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习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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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有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 2、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张权的侦查工 作,张权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 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侦查科科长决定。侦查 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不应以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 回回避申请。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申请符合法定理由,应当作出 是否回避的决定。 5、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公安 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6、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对法庭审 判的书记员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7、对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明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 作出。对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的回避,由指派其出庭的人民检 察院的检察长决定。 8、审判长不应驳回赵某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申请。参加过本 案侦查的人员,如果调至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案例三
甲乙二人系亲兄弟。他们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立 案侦查,并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 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材料后,告知他们有权委托辩 护人。由于他们均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押,他 们指定其父为他们委托辩护人,县人民检察院通知他 们的父亲为他们委托辩护人。甲乙的父亲认为,甲乙 系亲兄弟,没有什么利害关系,请一个律师就够了, 多请纯粹是浪费。于是为甲乙二人委托了一名律师担 任辩护人。 问:一名辩护人能否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二名以上同 案犯辩护? 答案
案例二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甲目睹了乙(15岁)杀害丙的全过程, 并将以扭送到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证实了乙杀害丙的事实。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人民 检察院依法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后,决定开庭审判。在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 员时,法官甲被该院刑一庭庭长指定为审判长。开庭以后,法 官甲没有向被告人交待他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庭调查过程中, 被告人否认自己实施了个一杀人行为。法官甲当庭指出:“我 亲眼目睹了你杀害丙的全过程,你就不要狡辩了。”公诉人也 说:“;连审判长都说亲眼看见了你杀害丙的全过程,你就不 要抵赖了。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被 告人见无法抵赖,承认了自己杀害丙的犯罪事实。该市中级人 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以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 问:本案法官甲和公诉人的做法是否正确?对本案应当如何处 理?(答案)
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之后,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 院审查起诉。某乙受某甲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 人。某甲还委托其叔叔某丙(没有律师资格)担 任辩护人。某乙吸取了侦查阶段的教训,决定用 通信的方式与某甲联系。结果,某乙写给某甲的 信被看守所予以扣押。某丙要求会见某甲,县人 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的第5日,以某丙没有律 师资格、本案的同案被告人在逃为由,作出不许 可会见的决定。 问:本案中,县看守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的 做法是否正确?(答案)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在共同犯罪 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 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案例四
某甲涉嫌抢劫罪,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 局在侦查期间,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县 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某甲被羁押于县看守 所。某甲在被羁押期间,聘请律师某乙为其提供 法律帮助。某乙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某甲,看守所 以县人民检察院尚未决定提起公诉、县公安局未 批准为由,不同意其会见某甲。某乙只好来到县 公安局。县公安局要求某乙填写《会见犯罪嫌疑 人申请表》。某乙填写之后,县公安局批准会见。 但在5日后安排会见。会见时,县公安局派员在 场,并对整个会见过程录像。某甲对律师说他是 被冤枉的,某乙便问他是否有无罪的证据。在场 的民警以某乙违反会见规定为由,加以制止,并 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本案法官甲和公诉人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证人的,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 回避。法官甲向公安机关证实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是本 案的证人,依法应当自行回避。在法院确定合议庭组成 人员的时候,他应当说明自己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提请 自行回避。开庭以后,在法庭调查开始以前,他也应当 向被告人交待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的权 力)。不交待诉讼权利就直接进行法庭调查,侵犯了被 告人的合法权利。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发现法庭未详细告知未成年被 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的诉讼权利的, 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本案公诉人不但没有及 时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还错误地支持法官甲的说 法,表明他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案例一
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麟为首 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 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 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 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 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 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钱某提出申 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 关系密切。经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县检察院起 诉至县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 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钱某提出出庭支 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明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 饭,应当回避;孙某提出陪审员王丹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 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武韬当庭决定准许陈明回避,驳回赵某、 孙某的回避申请。 问: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