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之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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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

2012年7月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之“独立性”探讨

深圳市聚富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李春歌

摘 要: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就在于“独立”两字,独立性是企业独立董事最为重要的素质之一。然而,一部分中国企业的独立董事却没

有体现出丝毫的独立性,这是影响这一制度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所在。为完善和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不断改进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能力与条件、增加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切实改变独立董事薪酬支付的方式、建立独立董事及时、准确、全面获得公司信息的保障机制。关键词:独立董事 独立性 薪酬支付方式 保障机制中图分类号:F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7(c)-076-02我国证监会早在本世纪之初就发布了在上市公司中设置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从而使我国企业也有了独立董事,这样做的初衷就希望充分运用独立董事所具有的独立性以改进中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从而提升企业的经营质量。“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灵魂,深入探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性”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其在完善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独立董事制度及其“独立性”的界定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也可称为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主要是指不在本企业担任除了董事之外的其他一切职务,且所受聘任不可能会影响到其独立而客观地进行决策的一类董事。这一制度是立足于在企业的董事会中引入一部分独立董事,以达到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等西方国家,上个世纪末,中国少数上市公司开始逐步探索在本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其后,我国证监会发布了在上市公司中设置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中国企业的独立董事制度正式走上了前台。建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是制约内部控股股东, 即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规范经理人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要使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它预期的作用,根本在于使其真正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其能够在不受所有外部因素的制约之下,能够独立自主地执行企业所赋予其的董事岗位职责,从而在最大限度上维护本企业股东以及整个企业的切身利益。世界各国政府和负责证券监管的相关部门均以法律法规等形式对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独立性进行了十分严格的规定。我国证监会所发布的指导意见也提出了以下五类人不得成为独立董事:一是在上市企业任职的员工、其直系亲属以及主要社会关系;二是持有上市企业已对外发行股份的1%以上,或是该企业前十大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和直系亲属;三是持上市企业已对外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是在上市企业前五位股东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和直系亲属;四是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五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等。

2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的缺失及其原因

从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十年的实践效果来看,它在优化上市公司治理、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时间不长,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与预想的效果还有较大差距。而独立董事制度缺乏“独立性”,是影响这一制度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所在。

2.1 独立董事的产生办法影响到其独立性

我国证监会明文规定了上市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持有本企业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均可正式提出拟担任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名单,并由本企业的股东大会进行选举加以确定。这样一来,因为独立董事必须由企业的董事会进行提名,再由股东大会通过选举来产生,导致控股股东能够运用自身所掌握的股权优势来左右独立董事的产生,尤其是倾向于选择个人所熟悉的人进入到董事会之中。实际上,我国企业中的大多数独立董事均由该企业的第一大股东进行提名,其任职也都是由大股东加以操纵的。如今的独立董事或者和企业高层领导有联系,或者是和企业的大股东曾经有过业务上的往来,或者和企业大股东曾经有过上、下级的关系,能够真正做到“独立”的独立董事可谓是少之又少。正是因为我国企业在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上就不够规范,导致其肯定无法确保独立性。由此看来,经过以上程序所诞生的独立董事,非但无法代表广大中小股东的切实利益,反而非常容易成为大股东权益的维护者。因为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地监督企业的管理层,从而影响到大股东唯我独尊的权力,并且还能制约大股东非常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等行为。一旦独立董事的客观性与公正性被打上了折扣,那么其所谓的独立性自然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2.2 独立董事经济上的依附性使其难保独立性

为了让企业中的独立董事能够发挥其所应当具有的作用,我国证监会明文规定了企业应当付给独立董事以合理的报酬,但是必须由企业的董事会来制定相应的标准。这样一来,独立董事所得到的报酬源自于其所服务的这家企业。更为重要的是,其所得到的报酬的标准是由企业的董事会制定出预案,并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而通过,这在很大程度上把决定权交由公司控股股东,而没有哪个控股股东乐意聘用与自己作对的独立董事,因此独立董事们只有表现得“听话”一些,才能在这个位置上安稳地领取自己的酬金。俗话说“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在这种体制下,独立董事们势必为上市公司所左右,不敢或不愿说真话,为迎合上市公司有时还

不得不说假话,他们的工作也成了“开开会,举举手,喝喝酒,

拿钱走”,成为所谓的“花瓶董事”,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也就无从谈起。

2.3 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受限使其难以独立决策和行权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作出正确决策的前提是能够获得及时、充分和准确的信息,而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内部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相互之间往往具有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关系。在某种利益的作用之下,上市企业的内部董事、高层管理者非常有可能不为独立董事提供各种真实有效的信息,由此而导致独立董事无法做到真正享有足够的知情权,进而造成其决策的能力与成效被打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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