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建筑-防空地下室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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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审核意见。
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审查机构依据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防空地下室设 施 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和相关规范开展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报送 工 施工图审查时,未提交《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的, 图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设 计 5、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 审 防护专项审查报告,由建设单位报送项目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防空地 查 下室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不得先行出具整个建筑项目的审查
等是否满足人防规范的要求……等。
结建审批的标准
一、防护标准审批的主要内容: ◆ 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 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 战时功能: 主要包含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人防物资库、
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防空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救护站、 人防急救医院、人防中心医院、人防固定电站、人防移动电站等。
◆ 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主体与口部、清洁区与染毒区
车辆掩蔽
人员掩蔽
物资掩蔽
固定电站 救护站
主要出入口和次要出入口、室外出入口和室内出入口 围护结构、外墙、临空墙和门框墙:人防围护结构指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
接作用的顶板、底板、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 门(防护门)门框墙、防护单元隔墙的统称。 出入口形式:直通式、单向式、穿廊式
合格书,违法肢解了地面和地下审查内容。
施 6、人防主管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防护设计进行审核。
工 7、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防护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其它审批文书。
图 行 政 审 核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包含政策和技术指标两部分,政策性有:设计和审 图单位资质、审查人员资格、报审文件齐全情况等;技术性有:复核是否 落实人防告知书要求及人防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意见要求、应建规模是否达 到要求、各防护单元的口部数量、战时功能和抗力级别是否符合、是否满 足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其它战时有关设计参数、选用设备型号、数量
四、重点设防镇
五、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3.1.1 条:“民用建筑按使 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闽人防办[2010]119
号)
“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
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防空地下室基本知识
按构筑类型划分:单建掘开式、附建掘开式(防空地下室)、坑道、地道
按防护类别划分:甲类工程、乙类工程
按战时功能划分:
指挥通信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 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
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一般为抗核武器5级、6级(和6B级),抗常规武器5级和6级。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不执行核6B级的防护标准。
间及其配件仓库外)、物流仓库等建筑。
( 三) 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如: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会议 用房以及其它的附属用房等建筑。
结建审批的基本程序
1、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规划总平图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持申请表、
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总平面图等有关资料,向项目所在地人防行政
方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防行政主管部门2个工作日内初审提出《防空地下 案 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明确其建设面积、战时功能、防护等 设 级等主要技术指标。 计 阶 2、设计单位依据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 段 核告知书》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方案和初步设计工作;建设单位若未提交
《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的,设计单位不能自行确定 人防工程战时技术指标后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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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时,应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人民防空
步
主管部门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审批表》等,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设
后可以不进行后续的防空地下室设计。
计
阶 3、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会审和初步设计审查,并出具
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09年)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 用建筑,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 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 城市规划区—城市建成区以及 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三、《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08〕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9〕12号)要求 “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经济 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人防工程防化等级是依据其战时使用功能确定的,与其抗力等级没有直接关系。不 同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具有不同的防化等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对 防化要求具体体现在建筑、通风、给排水、电气等专业的设计指标上。
按人防相关政策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应建建筑面积是指由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 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 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 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室内口
独立式室外口
结建审批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根据《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新建项目是指向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 筑、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 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 等设备用房等
( 一) 居住建筑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
( 二) 公共建筑包括以下各种建筑: 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如:各类市场、汽车4S店(除修配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