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刑事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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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惩贪赃枉法的官吏,是明朝立法的重心,采取 “重罪加重”的原则。明律继续沿用唐律“六赃” 罪名,除“常人盗”和“窃盗”,其余四赃“监 守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坐 赃”均与官吏有关。 • 《明律· 刑律》专设“受赃”一门,内分官吏受财、 坐赃致罪、事后受财、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 借贷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官吏犯赃、私受公 侯财物、剋留盗赃等律条。可见,防范之严密。 而对于贪污受贿罪犯,则往往法外施刑,前述一 些肉刑都被重拾起来,如墨面、捶足、剁指、断 手、挑筋、阉割为奴、枷项游历、肢解、碎肉、 枭首、凌迟、族诛等。
• “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官吏赃至 六十两以上,枭首示众,剥皮实草。史载:府 州县卫官署左旁设土地庙,为剥皮场所,俗称 “皮场庙”。官府公堂座旁,各悬一个剥皮实 草的前任赃官的人皮囊,以警醒现任官员。 • 然而,如此极端的做法,并未使贪赃枉法绝迹, 治标不治本。终明一代,贪贿情形更胜王朝。 朱元璋本人就曾感叹:“我欲除贪赃官吏,奈 何朝杀而暮犯。” • 此外,朱元璋还严禁臣下结党与内外官交结。 《明律》专设有“奸党”条,若有犯者,从严 从重处罚。明初的“胡惟庸案”与“蓝玉案” 就是例证,两案均牵连甚广,前后诛杀4000多 人,就连李善长一家七十余人也未能逃脱。明 律还严禁宦官与后妃、外戚干预朝政。
• 宋神宗时,“盗贼重法”有了进一步发展, “重法地”的范围迅速扩大及于京东河北部分 州县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淮南 、宿州、京东 应天府、齐、徐、济、淮阳、沂等地;同时, 增立了重法人之法,规定“居非重法之地而囊 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若复杀官吏及 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于州县之内, 劫掠于江海船栈之中,虽非重法之地,亦以重 法论。” • 宋哲宗时期,“盗贼重法”发展至顶峰,全国 二十四路中已有十七路为重法之地,同时规定 “(重法地)有犯即坐,不计其数”,凡藏匿 强盗,资给或走漏消息者,并罪至死。
• 重典治民 • 从农民领袖蜕变为皇帝的朱元璋,将农民 阶级的反抗视为其政权统治的最大威胁, 认为“民经乱世,欲度兵荒,务习奸猾, 至难齐也。”因此,对于谋反、大逆、谋 叛、劫囚强盗等罪处刑严重,其死刑和连 坐范围均远超唐律。从朱元璋到朱棣,再 到明武宗,对于民变的残酷处罚如出一辙, 一次性屠杀数百上千,乃至万余人。然而, 重典治民只能取得一时之效,逮至明中后 期,农民起义风起云涌,最终为李自成率 领的农民起义军所埋葬。
• 《史记· 秦始皇本纪》:始皇为人,天性刚 戾自用,起诸侯,并天下,意得欲从,以 为自古莫及己。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 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丞相诸大臣 皆受成事,倚辨於上。上乐以刑杀为威, 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 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 • 《汉书· 刑法志》: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 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 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 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 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 明朝 •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贫寒,经历坎坷,对于 元朝末年因“威福下移,驯至于乱”的教 训感受深刻。公元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 朝不久就告戒臣僚们“天下初定,百姓财 力俱困,譬犹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 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若贪官之结, 虽小罪,不赦也”。自此确立了“重点治 国”的刑事政策,具体表现在重典治吏和 重点治民两方面。
