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李春歌
摘 要: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就在于“独立”两字,独立性是企业独立董事最为重要的素质之一。

然而,一部分中国企业的独立董事却没
有体现出丝毫的独立性,这是影响这一制度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所在。

为完善和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不断改进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能力与条件、增加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切实改变独立董事薪酬支付的方式、建立独立董事及时、准确、全面获得公司信息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独立董事 独立性 薪酬支付方式 保障机制中图分类号:F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7(c)-076-02我国证监会早在本世纪之初就发布了在上市公司中设置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从而使我国企业也有了独立董事,这样做的初衷就希望充分运用独立董事所具有的独立性以改进中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从而提升企业的经营质量。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灵魂,深入探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性”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其在完善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独立董事制度及其“独立性”的界定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也可称为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主要是指不在本企业担任除了董事之外的其他一切职务,且所受聘任不可能会影响到其独立而客观地进行决策的一类董事。

这一制度是立足于在企业的董事会中引入一部分独立董事,以达到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等西方国家,上个世纪末,中国少数上市公司开始逐步探索在本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其后,我国证监会发布了在上市公司中设置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中国企业的独立董事制度正式走上了前台。

建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是制约内部控股股东, 即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规范经理人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要使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它预期的作用,根本在于使其真正保持“独立性”。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其能够在不受所有外部因素的制约之下,能够独立自主地执行企业所赋予其的董事岗位职责,从而在最大限度上维护本企业股东以及整个企业的切身利益。

世界各国政府和负责证券监管的相关部门均以法律法规等形式对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独立性进行了十分严格的规定。

我国证监会所发布的指导意见也提出了以下五类人不得成为独立董事:一是在上市企业任职的员工、其直系亲属以及主要社会关系;二是持有上市企业已对外发行股份的1%以上,或是该企业前十大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和直系亲属;三是持上市企业已对外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是在上市企业前五位股东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和直系亲属;四是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五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等。

2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的缺失及其原因
从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十年的实践效果来看,它在优化上市公司治理、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时间不长,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与预想的效果还有较大差距。

而独立董事制度缺乏“独立性”,是影响这一制度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所在。

2.1 独立董事的产生办法影响到其独立性
我国证监会明文规定了上市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持有本企业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均可正式提出拟担任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名单,并由本企业的股东大会进行选举加以确定。

这样一来,因为独立董事必须由企业的董事会进行提名,再由股东大会通过选举来产生,导致控股股东能够运用自身所掌握的股权优势来左右独立董事的产生,尤其是倾向于选择个人所熟悉的人进入到董事会之中。

实际上,我国企业中的大多数独立董事均由该企业的第一大股东进行提名,其任职也都是由大股东加以操纵的。

如今的独立董事或者和企业高层领导有联系,或者是和企业的大股东曾经有过业务上的往来,或者和企业大股东曾经有过上、下级的关系,能够真正做到“独立”的独立董事可谓是少之又少。

正是因为我国企业在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上就不够规范,导致其肯定无法确保独立性。

由此看来,经过以上程序所诞生的独立董事,非但无法代表广大中小股东的切实利益,反而非常容易成为大股东权益的维护者。

因为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地监督企业的管理层,从而影响到大股东唯我独尊的权力,并且还能制约大股东非常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等行为。

一旦独立董事的客观性与公正性被打上了折扣,那么其所谓的独立性自然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2.2 独立董事经济上的依附性使其难保独立性
为了让企业中的独立董事能够发挥其所应当具有的作用,我国证监会明文规定了企业应当付给独立董事以合理的报酬,但是必须由企业的董事会来制定相应的标准。

这样一来,独立董事所得到的报酬源自于其所服务的这家企业。

更为重要的是,其所得到的报酬的标准是由企业的董事会制定出预案,并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而通过,这在很大程度上把决定权交由公司控股股东,而没有哪个控股股东乐意聘用与自己作对的独立董事,因此独立董事们只有表现得“听话”一些,才能在这个位置上安稳地领取自己的酬金。

俗话说“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在这种体制下,独立董事们势必为上市公司所左右,不敢或不愿说真话,为迎合上市公司有时还
不得不说假话,他们的工作也成了“开开会,举举手,喝喝酒,
拿钱走”,成为所谓的“花瓶董事”,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也就无从谈起。

2.3 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受限使其难以独立决策和行权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作出正确决策的前提是能够获得及时、充分和准确的信息,而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内部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相互之间往往具有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关系。

在某种利益的作用之下,上市企业的内部董事、高层管理者非常有可能不为独立董事提供各种真实有效的信息,由此而导致独立董事无法做到真正享有足够的知情权,进而造成其决策的能力与成效被打上了
Management
经管空间
2012年7月
077
折扣。

