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病种付费审核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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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病种付费审核与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强化单病种付费管理,不断提升我院竞争力,根据上级对单病种付费的有关要求,现结合实施单病种付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我院骨伤科单病种付费审核与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单病种付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1、力争控制全院单病种费用总量不超支;
2、不违背病种疾病的临床路径及正当治疗需求;
3、各科室必须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单病种付费的管理过程;
4、尽最大努力保护科室单病种付费管理的积极性和正当利益;
5、尊重客观事实,严防弄虚作假;
6、维护医院整体利益,杜绝恶意逃避单病种审核的行为;
7、重视每一个单病种病例的处理,特殊病例的处理将作为今后工作的范本,用于指导以后的单病种付费管理工作;
8、任何科室不得将单病种付费标准指标落实到具体的参保人员,有意压缩正常治疗费用,影响参保人员治疗,严禁采取到门诊交费、科室自己收费等各种收费措施,增加参保人员的负担;
9、单病种付费标准是经过精心测算确定的,医院鼓励科室不断调整收费结构,控制住院费用增长。

二、超标准使用内置物(或固定器材)的处理原则
1、有内置物限价的单病种:肱骨干、尺桡骨(含桡骨)、胫腓骨骨折(含胫骨)、股骨干等有内置物限价的单病种,要按照规定的费用标准使用内置物,使用超标准内置物需与参保人员或家属签署协议,超过规定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费,其他如用药、检查等项目超支部分由科室负担。

2、无内置物限价的单病种:除有内置物限价的单病种以外的其他单病种,如不合理使用高价内置物,病人不负担相关费用,超支部分由科室负担。

三、单病种病例出现复合伤的处理原则
骨伤病人诊断中包含单病种名称,如同时并发以下情况,如血管
神经损伤、开放性损伤、脱位、半脱位、软组织损伤等,或伴有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原则上总费用仍执行限价标准,如果情况确属特殊可按照流程撤销单病种,但仍然需要保留器材限价。

四、单病种撤销的处理原则
1、如果参保人员在治疗过程中,排除使用高价器材和高价药品的主观故意,病人客观确实存在特殊情况,使单病种费用超支无可避免,经治科室可以提出撤销单病种的建议,经审核同意后可撤销单病种管理,情况复杂的由医院单病种管理专家组做出处理意见。

2、有内置物限价的病种在治疗过程中,如果符合撤销单病种的条件,可撤销单病种限价管理,但必须保留器材限价。

因参保人员提出使用高价器材的,超支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费。

3、普通的粉碎骨折仍按照单病种限价管理,严重的粉碎骨折需要采取特殊固定方法的,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的,科室可以申请撤销单病种保留器材限价,同时需向医院单病种管理专家组提供病历、院内网PACS拍片记录或具名X光片予以确认。

五、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1、强化专科建设:本专科收治范围内的单病种超支与结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收治非专科单病种的结余按照一半结算奖励,超支部分科室全额负担。

2、18岁以下(含18岁)青少年骨折和使用闭合整复方法治疗的单病种,按照单病种上限控制费用,超支或结余部分将按照医院鼓励使用闭合整复方法治疗骨折的政策,有针对性地给予奖惩。

3、临床科室在参保人员入院时,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告知或上报的,造成无法按照单病种规定进行管理,参保人员出院后又要求按照医保或工伤结算的,将仍按照流程完成审核,符合单病种的如有结余部分归医院,如有超支由科室全额承担。

4、对于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其他目前不能预见的问题,将本着顾全大局、维护医院利益的原则协商解决。

总之,实行单病种付费管理属新生事物,对我院来说缺乏相关的管理
经验,特别是骨伤科单病种付费管理,更具有复杂性,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完善,促使收费更趋合理,实现社会经济效益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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