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卢梭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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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1712-1778)是十八世纪欧洲最杰出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之一,他在西方思想史上特别是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异常重要的地位。他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这两部著作中。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卢梭宣扬,人与人之间本来都是平等的。他十分厌恶那些上流社会的权贵,指责贵族在法国坐享有害而无益的特权,是法律与自由的死敌。他坚持法律平等,即在法律的条件下对人人都是同等的,因此既没有主人,也没有奴隶。正如卢梭所说:“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卢梭的法律概念有两个特点。一是意志的普遍性,即必须是公意的行为。公意体现大多数人的意见,它总是倾向于平等,而且总是公正,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另一个是对象的普遍性,即法律只考虑共同体的臣民以及抽象的行为,而不考虑个别的行为。他说:“法律既然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于某个个别对象所发出的号令,也绝不能成为一条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那不是主权的行为,而只是行政的行为。”

卢梭法律思想中所体现出来的反对封建专制的民主政治观,不仅对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爆发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成为法国《人权宣言》的直接蓝本,而且为后来的法国资产及阶级革命政府提供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基础和施政纲领,并对美国和其他欧洲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世界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因此,研究、解读这位曾经为社会进步带来深刻影响的人物的法律思想。对于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是有所裨益的。

卢梭的理论对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也有一定的影响。比如暴力革命的思想,国家权利集中统一、反对分权的主张,政府官吏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主人的思想,法律是公意的体现的论断,都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着启发作用。

当然,卢梭的法律思想也有其局限性,比如其著作中的自相矛盾之处,比如他的臆想,甚至是狂热的幻想。但他将抽象的资本主义人道原则具体化为自由平等的政治要求,尤其是这些要求在阶级革命胜利后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则更是反映了平民阶级的利益要求,对世界范围内的人类解放运动做出了伟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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