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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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税目对照表
序号
1 2
现用税目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新税目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3
4 5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经营所得
6
7 8 9 10 11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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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纳税申报制度
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 税款
有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次月15日内完成纳 税申报并交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 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 期限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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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义务人在取得收入的次月 15内完成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
扣除的差别
•只有工资薪金才能每 月扣除5000元的基本 减除费用; •取消1300元扣除的超 国民待遇
征管模式的不同 •按月和按次申报, 不需要办理汇算清 缴
适用税率 •适用综合所得税率 表按月换算后的税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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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分类所得的政策变化要点
合并的所得 没有变化的所得 取消的所得
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 所得 调整经营所得的税率保持 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 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 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 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 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 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 日的离境。
9
综合和分类相结合
工资薪酬 稿酬所得
居民个人 综合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 劳务报酬
10
分类所得
股息利息红利
财产转让 经营所得
财产租赁
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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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小综合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上为劳动性所得) 大分类 经营所得 股息利息红利 财产转让 财产租赁 偶然所得
多项措施降税负
•提高基本减免额由3500 元到5000元; •首次提出专项附加扣除; •优化税率结构,扩大低 税率级距
征管模式的变化
•预缴和年度汇算相结合; •赋予个人纳税识别号; •全员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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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 稿酬的规定
没有综合所得概念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 特许权使用费和稿酬所 得依然分类计算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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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有增有减
其他扣除项目(保留,年金、商业健 康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等)
专项扣除项目(保留,三险一金)
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5000 元) 附加减除费用(取消,原1300) 专项附加扣除(新增,子女教育继续 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 金、赡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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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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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
• 包括继续教育、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 • 预计采取定额+限额 • 有待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很多,包括范围、标准、计算方法等等 • 总局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考虑:申报就能扣、预缴就能享受、未扣 可以退税、多方位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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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扣除和捐赠支出:
• 年金、商业健康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等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 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 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 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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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对扣缴义务人的要求
•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 按此预扣预缴税款 •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 照规定予以扣除,补得拒绝。 •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 扣缴税款等信息。
税法第8条 反避税条款 税务局依法处理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 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 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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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
项目 1、 2、 3、 关联交易调整 受控外国企业 一般反避税调整 内容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应纳税额;无正当理由 推定分配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获取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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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关注事项:
• 新税法取消了原法中的其他所得,且无兜底条款。原法中按其他 所得征税的受赠礼品、担保所得等所得项目,以及新出现的所得 项目何如征税,有待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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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算
年度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 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次月15日 注销国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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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各部门协作,纳入信用信息
公安部门
01
人民银行
02
协助确认身份和金融 账户信息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03
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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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协同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股息利息红利、财产 租赁、财产转让和偶 然所得没有变化
取消了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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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1 2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30000元 税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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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90000
90000~300000 300000~500000 500000元以上
10
20 25 30
30
3
4 5
首次增加反避税内容
3 4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税率(%) 3 10 20
25 30
35 45
24
5
6 7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费用(6万)—专项扣除(三险一 金)—专项附加扣除—法定其他扣除 2、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境内所得
居民个人
税收管辖
无住所但居 住满183天
境外所得
7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无住所又不居住
判定标准
非居民个人
税收管辖
境内所得
无住所居住 不满183天
8
原条例中的几点说明
A 有住所个人 居住满一年
B
临时离境
C
是指因户籍、家庭、经 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 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 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365日。临时离境的, 不扣减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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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合理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
• 以原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 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 距。 • 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 现行税率为10% 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 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 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 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 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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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表1(综合所得税率表按月换算,已经将修正案的税率表一除以1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1 不超过3000元的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3 4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税率(%) 1500 3 1500-4500 10 4500-9000 20 9000-3500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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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信息收集渠道
国别报告
情报互换
各部门信息共享
共同申报准则 (C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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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介绍和实施时间表
• CR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报准则
• CRS基于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 动交换标准》的内容之一,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制,目前已 有百余个国家和地区加入CRS 。 • 2017年1月1日起,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地区成为第二批加入CRS的国家和地区 。 • 2018年9月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同其他CRS参与国完成第一次信息交 换。 • 目前,全球有80多个国家将与中国进行情报交换
无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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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时间
不同情况 经营所得 时间 月度季度终了15日内预申报,次年3月 31前汇算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月按次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取得所得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 次月15日内 次年6月30日前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 非居民个人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 注销国籍
费用6万元
每月5000元
专项扣除
三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 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 金、赡养老人
法定其他扣除
年金、商业健康险、个人税收 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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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额的计算:
无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 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 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这里的收入是指取得收入、实际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叫收入 额。
京洲联信税务师事务所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解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 日通过 1993年10月31 日第一次修正 1999年8月30 日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 日第三次修正
基本减除费用:60000/年 三险一金: • 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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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超国民待遇
• 附加减除费用1300/月取消
原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 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 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2018年8月31 日第七次修正
2011年6月30 日第六次修正
2007年12月29 日第五次修正
2007年6月29 日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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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CONTENTS
01
变化及亮点
02
企业的挑战
03
待明确的问题
04
我们能做什么
01
变化及亮点
要点总览
01
提出居 民个人 概念
02
综合与 分类相 结合
03
优化调 整税率 结构
04
提高综合 所得基本 减除费用 标准
05
首次设立 专项附加 扣除
5
要点总览
06
综合所得 纳税申报 制度
07
增加对扣 缴义务人 的要求
08
加强各部 门协作, 引入信用 管理机制
09
提高个人的 征管要求首 次增加离境 税务清算制 度
10
首次增加 个人反避 税条款
6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有住所
判定标准
5
6 7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35000-55000 30
55000-80000 35 80000- 45
本级距无变化
本级距无变化 本级距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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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表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1 不超过36000元的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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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个税负担
减税3200亿
44%降到15%
仅提高基本扣除税纳税人占城镇 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 降至15%。
改革后一年税收大致减少3200亿 元
税负降低50%
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 负可降低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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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总结
综合所得概念确立
•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 特许权使用费和稿酬所得 按年合并计算收入; •将收入扣除一定比例的费 用后作为收入额; •稿酬在减除费用以后减按 70%计算
关联交易规则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 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 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一般反避税规则
个人实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 目的安排而获得的不当税收利益
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 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 (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 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 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