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深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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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标准GB 50038-20053 建筑3.1 一般规定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效劳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构造的管道应符合以下规定: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构造;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构造,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

其染毒区应包括以下房间、通道: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人防地下室建设要求

人防地下室建设要求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案)[1998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除本条第(一)项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国家一类重点城市百分之五,国家二类重点城市百分之四,国家三类重点城市百分之三,其他城市(县市区)百分之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所辖的建制镇参照其他城市标准执行。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确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和统建住宅等其他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结合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修建规模、防护等级、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修建或者逾期不修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的;(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四)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前言人民防空地下室是城市防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的避难场所。

本文档旨在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确保其满足安全、舒适、实用等要求。

2. 总则2.1 目的: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满足空气防护、结构安全、设备可靠、灯光通风、卫生清洁等基本要求,确保人员在遭受战争、恐怖袭击等威胁时能够安全避难。

2.2 适用范围:适用于人民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改造和扩建工程。

2.3 引用标准:列出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

3. 设计指标3.1 地下室位置:选择合适的地理位置和地下室布局,确保人民防空地下室能够满足避难人员的需求。

3.2 结构设计:根据地下室的地质条件和防护要求,合理选择结构类型和材料,确保地下室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3 通风与空气净化:采用适当的通风系统和空气净化设备,提供充足的新鲜空气和去除有害气体的能力。

3.4 照明与照明应急系统:设计合理的照明系统和应急照明系统,确保地下室内能够正常照明,并在停电等突发情况下提供足够的照明。

3.5 给排水系统:设计合理的给排水系统,确保地下室内的洗手间和排水通畅,满足人员的生活需求。

3.6 无障碍设施:为人员提供无障碍进入和使用地下室的设施,确保身体有限的人士也能够顺利避难。

4. 设计要求4.1 地下室平面布局:根据防护要求和避难人员的需求,合理划分地下室的功能区域,并设计合适的布局。

4.2 防护结构设计:根据地下室的用途和地理条件,选择适当的防护结构类型和材料,并进行适当的厚度计算。

4.3 空气防护系统设计:根据地下室的容量和需求计算,确定合适的通风量,并设计相应的通风系统和空气净化设备。

4.4 照明系统设计:根据地下室的用途和布局,设计合适的照明系统,并考虑应急照明系统的需求。

4.5 给排水系统设计:根据地下室的容量和需求,设计合理的给排水系统,确保地下室内的卫生设施和排水通畅。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前言人民防空地下室是城市防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的避难场所。

本文档旨在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确保其满足安全、舒适、实用等要求。

2. 总则2.1 目的: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满足空气防护、结构安全、设备可靠、灯光通风、卫生清洁等基本要求,确保人员在遭受战争、恐怖袭击等威胁时能够安全避难。

2.2 合用范围:合用于人民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改造和扩建工程。

2.3 引用标准:列出合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

3. 设计指标3.1 地下室位置:选择合适的地理位置和地下室布局,确保人民防空地下室能够满足避难人员的需求。

3.2 结构设计:根据地下室的地质条件和防护要求,合理选择结构类型和材料,确保地下室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3 通风与空气净化:采用适当的通风系统和空气净化设备,提供充足的新鲜空气和去除有害气体的能力。

3.4 照明与照明应急系统:设计合理的照明系统和应急照明系统,确保地下室内能够正常照明,并在停电等突发情况下提供足够的照明。

3.5 给排水系统:设计合理的给排水系统,确保地下室内的洗手间和排水通畅,满足人员的生活需求。

3.6 无障碍设施:为人员提供无障碍进入和使用地下室的设施,确保身体有限的人士也能够顺利避难。

4. 设计要求4.1 地下室平面布局:根据防护要求和避难人员的需求,合理划分地下室的功能区域,并设计合适的布局。

4.2 防护结构设计:根据地下室的用途和地理条件,选择适当的防护结构类型和材料,并进行适当的厚度计算。

4.3 空气防护系统设计:根据地下室的容量和需求计算,确定合适的通风量,并设计相应的通风系统和空气净化设备。

4.4 照明系统设计:根据地下室的用途和布局,设计合适的照明系统,并考虑应急照明系统的需求。

4.5 给排水系统设计:根据地下室的容量和需求,设计合理的给排水系统,确保地下室内的卫生设施和排水通畅。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编制的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下称本规范),用以标准我国城市保护居民大众安全、防空设施施工以及设计要求,依据《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细则》(HN 88-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科技进步及实践经验,综合国内外有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技术要求,就现行城市防空地下室有关设计要求和标准作出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城市防空地下室项目的设计以及运行维护。

