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原酶溶解术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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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原酶溶解术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

胶原酶溶解术是将胶原酶注入病变的椎间盘内或突出物的周围,依靠胶原酶分解胶原纤维的药理作用来溶解胶原组织,使突出物减小或消失,以缓解或消除其对神经组织的压迫,从而使患者的临床症状得到改善。胶原酶是一种主要溶解胶原蛋白的酶,能有效地溶解髓核和纤维环中的Ⅰ型和Ⅱ型胶原,与人体组织渗透压相等的胶原酶溶液不破坏组织细胞和神经细胞,对血红蛋白、乳酪蛋白、硫酸角质素等蛋白无损害,能在正常的生理环境和酸碱度下分解胶原纤维,使其降解为相关的氨基酸并被血浆所吸收。本文就这种治疗方法的发展历史,适应证,禁忌症作了综述。并详细叙述了胶原酶椎间盘溶解术的常用方法、操作注意事项、治疗效果的评价、抗生素的应用问题,这种方法的副作用、并发症及治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也叙述了胶原酶溶解术用于治疗颈椎间盘突出症的问题

将胶原酶注入病变的椎间盘内或突出物的周围,依靠胶原酶分解胶原纤维的药理作用来溶解胶原组织,使突出物减小或消失,以缓解或消除其对神经组织的压迫,从而使患者的临床症状得到改善,这种治疗方法称为胶原酶溶解术。

椎间盘髓核组织主要由粘多糖、胶原蛋白构成,瑞典学者Carl Hirsch于1959年进行了木瓜凝乳蛋白酶(木瓜酶)溶解髓核的试验,试验结果表明,木瓜酶能使髓核组织脱水萎缩。1963年,Smith在综

合他人和自己动物实验的基础上,首次将木瓜酶注入人体的腰椎间盘内,开创了使用化学方法溶解治疗椎间盘突出症的先河,并命名为“化学溶核术”。在临床被逐步普及应用。

可用于腰椎间盘盘内及盘外注射治疗椎间盘突出症的药物有木瓜凝乳蛋白酶、胶原酶、多糖酶、糜蛋白酶、透明质酸酶和软骨素酶ABC等。国外常用的有木瓜酶和胶原酶。国内主要使用胶原酶。目前各国生产的胶原酶主要是从溶组织的梭状芽孢杆菌中提取的。鉴于木瓜酶本身的毒性反应,同时考虑到椎间盘的主要成分是胶原纤维,1968年美国学者Sussman使用胶原酶进行了椎间盘组织的体外溶解试验,在动物试验成功的基础上,并于1969年首次使用胶原酶来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

1981年Sussman将胶原酶用于29例患者。他在体外试验中用胶原酶作用于从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身上摘除的椎间盘组织、尸检中获得的正常的椎间盘和邻近组织,证明胶原酶能迅速地、选择性地溶解髓核和纤维环,而不损伤邻近的血管和其他组织。他将小剂量、大剂量的胶原酶注入狗的椎间盘内和硬膜外腔内,通过各种试验发现,在注入胶原酶7~10d内,实验狗的血细胞计数、血常规、尿分析、体温以及肌力、行动均正常。在注射后2d、7d、10d时,分别处死实验狗进行解剖学和显微镜观察,发现髓核和纤维环几乎全部溶解,而透明软骨,前纵韧带、后纵韧带和邻近的骨、骨膜均无损伤。胶原酶是

一种主要溶解胶原蛋白的酶,能有效地溶解髓核和纤维环中的Ⅰ型和Ⅱ型胶原。与人体组织渗透压相等的胶原酶溶液不破坏组织细胞和神经细胞,对血红蛋白、乳酪蛋白、硫酸角质素等蛋白无损害,能在正常的生理环境和酸碱度下分解胶原纤维,使其降解为相关的氨基酸并被血浆所吸收。

美国于1981年批准了胶原酶的Ⅲ期临床试验。1983年在西德召开的胶原酶椎间盘溶解术国际学术会议上,报道了双盲法的临床研究结果,治疗效果达到80%以上。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从1972年开始进行胶原酶的研究,并于1975年首先由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应用于临床。

国产胶原酶注射剂所使用的菌株SIPl.7是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经物理和化学方法处理后得到的诱变菌,酶活性稳定在250 U/ml,相对分子质量约为80000;作用于底物的时间为18~24h,胶原纤维的溶解度在65%~90%之间;用于腰椎间盘内的治疗剂量为400~600 U/1~2ml;用于腰椎间盘外(硬膜外腔、椎间孔内等)的治疗剂量为1200 U/3~5ml;半数致死量为7000~9000U/kg。

国内使用胶原酶椎间盘溶解术作为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的病例大约35万例,治疗单位约3000家医院,治疗科室由原来的骨科,普及至麻醉科、疼痛科、理疗科、康复科、介入放射科等。注射方法由

原来的单一椎间盘内注射发展至椎间盘内、外联合注射,椎间孔、经骶裂孔硬膜外腔前间隙、侧隐窝、骶后孔注射等20余种。注射部位由过去的单纯腰部椎间盘,发展至颈、胸、腰、骶及椎管的任何部位。已成为我国治疗椎间盘突出症的有效手段之一。

胶原酶椎间盘溶解术

一、适应证

目前国内外公认的标准,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施行胶原酶椎间盘溶解术:

1. 单侧腰腿痛,并有明显的神经根压迫症状。

2. 符合手术切除指征。

3. 经3个月正规保守治疗无效者。

在选择胶原酶椎间盘溶解术的适应证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因为该治疗方法的作用机制是将胶原酶注入病变的椎间盘内或突出物的周围,依靠胶原酶分解胶原纤维的药理作用来溶解胶原组织,使突出物减小或消失,缓解或消除其对神经组织的压迫,改善临床症状。

利用体位变动来得到溶解似乎又成为适应证。胶原酶对已钙化的突出物治疗效果也差,因为胶原酶只能溶解胶原纤维、髓核及纤维环,对结晶钙盐无溶解作用。对于骨性腰椎管狭窄症,也不适宜采用胶原酶注射治疗。因为椎间盘中的胶原纤维被溶解后,椎间盘高度下降,导致脊椎小关节过度重叠,神经根通道变窄,原有的狭窄进一步加重。

胶原酶椎间盘溶解术的适应证相对较窄。对于存在第二诊断(椎管狭窄、椎体滑脱等)的患者则治疗效果不佳。只根据病人的主诉和CT检查报告“腰椎间盘膨出”便实施了胶原酶椎间盘溶解术治疗,治疗后病人的腰痛症状反而加重。复习影像学资料并结合临床体征检查,才认识到是由于多节段腰椎间盘变性导致腰椎不稳而引发的相关症状和体征,后应用椎小关节注射并辅之以理疗措施后病人痊愈。有的CT片只给一种窗位和窗宽,以致无法确认突出物是否有钙化或骨化。在化学椎间盘溶解术后治疗效果不佳时,再行CT复查采用两个窗位和窗宽进行观察才发现突出物已钙化。还有诸如扫描线不能平行的通过相应的椎间隙(在L5~S1节段常见);或没有切到侧隐窝平面等等,这些都是造成适应证选择失误的重要原因。

二、禁忌证

对于以下病人,施行胶原酶椎间盘溶解术则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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