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要点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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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要点综述江涛(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浙江杭州 310014)摘要:自水利部于2002年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经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以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逐步程序化、规范化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具有为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提供技术支撑和行政职能外延的双重作用。本文根据技术评估工作实践,结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总结性提出火电、水电、核电、输变电、交通、水利等行业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要点。

关键词: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技术评估;要点

1 前言

自水利部于2002年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经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以来,我单位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支持下,积极探讨、参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自2003年开始参与浙江省内及省外(四川、云南、广西、福建、安徽等省)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以来,我单位先后完成包括火电、水电、核电、输变电、交通、水利等行业近30余个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的作用,一方面是行政验收的技术支持与确认,直接服务于行政验收,肩负着行政职责外延的责任;另一方面受建设单位委托,完成对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质量、进度及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方面进行确认和评定,承担咨询评估服务的角色。这就要求在技术评估工作中,技术评估单位要担当好行政职能外延和咨询评估角色,处理好依法行政、业主需求和技术服务之间的关系,摆正自身位置,在工作中体现依法、求真、科学的作风,从而为技术评估工作奠定全面、稳固的技术和行政基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等。

根据技术评估工作要求,我们在评估工作过程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通过工作实践,不断改进、完善技术评估方法和手段,取得了一些经验,借此机会总结技术评估工作要点,以利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的为行政验收服务。

2 技术评估主要依据

2.1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公布)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经水利部令24号修改)第四条明确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五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同时还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范围、验收合格条件、验收时限、技术评估机构、验收程序及验收所需报告的提纲首次进行了明确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明确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工程投入运行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申请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3.2 规范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水利部于2007年10月8

日发布为行业标准,2008年1月8日实施,编号SL387-2007;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4日升格为国家标准,2009年2月1日实施,编号

GB/T22490-2008)明确规定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三个阶段(自查初验-技术评估-行政验收),对每个阶段验收合格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报告编制提出了细致要求,其中技术评估是直接为行政验收和技术咨询服务的,具有一定的行政延伸职能,在验收程序中起着最为关键的作用。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水利部2006年3月31日发布,2006年7月1日实施,编号SL336-2006)是技术评估工作中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核查

的技术支撑,明确规定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划分和质量验评要求。

3 评估要点

3.1 评估准备工作

评估工作开展初期,应先熟悉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专项设计资料,了解设计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其设计标准、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工程量和投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等情况。

3.2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评估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评估,主要包括对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实际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列表、分区详细说明,并就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以及临时借地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别进行说明。

3.3 初次进场工作

初次进场需要对实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是否满足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要求等进行全面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竣工验收前需要解决和落实的主要措施及意见》,并组织建设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召开验收启动会。

启动会上,技术评估单位应首先就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规定、程序及要求,其次就现场存在的问题、需要补充完善的措施及意见、建设单位计划验收时间、现场工作进度和质量要求、各相关单位需要完成的报告及工作等予以说明,安排好技术评估工作相衔接的各项工作。

待工程实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补充完成相关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后,评估单位应及时复查补充措施的质量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3.4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其布局评价

评估工作需了解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其布局,在实际过程中的调整变化情况(尤其是设计变更)。包括调整具体部位,调整后的措施是否满足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要求,调整后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是否合理等几个方面。

关于核实工程建设期间是否存在水土保持设计变更,如弃渣场、取料场、火电厂贮灰场的位置、占地范围调整情况,会引起部分水土保持措施尤其是工程防护、排水设施的调整,需要了解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措施是否满足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要求,是否做过专项设计、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工作。

3.5 水土保持措施工程量和投资情况评价

水土保持措施工程量和投资评价,从方案设计和实际完成两方面对比分析评价,并就工程量和投资变化情况和原因列表详细说明(主要从设计变更、措施局部调整、设计标准调整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结合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划分的单位工程进行统计。

3.6 水土保持措施质量评价

水土保持措施质量评价主要从两方面入手:施工监理(主体工程监理和水土保持专项监理)的工程质量验评资料和评估单位现场核查。

3.6.1 施工监理对工程质量验评情况核查

施工监理对工程的质量验评,从项目划分、中间材料试验、主要工序验收等各个环节,根据各行业不同要求,与《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所要求的项目划分及质量验评存在差异。因此,对于水土保持措施质量评价,应先查阅施工监理质量验评资料,在详细了解施工监理对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控制过程及结果后,将竣工资料核查工作重点放在项目划分、中间材料质量控制(如浆砌石砂浆和水泥砂浆抗压强度试验、锚杆预应力试验、回填工程密实度试验等)和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结果上。

3.6.2 技术评估对水土保持设施现场核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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