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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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 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和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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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Fra Baidu bibliotek用途分类
2002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在部门规章中,将土地共分为 3级72类,一级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 管理法》只分为此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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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资源的配置
我国土地资源无法由所有权人充分利用,为了物尽其用,物 尽其值,《物权法》出台了土地的用益物权制度,即非所有人将 他人所有的物占有、实用、收益,通俗地讲,就是国家、集体将 自己用不尽的土地资源以多种方式分配给单位、个人使用、收益。 国有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以有偿使用方式为主,以无偿使用方式 (即划拨)为辅。国有土地的五种配置方式:划拨、出让、租赁、 作价投资和入股、授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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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土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 括未利用土地,其他土地。
3、确立土地用途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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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 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 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 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五个内涵:
农民集体成员所有的土地资源配置对象基本上就是本村村民, 配置方式主要是占用审批。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审批),宅 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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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范围
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 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 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 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 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 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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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示:村民转居民后,集体土地能否直接转为国有土地?
根据《土地条例》第二条(五)的规定,答案是肯定的,但 05年3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国法函〔2005〕36号)作出了新的解释:“该项规定,是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 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 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由此看来,不经征收补偿集体 土地不能直接转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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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土地管理法》由于运行时间长,尤其是 国家的土地政策及物权法出台后,许多重要的土地 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土地的征收补偿、 农用土地专用审批、土地的空间权等。因此《土地 管理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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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的两个核心任务: 一是土地的权属及其资源配置; 二是耕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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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管理法》几个重要土地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一级三类土地分类,无论进行任 何调整,如农用地转用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此环节 的报批只需原批准机关批准,无需规划部门的审批,需要规划 部门同步审批的是三级中的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的改变,并且是 在城市规划区内。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 括(二级类)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其中 耕地中80%以上划定为基本农田,作为保命田并受到国家严格 的管制。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 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 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里设施用地、特殊用地。
2010年建设学习型机关培训课题
201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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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法》概况
《土地管理法》是行政管理法,不是土地市场交易 法。1986年的这部《土地管理法》经过1988年(有偿配 置、依法转让)、1998年(耕地保护)、2004年(征收 与征用)三次的修改和修正,始终维持着一部管理性法 律的本色,主要是对土地的权属、用途管理、耕地的保 护等进行规范,而土地交易如土地的出让划拨、转让、 租赁、抵押等,主要在《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国务院55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 法》当中予以规范。
(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1、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我国的土地有两种所有制形式: 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将“农民集体 所有”改为“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明确并强化了集体所有的 地的权利归属主体式集体成员。
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我国的土地只属于“两个人,一是国家 所有的土地,其权利主体的代表是国务院;二是农民集体成员集 体所有土地,其权利主体的代表是村民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委员 会。
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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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 用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 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 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 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5、土地使用权取得和交易的严格法定性。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行为不违法就是合法的,但土地取
得及交易无法律依据均为非法。
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
范围内对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占
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处分的权利。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是,单位和
属于农民近体所有的土地: (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2)宅集体和自留地、自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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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登记制度(《物权法》)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 需登记直接产生物权的效力;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需要登 记以后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但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无需登记也产生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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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Fra Baidu bibliotek用途分类
2002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在部门规章中,将土地共分为 3级72类,一级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 管理法》只分为此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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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资源的配置
我国土地资源无法由所有权人充分利用,为了物尽其用,物 尽其值,《物权法》出台了土地的用益物权制度,即非所有人将 他人所有的物占有、实用、收益,通俗地讲,就是国家、集体将 自己用不尽的土地资源以多种方式分配给单位、个人使用、收益。 国有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以有偿使用方式为主,以无偿使用方式 (即划拨)为辅。国有土地的五种配置方式:划拨、出让、租赁、 作价投资和入股、授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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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土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 括未利用土地,其他土地。
3、确立土地用途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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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 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 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 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五个内涵:
农民集体成员所有的土地资源配置对象基本上就是本村村民, 配置方式主要是占用审批。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审批),宅 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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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范围
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 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 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 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 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 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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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示:村民转居民后,集体土地能否直接转为国有土地?
根据《土地条例》第二条(五)的规定,答案是肯定的,但 05年3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国法函〔2005〕36号)作出了新的解释:“该项规定,是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 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 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由此看来,不经征收补偿集体 土地不能直接转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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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土地管理法》由于运行时间长,尤其是 国家的土地政策及物权法出台后,许多重要的土地 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土地的征收补偿、 农用土地专用审批、土地的空间权等。因此《土地 管理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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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的两个核心任务: 一是土地的权属及其资源配置; 二是耕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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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管理法》几个重要土地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一级三类土地分类,无论进行任 何调整,如农用地转用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此环节 的报批只需原批准机关批准,无需规划部门的审批,需要规划 部门同步审批的是三级中的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的改变,并且是 在城市规划区内。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 括(二级类)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其中 耕地中80%以上划定为基本农田,作为保命田并受到国家严格 的管制。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 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 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里设施用地、特殊用地。
2010年建设学习型机关培训课题
201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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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法》概况
《土地管理法》是行政管理法,不是土地市场交易 法。1986年的这部《土地管理法》经过1988年(有偿配 置、依法转让)、1998年(耕地保护)、2004年(征收 与征用)三次的修改和修正,始终维持着一部管理性法 律的本色,主要是对土地的权属、用途管理、耕地的保 护等进行规范,而土地交易如土地的出让划拨、转让、 租赁、抵押等,主要在《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国务院55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 法》当中予以规范。
(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1、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我国的土地有两种所有制形式: 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将“农民集体 所有”改为“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明确并强化了集体所有的 地的权利归属主体式集体成员。
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我国的土地只属于“两个人,一是国家 所有的土地,其权利主体的代表是国务院;二是农民集体成员集 体所有土地,其权利主体的代表是村民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委员 会。
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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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 用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 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 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 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5、土地使用权取得和交易的严格法定性。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行为不违法就是合法的,但土地取
得及交易无法律依据均为非法。
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
范围内对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占
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处分的权利。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是,单位和
属于农民近体所有的土地: (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2)宅集体和自留地、自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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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登记制度(《物权法》)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 需登记直接产生物权的效力;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需要登 记以后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但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无需登记也产生物权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