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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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

发文单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文号:沈开委发[1997]56号

发布日期:1997-5-12

执行日期:1997-5-12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标底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决标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快开发区的建设速度,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开发区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五条开发区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管委会领导、规划建设局、经发局、财政局、监察局、工商局、建行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招标办由规划建设局分管。其职能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审核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

(三)审核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

(四)审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五)对开标、评标、定标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六)参与中标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特殊工程和议标工程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八)参与工程竣工后的评价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招标资格条件:

(一)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六)不具备前款(二)至(五)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七)招标办对建设单位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方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承办招标工作。

第七条对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工程经有立项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到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前应当具备的招标条件:

(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已经依法取得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办理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手续;

(四)已经办理报建手续;

(五)国家、集体投资项目还需持有建设计划和审计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不经招标直接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条招标的分类:

(一)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按有关规定招标,施工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二)由国家、集体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公开招标或公开发包;

(三)经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属于保密、特殊专业工程,可直接发包;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建设工程,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的形式发包;

(五)其他全部利用外资或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在领导小组和招标办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并在招标办办理建设工程中标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资质审查: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五)招标办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向各投标单位通报审查结果;

(六)向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技术材料,并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八)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书的7日内,向招标办返回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招标办同时返还保证金;

(九)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5个工作日,大型工程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发出后,其内容一般不得修改;确需修改时,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标单位,同时报招标办备案。招标答疑在发标后7日内进行。

第三章标底

第十四条标底由招标单位或委托代理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五条编制标底的依据:

(一)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以及国家、地方规定的技术、经济等指标为标准;

(二)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标底价应在批准的总概算额度内,并充分考虑市场的实际变化;

(三)施工工期按照国家、地方制定的工期定额确定,标底工期短于定额工期的,应按有关规定增加施工费;

(四)标底必须经过开发区或其他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审查,并报招标办;

(五)一项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

(六)标底价格作为招标市场定价的依据,其工程价格可限定在标底价的上下百分之五区间;

(七)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开标前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投标

第十六条凡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开发区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的施工单位,均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建设工程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应提供如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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