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投标人少于三个时依法应如何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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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投标人少于三个时依法应如何继续进行

案例

某事业单位筹建综合办公楼项目,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全程法律顾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近三年内具有十个以上同类业绩类似规模经验,那么:

投标截止时间后只有两个投标人参加投标,问本项目该如何进行?

可否降低投标人业绩要求?

律师答疑

本项目应依法重新招标。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是一个招标项目发生法定情况,无法继续进行时的一种选择。这里的法定情况,包括投标截止时间达到时投标人少于三个、评标中所有投标被否决等情形,本项目符合该法定情形,应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人经过分析,如果招标失败的原因为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资质等要求过高,那么此时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即为重新招标时降低相应要求,但是降低后的资质等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对于投标人资质的最低要求,保证招标文件的合法性。

法律链接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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