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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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性
作者:彭菲菲
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1期
摘要:法律规定与公众的认知可能存在冲突对立,两者发生矛盾时,司法理性是两者之间的润滑剂。司法理性是司法者的理性,是司法者应当体现在司法过程的每一环节的司法能力与职业道德。良好的解决法律规则与公众认知的对立,有助于司法公信的建立。
关键词:司法理性;公众认知;冲突;司法公信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268-01
一、司法理性与公众认知的冲突
法律是人民共同制定出来的规范,但适用法律时常会出现与公众期待相反的结果,司法与公众的矛盾也因此出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现对立冲突时,应合理运用法律技术解决问题。司法是否受民意控制,司法判决是依据民意还是法律?简单的来说当然是依法判决,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追求的目标。部分学者们十分痛恶司法判决受其他势力影响,坚持司法独立,不应受政治因素和公众舆论影响。司法独立的确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且法学家一直倡导的“法治”而非“人治”,力图建立法治国家实现法治现代化。法治社会是我们向往的社会形式,但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完全排除了人的因素,而司法判决则是由法官运用法律及技巧的司法结果。这一结果其中包含着法官的价值判断,判决结果也将可能会影响公众的价值判断。法官的理性司法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重要手段。在司法理性与公众普世价值观出现冲突,公众难以接受甚至激烈反对时,如何正确平衡法律价值观与社会价值观的关系正是司法者的司法理性发挥作用的时候。司法与民意的问题应当在司法活动中准确界定规则和民意这两种因素的作用范围,并使每种因素在各自范围内得以适当的发展①。这是司法的预期效果,但究竟能否实现,取决于司法者的判断。
不同社会的正义标准不同,依据的规则也不同。我国坚持的依法治国,司法正义是我们选择的正义方式。为实现正义理应制定最好的法律,法律不周详之处还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律与民意统一的最好武器。二、司法理性的彰显
司法理性不仅在法官的审判过程中得以彰显,在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也能体现。司法理性不仅限于刑事领域,在法律的各个领域都应体现司法理性。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如果法律非理性,其祸害比无法尤盛;司法必须是理性的,倘若司法非理性,其祸害较犯罪尤盛。英国的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却是水源。②(一)民事领域
民事领域是与公众生活接触较多的一个司法领域,其司法效果也是最为人们所了解的,普通民众也许并不知道相应的民事法律,但却能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甚至会产生较大的争议。
(二)行政领域
行政法是涉及到人一生的方方面面的法律,在行政机关司法时不秉持理性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将是极其恶劣的。政府的强大权力是行政机关的后盾,人民面对强大的政府是脆弱无力的,政府机关应当理性司法,给予人民公信力。政府的理性司法在于其履行承诺,公民对政府的信赖也在于政府的承诺的履行。(三)刑法领域
刑法被称为法律的最后保障,在定罪量刑时,将特殊原因和案件背后的隐情纳入司法考虑的范畴,平衡情与法,这就是法官司法理性的体现。
司法理性还应当彰显于司法过程的每一环节。法律与情理出现矛盾,并非一味固守法律,法律条文是固定的,但适用法律的人和事却是千变万化的,在法律不周严或不合情理时,适当的“扬弃”法律,将情理纳入司法考虑范畴,司法理性有所进退,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三、司法理性的界限
所谓的司法底线和基本良知应当是什么,以什么为标准划定?司法理性扩张到极致,并不等于实现了正义,正义应当是实现人类的共同需要,这其实就划定了司法理性的边界。其中提到的正义是社会正义而非司法正义,但有时候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是等同的,这也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共同追求的目标。司法的底线是公众的一般良知,是人类的共同理性和普世价值观。司法理性不仅是法官的理性,同时也是其他司法者应当具备的能力,在司法过程中的任一环节理性的缺失都将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乃至公众对司法结果的不认可,极大降低司法公信力。西方有法谚:你挥舞拳头的自由应止于我的鼻尖。依此划定权利的边界,那司法理性的界限应当是公众的基本良知。四、结语
司法理性是形式、实质与实践的统一,司法理性是表现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形式理性,同时其中还包括着追求实现公平正义的实质理性,在司法实践中还体现于法官的司法裁判中。法律规则是由司法者加以解释运用与公众身上的,司法理性是司法者调整法律与公众认知的冲突的手段,但当司法者与公众面对同一问题产生不同理解,判断的标准应当以谁的角度确定。司法理性的底线应当是不突破公众的基本良知,不违背人类的共同理性。[注释]
①齐伟.司法公共理性:司法公正的内在生成机制[J].河北法学,2014,32(07):149-157.
②周叶中,江国华.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和法官主导下的法治——佘祥林案的检讨与启示[J].法学,2005(08):6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