本规范涉及地下室设计要求,地基地面处理要求,地下室结构设计要求,地下室细部设计要求,防空地下室门窗及玻璃要求,防火、防护体系设计要求,防护性能检测要求及安全运行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标准我国城市保护居民大众安全、防空设施施工以及设计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由城市内公安机关主管的建设项目及民用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设计。

第三条所有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或其运行维护中出现的防空问题应及时加以解决,保证建筑项目的防空安全。

第二章防空地下室设计第四条地下室设计应符合建筑安全设计标准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质量质量要求,规范操作,达到预期的防护效果。

第五条在地面、地下某层以上安装防空地下室,应将地下室外围面以上一层混凝土内嵌一定厚度的钢筋网,采用现浇或预制整体配件。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应设计成牢固、抗震性能良好的特别结构。

若设有地下停车库,应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能够满足防空功能要求。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出口,且与其它建筑物有安全楼梯通道相连。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设置的设施应根据防弹、防烟性能作出设计,保证地下室内公众在防弹、防烟及安全出口方面受到足够保护。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按照可容纳人员而得出的三类:小型、中型和大型地下室,地下室的尺度应根据规划的使用要求,按照可容纳人员的尺度设计。

第二节地基地面处理要求第十条地基处理中除采用相应技术对地基结构加固外,还应当着力保证混凝土基础制作质量,以达到设计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深度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深度细则

XX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质量,加快报批速度,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设计应遵循“平战结合”原则,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X》及XX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各阶段设计与项目设计同步进行,一般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各设计专业应协同处理好密闭、防护、口部设置、平战转换、设备安装等重要问题。

对大型和重要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在初步投计前,应进行方案优选;对小型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五条各阶段设计文件的组成:(一)初步设计。

设计说明书(人防专篇)、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二)施工图设计。

设计说明书(人防专篇)、设计图纸、计算书、选用的标准设计、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第二章建筑设计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图纸主要由总平面图、部面图(人防部分)和人防平面图组成。

(一)总平面图:总平面图除按地面建筑需要绘制的内容外,应标示人防主要出入口的位置、标高。

(二)剖面图: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绘制剖面图,标示出防空地下室埋深、复盖层厚度,与地面建筑等竖向关系。

(三)平面图: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平时使用功能的平面图上绘出战时防护系统,单元划分,口部设计及主要使用房间(包括平时用途的设备房),标出主要轴线的尺寸,地下室标高等,标示出需要设置的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位置。

当绘制的方案平面图比例较小、无法清晰表示出人防防护系统时,应加绘局部(如口部)放大平面图。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说明应载明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