• 朱元璋首先制定重典,为重典治国提供法律依 据。1374年,朱元璋“亲自裁酌”,制定《大 明律》;从1385年到1387年,朱元璋有亲自 制定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效力,甚至更高效 力的《御制大诰》,由《御制大诰》、《御制 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四编组成,内容都是由重大案件、朱元璋的 “训诫”和特别法令三部分组成,主要是针对 朝廷上下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它罗列了凌迟、 枭首、夷族罪、斩首、挑筋去指等酷刑。此外 还颁布了《臣戒录》、《醒贪简要录》、《申 诫公侯铁榜》等一系列法律,形成了一个严密 的法网。
一、重典治世的刑事司法政策
• 《尚书》:上刑 适轻,下服;下刑适中,上服;轻重诸 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 《文献通考》“刑考八”的解释: 事在上刑而情適轻, 则服下刑,舜之“宥过无大”,《康诰》所谓“大罪非终” 是也。事在下刑而情適重,则服上刑,舜之“刑故无小”, 《康诰》所谓“小罪非眚”是也。若诸罚之轻重,亦皆有 权焉。权者,进退推移,以求其轻重之宜也。刑罚世轻 世重者,《周礼》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 国用中典,随时而为轻重者也。轻重诸罚有权者,权一 人之轻重也;刑罚世轻世重者,权一世之轻重也。惟齐 非齐者,法之权也;有伦有要者,法之经也。言刑罚虽 惟权变是適,而齐之以不齐焉,至其伦要所在,盖有截 然而不可紊者矣。此两句总结上意也。
• 宋仁宗首创“窝藏重法” • 宋仁宗在镇压“盗贼”的过程中看到,“盗贼不戢”的 一个重要原因,不仅“侪类相与为之囊橐”,而且“由 大姓为囊橐”。尤其是捉贼吏人,亦“在家窝盘贼人, 结连徒党,资给粮糗,供借器仗,利其厚赂。因此,宋 仁宗于嘉祐六年(1061年)“命开封府诸县盗贼囊橐之 家立重法”。即令开封府诸县将有关惩治“盗贼囊橐之 家”的敕令汇编起来,立为《窝藏重法》。自此,有关 “盗贼”的敕令从编敕中独立出来,首先成为开封府诸 县惩治“盗贼”、审断“窝藏”罪案件的法律依据。 《窝藏重法》的制定,不仅确定了开封府诸县为适用 《重法》的地分,也加重了对“窝藏”犯的处罚,成为 强化京畿治安的重要立法。 • 宋仁宗在常法之外,针对特定地区,特定犯罪,制定特 别法规,实行特殊法统治的做法,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 是前所未有的。它具有后来资产阶级特别法的性质。这 不仅使惩治“盗贼”的法律重典化,也成为北宋刑法的 一个突出特征。
• 纵观数千年的中国历史,虽不乏有推行宽 刑慎罚、施行仁政的,但残酷刑罚却是不 绝于缕,尤其是处于战争不断、社会动荡 不定的乱世。下面就以历史上推行重刑主 义的几个突出代表如秦朝、宋朝、明朝等 为例,稍加叙说。
• 秦朝 • 秦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法治”王朝。秦 朝因法而兴,也因法而亡,是中国此后历 朝历代之教训借鉴。自秦孝公任用商鞅, 施行变法开始,法家的“法治”主张与重 刑主义就贯彻秦朝始终。从秦国时期的商 鞅、韩非子,到一统六国的秦朝时期的嬴 政、李斯,他们都极力宣扬和贯彻法家的 有关思想,推崇法治,强调重刑主义。。 因此,秦朝的法制呈现出繁密而苛刻的特 点,“凡事一断于法”,轻罪重刑。
第三讲 发达的刑事司法文化
一、重典治世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人本主义的刑事司法理念 三、固有刑法的特质与传统刑罚的基本原则 四、刑罚制度的演变
概述
• 蔡枢衡先生曾说过:“中国的刑法史是法制史 的重心。除了刑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法制史,便觉得空洞无 物。”(《中国刑法史》)从国家法律制度的 建构而言,蔡老先生此言不虚。概因为在阶级 对立严重的社会,通过严刑峻法来管控社会是 人类发展史上的共相,同样也是共同规律。中 国历代王朝均颁行众多以刑法为主的法律自然 也就不是独特现象。从“夏有乱政,而做禹刑; 商有乱政,而做汤刑”,“五刑之属三千”, 到后期的科条繁杂,正律之外尚有单行刑法, 略见一斑。
