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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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叶XX因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0)明民一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己审理终结。

12-5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做好市场的整体广告宣传,并保证全年广告宣传费用不低于市场全年租金总额的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8月到12月,被告拖欠原告租金76500元及水电费28227. 46 元,两项共计104727. 46元;2002年1月到11月,被告拖欠原告租金及水电费共240118. 85元。2002年被告分五次共付款230000元给原告,即被告还拖欠原告租金及水电费共114846.31元。2002年12月,被告搬出该租赁房屋。

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原审判决认为:原、彼告双方于2001年4月10日在平等口愿的情况下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水电费及逾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原告要求合法合理。同时原被告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若被告不按时支付租金,按每日5$计算违约金,但现原告仅要求按照银行的利率计算利息,这是原告口主处分口己的权利,应于以支持,鉴于被告已T 2002年12月搬离上述租赁的厂房及宿舍,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己经解除,故对原告的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丫以支持。由于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如被告违约,所交定金不作退还,故支持对彼告交付的定金作为违约金不作退还的主张。被告主张是原告先违约,但是没有提供证据「以证明,故不「支持。被告主张其没有租赁原告的B座宿舍楼102房,但根据双方的确认书,双方对B座宿舍楼102房存在租赁关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白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佛山市公路局高明战备渡口所与被告叶剑锋于2001 年4月1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叶剑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租金及水电费共114846. 31元及利息给原告佛山市公路局高明战备渡口所;三、彼告叶剑锋交纳的定金30000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原告佛山市公路局高明战备渡口所,不作退还。本案受理费4552元,由被告叶剑锋承担。

宣判后,上诉人叶剑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中途无故单方终止《租赁合同》,违约事实客观存在,应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上诉人的押金。首先,被上诉人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单方终止租赁合同的履行,其违约事实客观存在,应依照我国

《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其次,上诉人之所以仍欠被上诉人水电费用, 是因为被上诉人收取的水电费用明显高于水电部门规定的标准,而II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的水电费用一直未向上诉人开具发票,所以造成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水电费用的过错不在上诉人。二、原审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租金及水电费共有114846. 31元,属认定金额错误。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错误,判决不公,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0)明民一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8-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被上诉人佛山市公路局高明战备渡口所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二、上诉人提出的两点上诉理由不成立,无事实依据。其一,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租金及水电费是客观事实,11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收取的水电费是按双方约定收取的。上诉人中途退租后,被上诉人的的厂房、宿舍也因此空置一段时间,造成被上诉人很大的损失,上诉人违约是明确的。至于开具发票问题,双方在合同约定了付款开具收据,如上诉人需要发票,所发生的税金由上诉人承担,因此,彼上诉人不存在过错。其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租金、水电费金额准确,不存在错误。故上诉人上诉无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二审期间,上诉人叶剑锋提交了三份证据:

1、《高明市电价价目表》一份,证明被上诉人收取的水电费高于水电部门标准;

甲方保证房屋证件齐全真实,无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因出卖、抵押等产生的房屋权利纠纷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由此给乙方带來的损失;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乙方擅口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的,应向甲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转租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壹佰伍拾元。同时甲方有权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叶剑锋和高明市友邦制罐有限公司不是同一主体;

甲方向乙方出示出租房屋的相关资料原件和给乙方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包括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和出租许可证等。如果任何第三方对出租房屋主张权利,使乙方无法使用租赁房屋,甲方应赔偿乙方所蒙受的一切损失。

3、《制罐厂用水用电一览表》一份,证明彼上诉人多收取的水电费。彼上诉人

佛山市公路局高明战备渡口所认为上述三证据不是新证据,不予质证。

对车辆的维修进行跟踪。车辆出现故障后,往往会进行大修理,承租人应当知道车辆的损害程度,造成车辆的维修部位究竞在哪,防止出租人借维修把不该修的修了,不该换的换了;维修的费用也要主动和修理厂洽谈,不要图省事,由出租人或修理人全包,因为汽车修理厂多数是私营小企业,出具的票据往往是不规范的,到时即使你认为修理费过高, 也没有人证实,更换的部件是否合理也说不清。车子修好后,立即向出租人交车、试车,和修理厂做个手续,一次性了断。交换手续办妥后,再发生修理费用不用承担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三份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新证据范围,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于2002年12月搬离租赁的厂房及宿舍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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