(二)地下室的层数、标高、总面积、防空地下室设置层数、层高、埋深。

(三)防护等级、防护单元数、每个防护单元面积。

(四)平时用途和战时用途,战时出入口的数量与形式。

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最新版】

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最新版】

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9%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三、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易地建设:(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除外);(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见附件3),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六)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Ⅱ〉一般规定
一、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特点
㈠地下建筑的特点
⒈封闭、恒温的空间 ⒉需要机械通风和工人照明
㈡人防工程的设计特点
⒈满足战时的防护要求 ⒉满足战时的功能要求 ⒊平战兼顾设计(分别满足平时、 战时两个时段的不同功能要求)
㈢附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特点
⒈设计工作顺序:一般是先地上、筑的设备房 ⒉限制穿过的管道 ⒊管径限制
㈢穿管处的防护密闭(5.2.13、 6.1.2.、7.4.3.)。
三、规模、面积标准和室内净高 (3.2.1.)
㈠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
㈡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 准
㈢室内净高
⒈一般防空地下室 ⒉战时车库
四、顶板、外墙的防护厚度
㈠设置要求 ㈡房间关系
五、洗消污水集水坑(3.4.10)
㈠设置位置 ㈡设置要求
六、防爆波电缆井(2.1.59、3.4.11)
㈠设置位置
〈Ⅵ〉辅助房间和柴油电站
一、辅助房间
㈠通风机房
⒈位置要求 ⒉隔声、吸声、减震(3.9.5.)
㈡厕所
⒈设置要求(3.5.1.) ⒉设置标准(3.5.2.) ⒊设置位置
㈠顶板最小防护厚度(3.2.2.)
⒈乙类防空地下室 ⒉甲类防空地下室 ⑴有上部建筑的顶板 ⑵没有上部建筑的顶板
㈡管道层的影响(3.2.3.)
⒈全埋式管道层 ⒉非全埋式管道层
㈢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防 护距离(3.2.4.)
㈣非全埋式防空地下室的外墙厚度
(3.2.5.)
五、防护分区
㈠防护单元和防爆单元的划分(3.2.6.)
⒈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大小 ⒉可不划分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条件 ⑴高层建筑下的防空地下室 ⑵位于多层防空地下室中人防层以下的各层 ①乙类防空地下室 ②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3 建筑3.1 一般规定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根据不同的地形、地质、地理环境的不同,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分别是《建筑防空措施建设设计规范》(GB50352-2016)、防空洞穴设计技术(GB50353-2013)、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范(JB/T10988-2013)、《高强度钢筋混凝土防空洞穴建筑设计及竣工验收规范》(GBTT30613_2004)。

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到地下室的抗冲击性能、防火性能、防潮及其他性能指标;地下室的形态设计要经过现场勘探,确定底部的地表高程,地下室侧面凹槽和外部护墙的深度、高度;应注意地下室的内建筑布局,尤其是门窗等洒水口的高度、距离防空洞穴窗口或顶楼窗口的距离,回填土和混凝土配制比例及方法和施工技术等细节。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23456789102.2 符号3 建筑3.1 一般规定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

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防空地下室设计深度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防空地下室设计深度细则

金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质量,加快报批速度,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设计应遵循“平战结合”原则,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金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各阶段设计与项目设计同步进行,一般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各设计专业应协同处理好密闭、防护、口部设置、平战转换、设备安装等重要问题。

对大型和重要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在初步投计前,应进行方案优选;对小型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五条各阶段设计文件的组成:(一)初步设计。

设计说明书(人防专篇)、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二)施工图设计。

设计说明书(人防专篇)、设计图纸、计算书、选用的标准设计、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第二章建筑设计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图纸主要由总平面图、部面图(人防部分)和人防平面图组成。

(一)总平面图:总平面图除按地面建筑需要绘制的内容外,应标示人防主要出入口的位置、标高。

(二)剖面图: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绘制剖面图,标示出防空地下室埋深、复盖层厚度,与地面建筑等竖向关系。

(三)平面图: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平时使用功能的平面图上绘出战时防护系统,单元划分,口部设计及主要使用房间(包括平时用途的设备房),标出主要轴线的尺寸,地下室标高等,标示出需要设置的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位置。

当绘制的方案平面图比例较小、无法清晰表示出人防防护系统时,应加绘局部(如口部)放大平面图。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说明应载明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

(二)地下室的层数、标高、总面积、防空地下室设置层数、层高、埋深。

(三)防护等级、防护单元数、每个防护单元面积。

(四)平时用途和战时用途,战时出入口的数量与形式。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平时peacetime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2战时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临战时imminenceofwar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冲击波shockwave空气冲击波的简称。

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主体mainpart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2.1.11染毒区(非密闭区)airtightless 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核爆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内容与深度)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内容与深度)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内容与深度)[作者:人民防空办公室转贴自:人民防空办公室]一、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内容与深度要求1、小区总平面图(如果有的话),要求标出人防工程位置。

