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地名标准化语文标准的原则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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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2-02-01
[作者简介]李运富,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导,主要从事汉语言文字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试论地名标准化“语文标准”
的原则问题李运富
(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 北京 100875)
[摘要]地名标准化包括政治标准和语文标准。

地名的语文标准主要指命名取
义、用字和读音要符合语言文字的规律和规范。

本文以目前正在开展的“全国政区名
称用字读音审定工作”为出发点,系统论述了地名语文标准的性质、内容和特点,提出
并阐释了地名语文标准的六大原则:理据性原则、区别性原则、同一性原则、规范性原
则、简易性原则、习惯性原则。

[关键词]地名标准化;语文标准;用字与读音;原则
[中图分类号]H1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5397(2002)022*******
Preliminaries on the Principles on Literate
Standard of Toponym Standardization
Li Yunf u
Abstract :T oponym standardization should meet both political and literate standards.
Literate standard of toponym indicates that the w ord meanings ,character selection and term
pronunciations should con form to the rules and norms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characters.
Based on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m ovement for selecting characters and pronunciations
of national region names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essence ,conten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liter 2
ate standard of toponym and then illustrates its six principles ,including theorization ,distin 2
guishability ,consistence ,normalization ,concision and habitualness.
K eyw ords :toponym standardization ;literate standard ;selecting characters and pronunci 2
ation ;principle

所谓“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
2002年5月
第2期语言文字应用Applied Linguistics May ,2002N o.2
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地名工作,先后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有关地名的法规和文件,其目标是要实现地名国家标准化,即“一个地名的读音和书写要符合正字
正音的规定,含义健康,命名、更名要履行法定的批准手续”。

①为了这个目标,我国地名工作者
和语言文字工作者进行了长期的合作和艰苦的努力,在地名普查、编纂、建档、管理、设标、科研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成果,奠定了我国地名标准化的坚实基础。

但是,我国的地名现状离“标准化”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例如“难写难认的生僻汉字、因地而异的地方读音以及一音多写的少数民族语地名译音用字,不仅妨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正常交流,而且给邮政电讯、测绘制图、交通运输、出版印刷、计算机信息处理等领域造成了诸多
不便”。

②为此,有关部门又作出了新的部署,计划从2000年起,“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分期分批对全国各类地名的用字读音进行审定,随之制定、公布地名方面系列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全面
推动新时期的地名标准化进程”。

③作为这个计划的第一步,2000年4月25日,
“两部一委”(民政部、教育部和国家语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全国政区名称用字读音审定工作的通知》,全国展开了乡镇、县地、省市政区名称的调查和逐级填报审定。

出于慎重和负责,“全国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委员会”在开始国家级审定之前邀集部分地名工作者和语言文字专家就“全国政区名称用字读音审定工作国家级审定原则”进行讨论。

笔者有幸参加了讨论,现结合讨论会上的发言,把一些看法和认识整理发表,供有关部门领导、地名工作者和语言文字工作者讨论参考。


先谈几点总体的认识。

第一,全国政区名称用字读音的审定原则必须站在地名标准化的高度来制定。

“地名标准化”包括政治标准和语文标准两个方面,其语文标准实际上主要是用字和读音的标准。

具体的标准化工作可以分步安排,例如目前只审定政区名称的用字和读音,但作为国家标准来颁布或遵照执行的语文方面的审定原则应该是宏观的、系统的、科学的、统一的,而不宜分割为“政区名称审定原则”“自然地名审定原则”“居民地名审定原则”“地名命名更名审定原则”等。

事实上地名标准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命名、更名、标名以及各类地名的用字和读音等各个方面都互有联系,如果政区名称的审定原则跟别的地名审定原则不是一个,互有抵触,那就会惹出许多麻烦。

所以,我们建议无论先审定哪一部分,都应该首先制定出地名标准化在语文标准方面的统一原则,可以称为“地名标准化语文标准审定原则”,供各种地名审定工作共同遵守。

第二,地名的标准化,无论是命名取义,还是用字和读音,都主要是语言文字方面的问题,应该遵循语言文字的科学规律,而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也不能附和政治需要或根据个别权贵的好恶来决定取舍,更不能为图工作方便省事而有意违背语言文字规律。

例如陕西省的“醴泉县”,1964年被更改为“礼泉县”,就欠妥当。

我们知道,“醴”为甜酒,“醴泉”指“甘甜如醴之泉”,《尚书・中候》云:“醴泉出山。

”这应该就是“醴泉县”命名取义的理据。

一旦改为“礼泉”,其地出“甘甜如醴之泉”这种既能揭示地理特点又能让人产生美好联想的命名之义就失去了。

更重要的是,“礼泉”若取字面含义,不符合汉语的组词规律,无法成词;若认为“礼”是同音替代的通假字,实际上仍然应该按本字“醴”来理解,那也缺乏现实语言的用字根据,因为我们从未发现文献中有用“礼”代“醴”的用法。

把“醴泉”改为“礼泉”,主观上是想用笔画少的同音字代替笔画多的字从而达到简化的目的,但事实上它并没有像用“后”代替“後”因而彻底废除“後”那样在现代字系中真正简掉了“醴”。

“醴”不但通用于一般语言,就连地名中也还在使用,如湖南
・21・ 语言文字应用2002年第2期
有“醴陵市”,四川眉山县有“醴泉河”。

既然“醴”字仍然通行,“醴”“礼”二字互不相干,为什么偏偏陕西的“醴泉县”就一定要用“礼”代“醴”呢?再举一个对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处理不当的例子:浙江省江山市有个“茅坂乡”,“坂”应读b ǎn ,是土坡、山坡的意思,“茅坂”的取义应指山坡上盛产茅草;同省临安市还有个“横畈镇”,“畈”当读f àn ,是田亩成片的意思,
“秋收满畈稻谷香”即用此义,“横畈”应取义于成片横向排列的田亩。

