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章 股东、股权 与股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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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的转让方式
1、记名股的转让 背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登记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 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 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139条)
2、无记名股份转让 交付
六、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四)上市公告
(五)挂牌上市
甲公司经股东大会决定拟向国家证券管理机构申请股票 上市,下列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是( )
A.该公司已经按照有权机关的核准要求公开发行了股票 B.公司的股份总额为一千万人民币 C.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0% D.公司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情形 (一)暂停上市 《证券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 交易所决定暂停其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 虚假记载,可能误导。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股票的分类 1、普通股和特别股 2、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3、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我国实践中的分类
1、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
2、流通股与非流通股 3、A股 B股 H股 N股 S股 T股
四、股份的发行
(一)股份发行的概念与种类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资本而发 售股份的法律行为。 种类: 1、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 2、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3、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4、增资发行和非增资发行
5、平价发行与溢价发行
(二)原则与规则
1、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
2、规则: 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 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三)股份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1、设立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条件:《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新股发行条件与程序
《证券法》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 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条件。
程序略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是2004年1月由几家国有企业依法 改建而成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票270万 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发行的股票获准上市交易。该 公司2004年至2006年连续3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仅为100 万元;2007年起公司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资金周转发生很大困难。为解决公司资金短缺问题,公司董事会于 2007年7月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方案,交股东大会讨论。股东大会 以52%的表决权通过决议,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人 民币,为吸引投资者以95元/每股的价格出售,拟筹集资金950万元 人民币。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议后,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了发 行新般的公告,专门成立新股销售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行为中,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有( )。
A.公司在股市上收购本公司股票一批共3%,作为奖励派发给贡献突出 的员工 B.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依法将其持有的Fra Baidu bibliotek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另一公司 C.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D.公司成立3年后,某发起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卖给另一发起人
六、股票的上市
(一)上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法》第120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的特征可以归纳如下:
1.上市公司是一种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经公开发行并且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3.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必须遵守信息披露方面的特别要求。 4.上市公司具有特别的权利能力。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61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 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5.上市公司的内部职位设置有特别规定。 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要设独立董事和董事 会秘书。 6、上市公司的内部决策机制有特别规定。
(二)审查批准
由上市委员会审查,20日内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审批文 件报送证监会备案。
(三)签定协议
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 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1、上市交易前5日公告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公告的文件与事项————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 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这些特别规定包括两个方面:
(1)处理重大资产现定。《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 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关联董事表决权的规定。《公司法》规定,上市公 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 举。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 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 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公司法》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牢记法条:
(****)142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转让 或注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1年转让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6个月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问:甲公司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并说明理由。
五、股份转让 (一)股份转让的限制 1、场地限制——《公司法》138 《证券法》39
2、对发起人的限制——《公司法》141 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限制——《公司法》141 4、其他限制——《公司法》139
牢记法条:
(*****)141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 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 (2)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4)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核。 (5)公开募集股份。 (6)召开创立大会。 (7)设立登记并公告。
在我国,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PT水 仙” )是第一家因连年亏损依法退市的上市公司。 “PT水仙”股票自2001年4月23日起终止。“PT水仙 ”的退市表明我国证券市场退出机制已经开始建立, 这将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整体质量的提高,有利于证 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此后,PT粤金曼、 PT中浩 、PT南洋、PT金田等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
(二)终止上市 证券法第56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 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 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股
份
一、股份的含义与特点
股份是股东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所形成的 均等份额。其特点是: 1、平等性 2、可转让性 3、不可分割性 4、证券性
二、股份的表现形式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 股份的表现形式就是股票—— 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的特征
1、公司成立后以公司的名义发行的 2、股票是证权证券 3、股票是要式证券 4、股票是有价证券 5、股票是一种永久性证券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程序 公司股票上市必须遵守法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
(一)提出上市申请
1、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2、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 上市报告书;(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 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 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7)最 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
二、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证券法》第五十条 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 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 假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