2、首层平面图。

3、人防建筑初步设计说明(内容要求参照施工图)。

4、地下室人防平面图、剖面图。

与非人防地下室合建的应含非人防地下室部分。

5、地下室人防口部大样图(平、剖面)。

6、人防门及防护设备统计表。

7、人防结构初步设计说明(内容要求参照施工图)。

8、人防顶板结构布置图。

9、人防通风初步设计说明(内容要求参照施工图)。

10、人防通风平面图。

11、人防给排水初步设计说明(内容要求参照施工图)。

12、人防给排水平面图。

13、人防电气初步设计说明(内容要求参照施工图)。

14、人防电气平面图。

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与深度要求。

1、人防建筑1.1、人防建筑设计说明。

内容要求:设计依据,工程概况,人防应建及实建的建筑面积,战时用途、抗力等级、防化等级及平时用途,人防单元划分,抗爆单元划分,人防口部布置,人防战时通风方式及系统,人防战时供水供电方式,人防平战功能转换,平时风水电系统的防护措施,人防分区与消防分区关系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2总平面图。

内容要求:在建筑总平面图上标出本次设计的地下室位置,以及截止本次设计以前已建成或已设计的人防地下室位置和建筑面积。

1.3首层平面图。

内容要求:标出人防地下室边线,人防出入口位置,伸至首层的风井位置,电缆防爆波井位置,首层厕所、厨房等集中用水房间的位置及相应的防护措施等。

1.4人防各层的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

在战时平面图中,详细标出人防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划分,各类人防门、活门的开启方向、型号,人防口部房间组成,内部房间组成,并区分出平时砌筑与战时砌筑;平时风井位置及防护方式,非防护区与人防区的关系,人防分区与防火分区的关系,每个人防单元应用文字列出单元编号、抗力等级、平战用途、建筑面积与掩蔽人数等。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㈢按照防化要求划分
掩蔽状态与防化要求
主体
出入口
工程名称
专业队 队员掩蔽部
二等 人员掩蔽所 人防物资库
专业队 装备掩蔽部
电站机房
条件 人员情况
以掩蔽人 员为主
有少量人 员
室内无人 员
防化要求
条件
防 毒
通风
工作状态
不间断通 空袭后立即到室


外工作
求 设滤毒通 可能有个别人到


室外

空袭和染毒时不
间断通风 允
㈢贮水间、开水间
⒈贮水间(6.2.6.) ⒉开水间(3.5.3.) ⒊设置位置(3.5.4.)
㈣厨房(3.5.5.)
㈤防化通信值班室(3.5.6.)
㈥配电间(3.5.7.)
二、柴油电站
㈠电站的设置
⒈设置要求() ⒉电站的位置(3.6.1.) ⒊机组出入口(3.6.4.)
㈡固定电站(、3.6.2.)
⒈依战时功能确定 ⒉依抗力级别确定
⑴乙类防空地下室 ⑵甲类防空地下室 ⒊转换工作量与当地条件相适应
㈡转换措施应符合的规定(3.7.1.)
⒈转换措施满足战时防护要求 ⒉符合结构设计第4.12.节的相关规定 ⒊转换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
一、防空地下室的埋深( 3.2.15.)
㈠乙类防空地下室
㈡甲类防空地下室
⒈核5级防空地下室 ⒉核6级、核6B级防空地下室
二、穿管限制
㈠人防围护结构(2.1.20.)
⒈外墙(2.1.21.) ⒉临空墙(2.1.22.)
㈡限制的对象(3.1.6.)
⒈上部建筑的设备房 ⒉限制穿过的管道 ⒊管径限制
㈢穿管处的防护密闭(、6.1.2.、 7.4.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平时peacetime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空气冲击波的简称。

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19-精选文档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19-精选文档

