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治校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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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 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 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 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 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 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 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分 析
在此案例中,老师面对课堂突 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 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 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 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
涉及以下法律条文:
《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 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 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 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明确界定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 护原则 (二)明确界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三)明确界定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应 履行义务的相关规定


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的 义务。 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学校有保护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义务。 学校有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
二、学生之间的伤害案
某小学,学生小文到操场活动。当时其他 年级正在练习接力赛跑,尽管已经下课, 练习却还在进行中。由于操场狭小,学生 又多,小文被其中一个跑步的同学撞倒。 送医院她被诊断为“脑内膜出血”,住院 半个月。
致害学生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 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依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三十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 责任。
六、体育课中

原告肖涵(当时12岁)与被告范吉俊、李佳 磊均系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以下简称五十 四中学)学生。在上体育锻炼课中,肖涵将 排球踢出了学校围墙,为外出捡球,肖涵提 议,由范吉俊、李佳磊分别抱住其双腿,协 助其爬围墙。在爬围墙时,肖涵不慎从围墙 上摔下,头先着地。范吉俊、李佳磊见状后 将肖涵送往学校医务室。医务室老师为肖涵 头部做了冷敷后,进行观察,同时即与肖涵 母亲联系,因联系不上,肖涵的班主任顾老 师即骑车去肖涵母亲单位找肖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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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 改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 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 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 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学生帮教师做事受到的伤害
为教师个人打开水被他人撞翻 烫伤案 某日,被告王瑛让已下课的原 告为其打开水。原告在打回开水 上楼时,恰逢被告闫石在学校楼 道的防盗门横梁上打秋千,被告 闫石将暖水瓶碰碎烫伤了原告的 右腿。事发之后,被告王瑛及校 方送原告到医院就诊,经天津市 第四医院诊断,原告右腿热烫伤3 %(深Ⅱ度)。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 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 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 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 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 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 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 沟通。
地方频发学生溺水死亡情况,要求学校应当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戏水、 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针对学生校外体育运 动易发生危险的情况,规定应当避开主要街 道和交通要道;针对当前校车良莠不齐、管 理混乱状况,特别对校车安全管理做出统一 规定;规定加强宿舍安全管理的同时,特别 提出应当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 管理等等。 第四、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 《办法》对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做了具体的 规定,比如,针对集中上下楼梯时易造成学 生踩踏事故,《办法》提出“学校应当合理 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 人员巡查”的规定,有很强的操作性。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 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 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 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 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 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 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 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主要是从学校的相关安全 角度,以案说法,介绍常见 的一些可能涉及的基本法律 问题,以供大家在学校管理 中予以参考。
1、教育教学活动中
一、教师体罚案
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 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 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 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 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 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 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8月21日,教育部颁布 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同 年9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办法》), 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办法》 在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 监护职责的同时,又规定了学生伤害事 故发生后学校承担或不承担责任的具体 情况。

下午3时许,肖涵母亲单位的同事来到 学校,将肖涵送往医院治疗。经治疗诊 断,肖涵颅内出血,造成继发脑疝,致 左上肢、左右下肢瘫痪。法医鉴定结论 为:一、伤者肖涵头部受伤致左侧颞顶 部硬膜外血肿(血量超过20厘米),蛛 网膜下腔出血继发脑疝,经医院开颅手 术等抢救治疗后目前右侧大脑半球萎缩, 左上肢及双下肢瘫痪(肌力二至三级), 生活不能自理。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 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之有关规定,属 2级伤残,伤后给予营养8个月。
学校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要认定学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当 看学校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 学校有无过错主要应从以下两点来分析: 学校开展体育教学活动的场地是否合 乎法律的要求。 教师在组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时有无 过错。
三、课间活动中
某小学举办春季运动会,三年级学生俞某与 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 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 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 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 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 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 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 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 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 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 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 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 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第八条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 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 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 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 现象。 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 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 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 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 办法》
我国第一个专门关于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法规 性文件;是第一个以十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 布的有关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是第 一个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配套的法规 性文件。基本特征有 :第一、内容全面。既 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 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既 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 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内容比较 全面,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
第二、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 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负有 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沟通 与协作的重要方式,力求推进建立规范的工 作机制。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校长负责制、门卫制度、校外人员的登 记或者验证制度、危房报告制度、安全隐患 排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 制度、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宿舍安全管理制 度、校车管理制度等。 第三、针对性很强。《办法》认真总结近 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 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比如,针对一些
4、《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 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从1986年开始起草, 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 10月31日 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法 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 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 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 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 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 其适用范围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 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 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 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 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其实也是对学校事故的一个界定。
关于依法治校的一些基本 法律问题
依法治校与依法执教
一、依法治校涉及的基本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1986年4月12日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9章156条。这是 一部在我国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大潮中诞生 的、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基本民事法律。它 的出台,不但适应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大局, 而且引领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民 事权利是基本人权,尊重和保护民事权利是 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主义制度根本宗旨的要求。
学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㈠ 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 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 民事法律后果。 ㈡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 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 政法律后果。 ㈢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 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刑 事法律后果。
二、关于依法治校的一些典 型案例的法律分析

评析
承担责任的依据 民事责任中的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有在主 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原因和结果 之间的相互关系。 学校承担责任的理由 一种意见认为,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 另一种意见认,学校应承担责任 。
五、教师精神疾病伤害学生案
2006年9月20日下午,湖南省永州市第十二 中一历史教师李恒毅不仅在课堂上用钢筋殴打 女生章耀尹,还亲手把章耀尹从四楼上扔了下 去,导致这名只有11岁的学生最后不幸身亡。
2、《义务教育法》
(一)凸显了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 以学生权利为本,新法的第一条就 规定了“保障受教育权”。而且新 法第二章就是对学生的规定,把学 生放在了学校和教师的前面,体现 了对学生的重视。


(二)凸显了政府的责任。新法中直接 提到政府的约有七十处。强调了问责制, 提出了“引咎辞职”的措施;特别强调 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职责。 (三)凸显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如免 收学费、杂费。提出教育的均衡发展, 保证教育的公平性,对教科书的审定制 定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以 营利为目的,无论是公办的还是民办的, 都应当保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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