• 商鞅:“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 教。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令行,壹教则 下听上。夫明赏不费,明刑不戮,明教不 变,而民知于民务,国无异俗。明赏之犹 至于无赏也,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明教 之犹至于无教也。” • “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 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兴国行罚, 民利且畏;行赏,民利且爱。”“以刑去 刑,国治;以刑改刑,国乱。故曰:行刑 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 至事生,国削。”
• 死刑的存在由来已久,可以说与人来 社会的产生与发展相伴随,只是因时 代形势的变化而逐渐趋向文明。 • 周朝的死刑,史称有七种:斩、杀、 搏、焚、辜磔、踣、磬。至秦时,形 成十余种死刑。 • (1) 车裂,俗称五马分尸。 • (2) 腰斩,拦腰斩断而死。
• (3) 枭首,即将罪犯斩首后,将 其首级挂在高竿上示众。 • (4) 磔,也是分裂肢体的刑罚。 • (5) 坑,即活埋。 • (6) 绞,即缢死。 • (7) 戮,戮的本意为杀,秦代戮 指对罪犯先行处死,然后陈尸示辱。
• 宋英宗别立“盗贼”重法 • 宋英宗在位时间虽短,但他面临的形势却更为严峻。治平初年, 因府界、京东、京西水灾极多,民不堪命,出现了“群盗杀害 辅郡之官吏,系囚叛起京畿之狱”。的局面。因此,宋英宗于 治平三年(1066年)四月降诏:“开封府长垣、考城、东明县 并漕、濮、澶、滑州诸县,获强劫罪死者,以分所当得家产给 告人,本房骨肉送千里外州军编管”。“罪至徒者,剌配广南 远恶州军牢城,以家产之半尝告人,本房骨肉送五百里外州军 编管。编管者,遇赦毋还”。宋英宗所立“贼盗重法”,不仅 把重法地的范围由京畿扩大到京东,河北的一些州县,而且连 坐家属,籍没家产。其法之重,远远超过了五代的苛法。 • 宋英宗制定的重法中还规定:“上件州县,今后捉获强劫贼人, 虑有他处人曾于上件州县行劫败获,亦合用此重法。及有贼人 犯在立重法以前,获在立重法以后,……则更不问犯罪在前,亦 并用重法。” 即在重法地分捕获的“强动贼盗”,不管是何时 何地犯罪,也不论犯罪是在立重法之前还是之后,一律依重法 断罪。这就使重法的溯及力冲破了重法地区和时间界限。更突 出了重法的镇压本质。
• 在前面的讲述中,我们已经谈过中国古代法律的一 个显著特点就是“刑法发达”,刑罚残酷,将刑法 的威吓功能发挥的淋漓尽致。无论是早期还是后期, 无论是以肉刑为主的旧五刑,还是以徒刑为中心的 新五刑,在这些主刑种之外还存在一些法外酷刑, 如商纣王时期的炮烙、醢,后来的凌迟、族诛等, 均说明中国古代盛行重刑主义。然而,重刑只是中 国古代刑罚文化的一个面相,它还有另外一个面相, 就是强调人命关天,推崇人本主义,如对死刑复核 制度、存留养亲制度、恤刑制度等。因此,中国古 代的刑法文明就如一枚硬币,是一个有着双重面相 的矛盾结合体。这一独特面相的形成,与中国传统 的宗法等级社会结构、以农耕文明为主的自然经济 结构、占居主流的儒家伦理文化等密切相关。
• 中国古代,虽然力行重典的有前述秦、宋、 明等典型代表,但其他各王朝政权对于重 典并不排斥,即使是以盛世著称的汉、唐、 清,其统治者对于侵犯中央集权、皇权的 犯罪行为毫不手软,其处罚之残酷程度并 不逊色于秦、宋、明朝,譬如清朝“文字 狱”之多、牵连范围之广、处罚之重就是 一明证。下面我们就以死刑的有关历史变 化来说明。

受命于天,暨寿永昌
• 宋朝 • 赵匡胤自建立宋王朝之始,一方面标榜“仁 政”,曾多次更定“窃盗律”和“强盗法”, 以减轻“盗罪”的处罚。又定“折杖法”,以 杖作为流、徒、杖、笞的代用刑。并立“刺配 法”,以贷杂犯死罪。此举皆有轻刑之意。另 一方面对强劫贼罪,特别是谋反、谋叛、谋大 逆等直接威胁、损害皇权和封建国家根本利益 的重大犯罪的处罚,则通过《宋刑统》中的附 令敕进一步加重了。其后,太宗即位,继续沿 用此政策。北宋中后期,随着阶级矛盾的激化, 盗贼蜂起,灭不胜灭,于是别立法禁,法外断 遣。
• 清朝康熙皇帝 评价朱元璋 “治隆唐宋”, 该碑现立于明 孝陵。
• 重典治吏。 • 为强化吏治,明王朝通过一系列行政法规明确 官吏的职责权限,如不能尽职尽责则给予行政 处罚或刑罚制裁。如《大明律》中设有“贡举 非其人”、“举用有过官吏”、“擅离职役”、 “官员趋任过限”、“无故不朝参公座”、 “擅自属官”、“事应奏不奏”、“官文书稽 程”等罪名。此外,《吏律》中的“讲读律令” 条规定官吏必须熟读国家律令,讲明律意剖决 事务,每年年终必须通过考核,“若有不能讲 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 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若擅为更改, 变乱成法则处以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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