㈠顶板最小防护厚度(3.2.2.)
⒈乙类防空地下室 ⒉甲类防空地下室 ⑴有上部建筑的顶板 ⑵没有上部建筑的顶板
㈡管道层的影响(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038 - 2019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Ⅰ〉绪论
一、人民防空和防空措施
㈠人民防空
人民防空是动员和组织城市居民采取防护措施, 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 战争潜力的防空。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 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的原则。
乙 类
㈢按照战时的功能划分:(说明1.0.2.)
三、武器效应与工程防护
㈠武器效应
⒈常规武器:弹头装有化学炸药的航空炸弹、导弹 和火箭弹的总称。 ⑴直接命中(局部破坏、整体破坏)作用 ⑵非直接命中(空气冲击波;土中压缩波)作用 ⒉化学武器:依靠化学毒剂杀伤人员和牲畜、毁坏 植物的武器。 ⒊生物武器:依靠致病性微生物以及用细菌所产生 的毒素,来杀伤人员和牲畜的武器。
⒋核武器:指原子弹和氢弹的总称。核爆 炸产生的五种杀伤、破坏因素: ⑴热辐射:核爆炸形成的火球辐射出来的 光和热; ⑵早期核辐射:核反应过程中辐射出来的 γ 射线和中子流等辐射线; ⑶核电磁脉冲:在核爆炸瞬间形成的大 范围的瞬间强电磁场; ⑷冲击波:核爆炸形成的在空气中具有 强间断面的纵波; ⑸放射性沾染:核爆炸产物以及感生放 射性灰尘等对地面和水源等的污染。
⒈针对的对象和包含的内容 ⒉防早期核辐射的计算条件 ⒊早期核辐射的室内剂量限值
〈Ⅲ〉主体设计
一、防空地下室的埋深( 3.2.15.)
㈠乙类防空地下室 ㈡甲类防空地下室
⒈核5级防空地下室 ⒉核6级、核6B级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平时peacetime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空气冲击波的简称。

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国人防[2009]280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280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颁布实施国人防〔2009〕2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六条在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中,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人防指挥工程的设计,经同意项目立项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但不得发包给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单位。

第八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军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九条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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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质量,加快报批速度,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设计应遵循“平战结合”原则,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金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各阶段设计与项目设计同步进行,一般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各设计专业应协同处理好密闭、防护、口部设置、平战转换、设备安装等重要问题。

对大型和重要防空地下室工程,在初步投计前,应进行方案优选;对小型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五条各阶段设计文件组成:(一)初步设计。

设计说明书(人防专篇)、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二)施工图设计。

设计说明书(人防专篇)、设计图纸、计算书、选用标准设计、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第二章建筑设计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图纸主要由总平面图、部面图(人防部分)和人防平面图组成。

(一)总平面图:总平面图除按地面建筑需要绘制内容外,应标示人防主要出入口位置、标高。

(二)剖面图: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绘制剖面图,标示出防空地下室埋深、复盖层厚度,与地面建筑等竖向关系。

(三)平面图:平战结合防空地下室应在平时使用功能平面图上绘出战时防护系统,单元划分,口部设计及主要使用房间(包括平时用途设备房),标出主要轴线尺寸,地下室标高等,标示出需要设置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位置。

当绘制方案平面图比例较小、无法清晰表示出人防防护系统时,应加绘局部(如口部)放大平面图。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说明应载明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

(二)地下室层数、标高、总面积、防空地下室设置层数、层高、埋深。

(三)防护等级、防护单元数、每个防护单元面积。

(四)平时用途和战时用途,战时出入口数量与形式。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纸主要由总平面图、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局部放大剖面图组成。

(一)总平面图。

工程设计总平面图中应标明防空地下室战时室外主要出入口位置及地面标高,设计范围内原有人防工事位置及出口。

(二)剖面图(人防部分)。

工程竖向设计图中标明防空地下室埋深,防护层厚度及上部结构关系。

(三)战时平面图。

战时平面图应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在平面图基础上绘制,其内容主要有:1、防护单元、防爆单元划分、防护设计、防护密闭门、各防护设备型号、位置、开启方向等,必要时应加绘口部放大图。

2、各种孔、口位置及尺寸,标出临战时需要加固、封堵方法和技术措施。

(四)剖面图。

反映防空地下室等复杂部位空间关系。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建筑说明除第七条外,应增加下列内容:工程性质,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使用面积,主要出入口位置及与周围人防工程关系。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主要由总平面图、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剖面图、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图组成。

