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现实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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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自由、平等、民主、法治,这些特征在今天的欧洲文化区域已经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而在其文明发详伊始和整个发展进程中的各个阶段,体现的程度则各有不同。西学东渐以来,西方法律文化随着清末变法修律、民国法典编撰和改革开发后的大规模法律制定活动等过程,虽然在民间并未得到完全认同,但至少已经开始占据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
本文要探讨的,就是在面对充斥着西方法律文化的中国法律体系时,普通民众所持的态度,以及这些态度所体现出来的问题。
法律工具论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其《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写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虽然即使欧美民主国家也很难说自己是信仰法律的社会,但高举法律作为评判的准绳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共识。
传统中国法律起源于“刑”,“刑”本身是义务本位的,是统治者管理社会的手段。这是历史事实,也被当代中国人认为理所当然。既然那只是上位者对下位者统治的工具,那丝毫不用对工具有什么客气的地方。于是上有法律,下有对策;于是推崇权力而不是推崇法律。中国社会的形态仍然没有摆脱“人吃人”的丛林法则,弱肉强食,成王败寇才是中国社会的主旋律。什么民主、公平、正义、道德,那些都不过是冠冕堂皇的政治说教,在几乎所有的场合,都是利字当头。
息讼、厌讼
人治与法制,包青天式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