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法律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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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性,作为人的社会属性,它不仅是人类的进步象征,同时也是维护和推动人类文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原因所在。因此说,凡有利于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一切现象,无不表达人类的理性。作为法律既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又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同时也是人类理性的表达。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就理性与法律的关系曾这样说:“……由于人的利己天性,〔如竞争性、安全感、名誉感三种因素〕人类在理性的帮助下,使人订立契约倾向于和平。理性认识了自然法,使人类社会从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

①他说:“自然法的根本内容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就是人类理性的利他性特征。他在这里说的是人类的理性对自然法的认识和需求。而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对自然法的产生却又更进一步。他说:“自然法根植于人的生命本质,根植于理性。法的精神就是普遍理性的表达。”②因此说,理性是产生法律的思想基础,而法律却是理性的表达。

关键词:法律,理性,关系

目录

第1章前言 (3)

第2章法律的起源......................................... 错误!未定义书签。

法律起源的诸因说......................................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古法的源流..........................................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3章法律的理性特征.....................................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民本意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法礼之争...................................................................................................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4章法律与理性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第1章前言

理性是法理学的永恒主题。现代法理学的理性话语经历了从“理性法”向“法律理性”的转向,这实际上是法理学从理论理性向实践理性的转向。法律与实践理性的关系表达为“法律是实践理性的表达”、“法律是行为的正当理由”、“法律是实践性信息”等命题。同时,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也具有客观性,其客观性基础在于实践商谈。早在远古时代,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就已存在了,人类选择法律的目的是要给人自己带来福音,使其命运和未来具有可预测性。法律史向我们展示,法律确实给人带来了秩序、安宁和效益,但其弊端也不容无视。为了使法律在标准社会生活中发挥其优势,防止其不足,就需要发挥理性的指导作用。因此,对法律和理性关系的探究,成为建设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课题。而探究法律和理性的关系,就必须先分析各自的涵义,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两者的关系。

第2章法律的起源

法律的起源是法律在人类历史上的形成过程。法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产生而产生的。法律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开始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才出现成文法。对于法律的起源西方国家说法较多,我国古代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相当曲折的过程。

法律起源的诸因说

关于法的起源,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法的认识不同,对法的起源也存在不少说法。有的认为法是自然形成的;有的认为法是由“民族精神”产生的;有的说,法的产生是“神的旨意”。到十七、十八世纪的自然法学派才提出了“社会契约论”认为法起源于人们订立的社会契约;再一种认识就是认为,法是人类理性的表达,即人们原先处于自然状态之中,受人类理性和正义的自然法支配。针对人与人之间产生的矛盾,人们便互相订立契约,于是产生了法。英国哲学家、法学家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象狼一样,在那时每个人的私欲和其他人的私欲发生冲突,由此而产生“一些人反一些人的战争”。为了解决冲突人们不得不以理性作指导,以契约的形式建立一种共同的权力,于是产生了法。③这种认识既有道理,也比较切合实际。

法律的起源问题,是一个多角度问题。

从时间概念来说,法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

迁,从社会标准来说:法是一种衡量尺度,是判断是非的准则,是区别罪与非罪和处刑的根据;从整个人类社会的阶级划分来说,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这是因为在无阶级社会以前,如原始共产社会没有剥削之说,没有人与人之间利害冲突,因此不需要法律,自然也不需要国家和政府机关。但到整个人类社会消灭了阶级,人的思想觉悟,人的道德修养和理性程度都达到很高水平,没有为私利而互相争夺,甚至互相残杀,到那时,也就不需要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自然也就不需要法律了。因此说,法律就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也是伴随整个阶级社会存在的社会现象,也是人类阶级社会的一种文化形体。从社会心理来讲,法律的产生是由于社会存在不平等的原因。这是因为随着人类智能的发展不平等方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而私有财产的出现和人类风俗的败坏,则是产生不平等的主要原因。由于不平等,人们发生了争夺和残杀。使人类的生存受到了威胁。为了摆脱人类互相残杀,防止人类的消灭,人们便要求订立契约,把自己的一切自然权利交给整个社会,使其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从而使自己获得切实保障的社会权利。这就是实在法〔或叫成文法〕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本原因。但就法律自身应有的职能,如保护全社会人的利益和公正、严明来说,它确实是反映了人们的意愿。出于人们的社会需要,自然也是人类的理性表现形式。

中古法的源流

中国是世界上的文明古国之一。中国的法律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代开始,有四千多年的发展历史。中国夏代已进入奴隶社会,并有了国家和法律。夏代法律古文献称作“禹刑”禹刑的具体内容虽已无法考证,但从《左传》所引的《夏书》片断如“昏、墨、贼、杀、皋、陶之刑”,可以看到夏的一些罪名,刑名和刑罚适用原则。夏作为一个阶级王朝,习惯法仍占重要地位。所谓习惯法是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未成文法的一种。也是法的渊源之一。

继夏而起的是商。商是奴隶制大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有关汤刑的内容和墨、劓、宫、大辟五刑制度,在古文献中有较早记载。商代的刑制以完备著称于世。商后是周。周初政治家周公旦在教导诸弟子如何统治商族遗民时,强调要“用义刑义杀”。即在公正的前提下从轻处罚。

西周是中国奴隶社会法制发展的最高峰,也是法制比较进步的时期,周初在“明德慎罚”的思想指导下,形成一套断罪量刑的原则。如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贯与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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