(一)总平面图。

工程总平面图除按地面建筑要绘制内容外,增加防空地下室工程位置,主要出入口位置及标高,周围人防工程及口部位置。

(二)战时平面图。

防空地下室战时平面图应在平时平面图基础上绘制,其内容为:1、防护系统设置,防护单元划分与抗爆隔墙位置,口部封堵位置,以及用料、作法、尺寸等。

2、各战时使用房间用途与编号、尺寸,所有防护设备位置、编号、主要尺寸、门开启方向等。

3、墙板上各种孔洞位置、标高、尺寸、穿越防护墙防护密闭措施及孔洞战时封堵、材料、方法等,并宜绘制人防预留预埋综合孔洞图。

4、地沟平面图可直接绘制在建筑平面图上。

5、防空地下室出入口、连通口、平时进排风口、排烟口及平面图不易表达部位,应绘局部详图。

6、详图索引。

(三)剖面图。

剖面图应选在进排风口、竖井、人防门等,空间比较复杂和最有代表性部位,特殊部位应绘制局部剖面图或详图。

(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图。

1、应根据平时和战时工程使用状态,制定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表,注明平时施工验收要求、临战转换部位和内容以及转换时限要求。

2、完全为平时使用而开设孔口,如人员、机械、车辆、物资出口入口,进排风口,排烟口等,必须在设计时做好临战处理方案和措施,保护必要物资、构件、器材等加固封堵材料就近储存位置,并绘制加固、封堵等详图。

3、战时使用而设置房间、设施,如进排风机室、洗消间、除尘滤毒室、防毒通道等应按战时要求作出设计。

标示出预埋管线、预留孔槽和位置,做好必要物资、器材准备,使之能在最短时间(或规定时间)内完成功能转换。

需临战时设置干厕、给水点、拼装水库、防爆单元等部分,应在设计中预留位置,预定方案和措施,绘制施工安装详图或编制施工安装说明。

4、工程防护重要部位,并需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浇筑部分,例如消波系统和洗消系统房间防护(防密、密闭)门框墙与门窗、防护单元隔墙、临空墙、战时使用出入口进排风(管线)竖井等,不得作为平战功能转换项目留下,应通过精心设计,使之能同时满足战时和平时两种功能需要。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建筑施工图说明应载明下列内容:工程性质、防护单元数、人防区面积、防护等级、临战封堵、临战构筑等平战转换需要说明问题。

第三章结构设计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方案应提出主体结构形式。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纸主要由结构平面图、顶板结构平面布置图、结构剖面图、平战功能转换及设计说明。

(一)结构平面图。

各墙、柱及口部结构,标示出主要尺寸。

(二)顶板结构平面布置图。

顶板结构型式、并标示出梁、板等主要尺寸。

(三)结构剖面图及侧视图口部、临战封堵及加固等复杂部位应做结构剖面及侧视图,并给出平战转换措施。

(四)防倒塌楼梯设计图。

在剖面图上标出防倒塌楼梯范围。

第十四条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施工图主要由底板结构图、顶板结构图、内外侧墙(柱)结构图、口部(包括连通口和预留口)结构图、防倒塌楼梯结构图等组成,其要求如下:(一)人防结构图一般应与大楼相应结构图绘在同一图纸上,复杂部位应加绘局部人防结构图。

(二)防空地下室出入口、密闭防护门框连通口、平时战时进排风口、排烟口等应加绘平、剖面详图。

(三)标明平时、战时结构预留孔、洞位置和尺寸。

(四)结构和构件配筋图。

(五)节点构造详图(包括战时封堵结构详图)。

(六)其它图纸如水库(池、箱、井),防爆、防毒、化粪池、连通口、后浇带,孔框加强等等。

(七)标准图集索引。

(八)预埋件位置及详图。

(九)需要说明施工方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四章暖通设计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方案应在说明书中给出平时、战时通风方式。

第十六条防空地下室暖通专业初步设计说明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战时通风标准、方式及主要设计参数选择。

(二)战时通风主要设备和材料。

(三)各系统主要设备选择和控制方案。

(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

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通风初步设计图纸主要由平时通风、战时通风、排烟、空调平面图、主要设备材料表组成。

