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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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第一条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来投资工业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金按最低标准收取,并免收市级留成部分50%。其中,进入市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项目,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征地费用和向国家、省、枣庄市交纳的征地税费,先由用地企业预先支付,企业投产纳税形成地方财力后,每年按企业纳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从同级财政设立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给企业,直至拨付到企业所交纳的征地税费数额为止。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否则,应全额交纳所有征地税费。
(三)市、镇工业园区内与村联办工业项目,可以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对农民耕地补偿费用,前三年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三年后由该项目纳税受益单位支付。征地
费用由村办企业自筹,企业投产增加地方财力后,市、镇政府每年从设立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直至扶持到企业所缴纳的征地补偿费和办理征地有关税费总额为止。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四)在市工业园区兴办工业项目,道路占地费用,坚持依法征用原则,由市财政分期分批支付,第一年每亩支付3000元,以后每亩每年支付2000元,直到付清为止。
(五)对于外来投资工业项目自愿一次性征地,并用土地进行融资的,政府收取50%的土地收益金后,允许企业以100%的土地进入银行和市场融资。
(六)利用原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可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新建企业,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缴纳。
(七)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工业项目的,可以无偿用地,租期可达30年,重大项目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土地租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八)市级工业园引进境外资金额度较大的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政策。
第二条收费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在项目审批、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收费给予减、免、缓(附明细表)。
(一)外来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免征自来水工程设计费、环卫保洁服务费、劳动年检工本费、水利建设基金、勘察设计及材料设备招标管理费、墙体节能费等6项收费;对煤气增容费、自来水增容费、建筑构件质量监督费、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资金、散装水泥节约包装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职工教育基金等8项收费缓收2年;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征收。其中,进入市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除测绘费、规划设计费、建筑设计费、地价评估费等劳务性收费只收取成本费用外,其他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
(二)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开发管理费、劳保统筹费、拆迁管理费按50%征收,综合开发费按2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先按20%征收(其余缓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征收。
(三)对外来投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下限征收,其中,市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项目,三年内免缴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年起按正常收费的50%缴纳。
(四)对引进世界500强公司、国内上市大企业投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投资新建高新技术项目,除在税、费、用地
方面享受本文规定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外,在用热、用电、用气方面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三条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客商投资新办工业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
(二)外商投资市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形成的国税、地税依法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级财政前3年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2年减半扶持。
(三)外商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返还4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返还,后3年按50%返还。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项目优惠政策第四条外来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项目,和本市开发商同等对待,通过市土地储备中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投资旧城改造、市场开发的项目,由拆迁人委托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拆迁,采取净地拍卖或改造方案招标等多种形式,依法转让土地。
第五条对外来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项目,符合滕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要求的,实行属地招标。自带符合准入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队伍,到主管部门备案,
并办理项目临时资质证书后,可以邀标;使用当地建筑施工队伍的,实行公开竞标。
第六条外来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项目,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享受本文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收费优惠政策。建设过程中,开发管理费、劳保统筹费、拆迁管理费按50%征收,综合开发费按2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先按20%征收(其余缓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按80%征收。涉及旧城改造、市场开发等开发成本较高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通过合同约定和规费优惠,确保项目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第四章公益性、服务业等项目优惠政策第七条外来投资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公益性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享受本文第二章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享受本文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收费优惠政策。
第八条外来投资兴办商业、饮食、娱乐业等服务业项目,用地、收费政策参照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执行。
第九条外来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的,有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20年。BOT、TOT方式合作项目,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提供划拨用地。
第十条外来投资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农业项目开发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到50年。通过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金免缴。
第五章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引进外来有偿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使用期限在6个月以上,且利率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符合上述条件且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除按上述规定奖励外,再按实际到位资金低于银行基准利息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因职务行为引进的有偿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给予定额奖励。
第十二条引荐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属市外、国外独资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引进资金兴办合资合作项目的,按引进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以先进设备和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引进重大工业项目给予定额奖励。
第十三条引进资金兴办流通、商贸项目的,按项目建成形成年度纳税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对争取的上级无偿资金,根据资金数额和项目性质,给予定额工作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