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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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内政发[2008]11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27
【实施日期】2008.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8〕110号2008年11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促进资源型城市尤其是资源枯竭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大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我区作为国家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基地,抓住战略机遇,加快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产业接续和生态恢复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原则和目标
资源型城市(包括资源型地区,下同)是以本地区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城市类型。
我区多数城市是以煤炭、矿产、森林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资源型城市。
尽快建立有利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对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和有效供给,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积极引进外部资金、技术和人才,拓展资源型城市发展空间。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
努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特别是以促进广大职工就业、解决好民生问题为中心,实现资源产业与非资源产业、城区与矿(林)区、农村牧区与城市、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三是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着眼于解决资源型城市存在的共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抓紧构建长效发展机制,加快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
四是坚持政府调控,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内在活力;政府要制定并完善政策,积极进行引导和支持。
(二)工作目标
2011年以前,重点资源枯竭城市建立起新型替代产业和支柱产业,资源型城市非资源产业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50%以上,历史遗留的沉陷区和棚户区得到治理与基本控制。
资源型城市基本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水平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均达到全区平均水平,使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
二、加快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
培育发展接续替代产业是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关键。
要因地制宜,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区别资源开采处于增产稳产期、资源开采开始衰减、资源已经或濒临枯竭等
不同情况的城市,积极探索切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
(一)加快建设产业接续和转型园区。
各资源型城市和地区要根据发展优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园区规划,加大基础设施投入,集中发展、聚集发展,打造招商引资平台,拓宽发展空间。
重点做好三个衔接,一是与国家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