在平面图中应绘制设备位置、主要尺寸、管道走向、管径尺寸等。

第十八条防空地下室暖通专业施工设计说明应明确:(一)平时、战时通风形式和系统平时功能转换主要技术措施。

(二)战时各系统设计指标及数据选用。

(三)主要设备及材料。

(四)战时通风方式转换方式。

(五)施工安装要求。

第十九条防空地下室通风专业施工图主要由通风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局部详图、口部平剖面图及设备材料汇总表等组成。

(一)通风平面图。

1、战时通风平面图应绘出建筑轮廓,口部平面、防护单元定位轴线或编号。

与本专业有关房间名称。

2、以双线绘出管道、异径管、弯头,以及检查孔、测压孔、调节阀、防火阀、进(排、回、送)风口等位置,标注风管与风口尺寸、设备基础主要尺寸、弯头曲率半径、设备、部件规格、型号、以及标准图、通用图索引等。

3、战时人员出入口要标注洗消间、防毒通道等区域管道,密闭阀门,自动排气阀门,防爆自动排气活门等防护设备规格、位置、尺寸、标高等。

4、除尘滤毒系统应绘出各部分管道、孔口阀门位置、规格、尺寸、标注防护、除尘滤毒进风、测压、检测、消音等设备设施规格、型号位置、主要尺寸等。

(二)系统图。

1、战时通风系统应以比例单线绘出轴侧投影图、标注出各种设备设施、主要零配件、风口、阀门、检测口等,以及各种异型部件位置。

2、标有风管管径、标高、坡高、每个进(排、送、回)风口、排烟口位置及标高。

(三)局部详图。

1、设备设施布置比较复杂部位,应绘制局部或节点详图,或注明详图、标准图索引号。

2、风管预埋大样图。

3、外部测压管口部大样图。

(四)口部平剖面图。

进排风口部及其他复杂部位应绘制较大比例平面图与剖面图。

第五章给排水设计第二十条防空地下室方案应在说明书中初定战时水源。

第二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给排水专业初步设计说明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概述水源选择。

(二)战时用水标准、用水量、给水方式、水库设置。

(三)概述给出周围市政排水系统,防空地下室排污、排水总量,对有毒有害污水处理主要技术措施。

(四)给排水防护措施。

(五)口部防洪、防雨水倒流措施。

(六)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第二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给排水专业初步设计图纸主要由平时战时给排水(排污)平面图、系统图及给排水防护设计图纸组成。

(一)平时战时给排水平面图。

战时水池(箱)位置及容量,管径、密闭阀门及防护设施。

(二)系统图。

雨水、污水、废水、消防水等管道走向、管径、标高。

(三)防护设计图。

给排水管防护密闭措施。

第二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给排水专业施工设计说明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水池(箱)容量、水质要求。

(二)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

1、为平时设置给排水设施,设计应制定临战时与工程防护密闭区完全隔绝主要技术措施,并根据需要绘制施工安装图或编制施工安装说明。

2、战时使用洗消设备,给水点设备,拼装式贮水库等平时不宜安装明应预埋穿墙管,预留设备设施位置,并制定主要技术措施,绘制临战施工安装图或编制施工安装说明。

第二十四条防空地下室给排水专业施工图纸主要由给排水总平面图、给排水平面图、消防给水平面图、给排水系统与控制图、施工详图与大样图组成。

(一)给排水总平面图。

应标明防空地下室水源和排水(污)系统,绘制给排水管管径、标高、阀门及排水井位置等。

排水(污)井编号、做法索引,对复杂节点要绘制施工详图或索引标准图集,地形复杂或管道交叉较多时,应加绘给排水道纵断面图。

绘出人防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防雨、排水沟井位置。

(二)给排水平面图。

战时给排水平面图应与平时给排水图绘在同一图上,应标出出入口平面、防护单元、防火分区等位置、主要轴线及尺寸,与本专业有关房间名称,有关设备、设施位置及编号等,绘出平时和战时使用给排水管道(或排水沟井)位置布置、规格、编号、标高等;绘出给排水管线及进出口与轴线间尺寸和标高,用水点位置和编号;给排水各种设备位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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