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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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现行《公司法》第102条: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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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有无效力? 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41万元,由49个自然人投
资设立。2006年7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以超过表决权三 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之 后,原告童某等13个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该决 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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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使在公司章程第67条增加了以下四项内容: 董事会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决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不含 股/投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 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20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 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监 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l/2。 董事、监事候选人产生的程序:①董事会负责召开股 东座谈会,听取股东意见;②董事会召开会议,审查 候选人任职资格,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③董事会 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供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体现。 公司成立后股东的加入视为对章程的接受。
因此公司章程对所有股东、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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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章程是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的规则。 --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公司 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公司 内部各机构之间。
4. 章程是公司对外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之一。 公司制度是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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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式 制定章程是一种要式行为。 章程应以书面形式体现,并经全体制定
人同意,由制定人在章程上签名或盖章。 任何口头约定都不具有公司章程的法定 效力。 章程在某些国家(如日本、法国、德国、 奥地利、比利时、意大利等)须经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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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体现在其记载事项上。 (一)公司章程内容的一般规定 根据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以及所记载的事项
对章程效力的影响,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分 为三类: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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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任何一项缺乏记载或者记载不合法,将导致整
个章程无效。属强制性法律规范。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由法律予以列举,并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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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些新增条款,其中特别是对股东推 举董事条件—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的 限制,大港即使高比例持有爱使的股份, 也难以从实质上控制和经营管理爱使。
爱使章程的修改是否有效成为关系大港收 购成败的决定性因素。
争议焦点:公司章程能否剥夺(限制)股 东对公司董事(及监事)的提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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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 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 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该条是 有关公司权利分配的一般规则。
第五章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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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
一. 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设立
股东(发起人)共同制定的调整公司内 部组织和外部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1.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之一。 • 章程是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组织的重要标 志。不同于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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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章程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共同制定 章程是公司股东的意思自治的集中表现。 在公司设立时章程是设立人的意思一致的
问题:章程的自治的范围究竟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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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大港与爱使章程之争
【案情简介】: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 港油田重油公司和天津大港油田港联石油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大港) 于1998年7月间,四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举牌收 购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爱使)股份,至8月7 日,大港已经累计持有爱使股份1214.468万股, 占后者股份总额的10.0116%,为爱使的第一大股 东。[注:原第一大股东系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延中),当时持有爱使股份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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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章程的性质 理论界对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并未达成
一致。国内外学者的主要观点有二: (1)契约说: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或发起人
之间的一种合同或协议,是当事人之间 就有关法律行为达成的契约。(以英美 法为代表) (2)自治法说:公司章程是自治规则,是作 为公司及其全体成员的基本行为准则。 (大陆法及我国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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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规则说的理由:
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合同只约束合同当事人,对合 同以外的第三者并无约束力。
公司章程效力的广泛性:公司章程一经登记,其效 力就及于公司及公司的全体成员,一定条件下还能 对第三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
➢ 公司章程不仅对参与制订章程的股东或发起人具 有约束力,而且对公司、后加入的股东(所有股 东)、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公司的管理人员 之间(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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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公司章程自治的范围?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如 何界定? 国家干预与公司自治如何合理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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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 公司章程的制定 (一)制定人 公司章程是设立人共同意志的体现,应由公司设立时
的发起人或股东共同制定。具体而言,无限公司、两合 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在设立阶段由公司最初 的全体股东(设立人)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 程由全体发起人制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章程还须经创立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 我国公司法:第23条-有限公司;第60条-一人有 限公司;第76条-股份公司;第90条-募集设立的 股份公司。
争议的公司章程内容包括以下四项:(一)自然人股东死 亡后,合法继承人继承部分股东权利和所有义务,继承人 可以出席股东会议,但必须同意由股东会作出的各项有效 决议;(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 按照股东会决议可以优先认缴出资;(三)股东会议作出有 关公司增加资本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立、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四)公司不设监事会, 设监事一名,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 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股东会决议还对被告公司原有 章程的其他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童某等13人认为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上述四条内容违 法,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无效1。8
问题:在“股份民主”基础上的公司机制, 为什么不实行完全的 公司“意思自治”? ➢ 大股东意志操纵的可能。 ➢ 公司事务(如合并、分立、解散等)的 涉他性。
“只有那些影响到他人的个人行动,或者一如 习惯上所描述的那样,只有 ‘涉他人的行动’, 才会引发对法律规则的阐释或制定”。——哈 耶克
的特别决议不能变更;若未记载,不影响章程 的效力;若记载不合法,仅该事项无效,章程 的其他事项仍具Leabharlann Baidu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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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因公司类型的不同而有区别。 1、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25条):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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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最终认 定爱使章程“不规范”,并指示上海证券 管理办公室约见爱使董事会成员,督促爱 使按照(原)《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尽快 修改公司章程。经大港提议,爱使于1998 年10月3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修改爱使 《公司章程》第67条的规定,并选举大港 推派的6人为爱使董事,“爱使章程之争” 告终。
本案的结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 公司章程不得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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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例
案例1:伊犁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06年初,也 开始针对恶意收购修改《公司章程》。新的公司 章程约定,只有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且持有时间270 天以上的股东,才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此 章程的修改是否有效?——章程中限制股东临时 提案权的条款有无效力?
➢ 公司从设立到解散的整个过程中,其组织原则、 活动范围、管理机制等均受公司章程的规范,即 公司本身受章程约束;
➢ 公司章程经过公示,其有关条款(如记载公司住所、 公司营业机构、股东责任性质等事项的条款)也构 成对公司交易相对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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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在实证法上的考察: 以我国现行《公司法》为例 :
大港收购爱使的努力受到爱使董事会的强力阻击, 后者的武器主要是爱使修改其章程,在其章程中 设置“反收购条款”(“驱鲨剂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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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知识:资本市场上用于反收购的“驱鲨剂 条款”:即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设计一些收购人 不愿接受的条款而为控制权的转移制造障碍的 反收购措施。表现形式如:特别决议条款(公 平价格条款)——规定在收购人取得目标公司 一定比例的股份时,除非经非利害关系人股东 多数同意(或收购人以公平价格收购异议股东 所持股份),否则该取得的股份没有投票权; 禁止合并条款——规定收购人在取得目标公司 一定比例股份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某些企 业合并行为等。
载于章程的事项。 若予记载,则具有法律效力;若不予记载,
并不影响章程的效力;若记载不合法,则仅该 事项无效,而章程的其他事项仍为有效。属 授权性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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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意记载事项 法律不作列举,而由当事人决定载入章程的事
项。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一旦记入公司章程,则具有效力,非经股东会
第12条: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第13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
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16条:关于公司转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及其数额----依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 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规定的,不得 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37条:关于股东会的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41条:关于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和会议纪录----召开股东会会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2条:关于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 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为准则的一种制度。 章程在公司内具有“宪章”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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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 公司章程的制定(制定的法定)、内容
(内容的法定)、效力(效力的法定)和 修改(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均由公司 法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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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开性 公司章程须经登记,意味着公司章程具有
公开性。 (1)公司章程应当对股东、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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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81条):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的方式和出 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公司应当将章程置备于本公司。对于募集 设立的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必须向社会公开 其章程。(参见公司法第34、 97、86、87 条)。
(2)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信誉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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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治性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自我规范的组织和活动的 具体规则。
公司可根据自己的资本规模、股权结构、股东 构成、成立的目的等自行制定。
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权为股东选择管理 者的权利,属于其固有权利。
93年《公司法》未规定股东行使董事提名权的持 有股份数额及期间要件。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7条规定: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 的提案。未对持有期限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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