就实际状况而言,独立董事无法真正实现独立决策和准确决策。

3 关于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几点分析
独立性可谓是独立董事发挥出理想作用的重要基础,唯有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才能使这项制度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如果独立董事丧失了独立性,整个独立董事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在此针对如何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以下分析。

3.1 不断改进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
为了保障独立董事真正能够保持独立,就一定要让其能够独立于董事会之外。

当前,中国上市企业独立董事之所以难以独立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其选任程序往往会受到本企业大股东的操纵。

可见,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就决定了其代表的是哪一部分群体的利益,代表了其运用什么立场去作出判断,这是改进我国上市企业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的重中之重。

尽管证监会已经明文规定了只有持有企业1%以上的股份,均有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权力。

然而,在企业实务之中,绝大部分独立董事往往还是由企业中的大股东所提名的,这自然就会损害到独立董事本来所应当具有的独立性。

本文认为,还要进一步降低具备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持股比例,从而让更加多的中小股东能够加入到具备提名独立董事资格的行列之中,这样就能够把独立董事提名权分配给没有相应董事会席位的那部分股东,从而确保这些股东能提名代表本公司总体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的真正保持独立的独立董事,以完成董事会之中的权力平衡。

为此,可以考虑建立提名委员会。

首先按照严格的独立董事的任职标准,由那些不在董事会中担任重要职位的人,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过股东大会选举通过。

然后,由独立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名新候选人。

任期也会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人是社会中的人,不可能完全独立,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文化中渗透着浓郁人情气息的国度里。

因此,独立董事一定要有规定任期。

美国一些州的法律就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任职不能超过3年,3年之后,该董事仍可继续留任董事,但不再具有“独立董事”的资格。

这种制度安排是值得借鉴的,我国也应该对独立董事的任期作出规定,以更好地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3.2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能力与条件
独立董事一定要具备能够独立履行职责的能力与条件。

当前,中国上市企业在选任独立董事时,一般都会具有随意性,或者过于追求所谓名人效应,独立董事缺乏相关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是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履行监督与制衡职责,对其所参与到决议事项之中,并且作出独立自主的判断。

当前,我国证监会只是要求上市企业安排会计专业独立董事,该规定显然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我国应当以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对独立董事履职能
力方面的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企业管理、资本市场运行的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一定要熟悉法律法规、财务专业知识,一定要有相当的企业实践工作经验;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及人文修养等。

这些条件都应以法律、法规形式加以确定,从而避免独立董事“不懂事”的问题。

3.3 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
独立董事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治理中能够发挥非常大的作用,主要是由于其在董事会之中具有十分强势的地位,甚至独立董事的个人意志能够左右董事会的决策,但中国的独立董事不仅在
人数上属于绝对的少数派,而且在法律上也缺乏良好的保障。

独立
董事的人数只有达到较高的水平,才可能在董事会里得到足够的话语权和表决权,才能真正实现监督经营者行为的目的,减少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绩效。

要改变我国“一股独大”的现象,应该增加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从而提高独立董事所具有的独立性,建立起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

3.4 切实改变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方式
我国目前独立董事都是直接从董事会领取津贴,这种直接的支付形式难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为切断独立董事与公司、股东和经营者的直接经济联系,消除对公司的依赖性,保证其行权能够做到独立和公正。

要形成相对较为独立的独立董事社会管理组织,由该社会管理组织为独立董事发放相应的报酬,而不是由选任独立董事的企业直接为其发放报酬。

上市企业应当和服务于独立董事的社会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定期向其缴纳管理费用,其中就涵盖了独立董事薪酬以及社会管理组织的日常管理费用。

通过实施这一薪酬支付方式之后,独立董事和聘任其的企业不再直接发生薪酬关系,从而使独立董事的报酬变得更为独立化、公开化,能够让独立董事的报酬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企业所进行的直接控制。

参考文献
[1] 徐健.独立董事制度制约因素及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4).
[2] 曹一丹.独立董事之独立性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2(4).
[3] 汪小圆.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独立性的有效分析[J].
商业文化,2012(1).
[4] 张晓明,李辽宁,李辉.构建具有激励作用的独立董事薪酬机制
研[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
务安全立法应坚持依据中国国情制定的原则,借鉴和参考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个专用的网络财务安全法律,以完善我国网络安全在法律上的规定,使我们的网络财务真正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刘世英.要防范网络财务信息风险[J].经济论坛,2002(18).
[2] 孙秀君.浅议保障计算机网络财务安全的防范措施[J].电子商
务,2010(6).
[3] 项利云.网络财务管理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0(4).
[4] 章清,樊纪明.网络财务风险及其防范[J].江西财税与会
计,2001(2).
[5] 李思寰.构建网络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风险及防范策略[J].商
业会计,2010(6).
[6] 杜志峰.网络财务的安全构想[J].中国会计电算化,2002(5).[7] 李超.网络财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上接074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