可见“茅坂”与“横畈”各自的取义、用字、读音都不相同,原本没有什么关系,但当地人把音给读错了,“茅坂”的“坂”读成f àn ,“横畈”的“畈”读成b ǎn ,对这种情况,审定时只要建议当地把读音改正就行了。

可据说浙江省在审定时却提出:“这两个地名要么对调改字,要么对调改音。

”结果“两地政府接到我们反馈的意见,重新研究、申报:江山市愿意改字———将‘坂’改为‘畈’,临安市同意改音———将‘b ǎn ’改为‘f àn ’,
从而理顺了两个地名的用字、读音。

”④其实这两个地名是不能“对调改字”的,对调改成“茅畈”
和“横坂”还能成义吗?即使成义,那还是原义吗?现在一个改字一个改音,结果都成了“畈f àn ”,这对“横畈镇”来说倒是“言归正传”了,而“茅畈”不管怎么读音,都不是原来的“茅坂”了。

让山坡上的茅草长满成片的田畴,原“茅坂乡”的人们真的愿意接受吗?
第三,地名的语文标准具有自身的特殊要求,其组词习惯、用字和读音的规范等,都不宜生搬硬套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因为地名具有语言含义和实际所指双重内容,其语言含义往往跟通用语言文字相应,而其实际所指属于专指,不是以通用语言文字系统为根据的。

许多地名用字甚至专造专用,如“邯郸”“郴”“灞”“崂”等,从不表示地名以外的意义。

正是这种唯一性或单义性,决定了地名的特殊性,因而我们既要力求以通用语言文字的标准来规范地名,同时又要注意照顾地名在语文标准方面的特殊要求。

例如生僻字在地名中相当多,这正是单义性要求地名在书面形式上有所区别而带来的用字现象。

地名用字生僻与否,其实并不在于文字本身的形音义,而是取决于地名的影响度大小。

既然如此,我们认为地名标准化不应该在生僻字上下太多工夫,生僻字不是非规范字,只要用字能很好地表达地名,生不生僻无关紧要,不熟悉地名所指,即使换用常见字,也仅仅是认识字而已,对了解地名的内涵和实际所指并没有好处,反而容易损害命名理据,削弱地名的个性和区别度,甚至影响地名主人的情感,得不偿失。

主张更换地名生僻字的理由,除了生僻字难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电脑字库缺字,打印不出来。

其实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改善电脑字库来解决,在现有字库的基础上增补地名生僻字也好,另建地名专用字库也好,凭现在的信息处理技术都是轻而易举的事,比起随便更改地名用字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要小得多。

地名用字的特殊性还表现在“异体字”方面。

“异体字”的职能兼并在通用语言文字中也是有条件的,而对具有指称唯一性的地名用字来说,条件应该更严格。

一般情况下,如果“异体字”表示的地名不同(即所指不是同一对象),就应该保持各自不同的用法,不要合并。

因为所指不同,其实就是不同的词、不同的字,站在地名角度看,它们的职能不同,实际上并不是异体字,因而不能兼并取代。

例如在通用语言文字中,可以把“ ”和“圳”看作异体字,统一读音为zh èn ,规范字形为“圳”,读qu ǎn 时现在只写作“畎”,不再用“ ”和“圳”,于是“ ”字被淘汰。

但在地名用字中,广东省有个“深圳”,浙江宁海县有个“深 ”,它们的命名取义虽然相同,而实际所指并不相同,前者是广东省属的一个市,后者是宁海县属的一个镇,所以最好是维持各自的不同用字,如果按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把它们都统一写作“深圳”,那就抹杀了两个地名的区别。

地名中的“异体字”只有两种情况需要规范,一是指称同一对象或取义相同的通名而使用了异体字的,比如湖北的“秦家嘴”有人写作“秦家咀”,那就应该规定只写其中的一个,又
・31・2002年第2期李运富:试论地名标准化“语文标准”的原则问题
如广东一带的地名多用“凼”字,是指水边地的通名,而有的写作“ ”“ ”“ ”等,应该统一为一种写法。

二是异体字虽出现于不同地名但改用规范字后不影响所指对象的,如江苏宝应县有个“ 水镇”,又有个“ 光湖乡”,前者取江水泛滥之义,后者取湖光水色浮现晃动之义,它们的实际所指不靠“ ”字来区别,而是靠整个词组特别是“水”与“光”的不同,因此把“ ”改为兼并了“ ”字职能的“泛”不会影响原地名的命名取义和实际所指,这就不必再保留异体字“ ”了。

三在对地名的语文标准有了基本认识之后,现在来谈语文标准化的具体原则。

(一)理据性原则。

事物的命名除了语言的初始阶段,大都是有理据的,地名也不例外,特别是复音节地名。

理据是名与实之间的桥梁,它虽然无法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但总能揭示事物与名称之间的某种联系或命名者的某种愿望。

为了“名副其实”,或者通过名能了解实(包括命名者的实意),给事物命名应该讲究理据,标准的地名当然也应该理据健康而明确。

原有地名可以因种种缘故而丢失理据,但新的命名或更名不应该没有理据。

地名的用字和读音要受到理据性原则的约束,即某个地名读什么音、用什么字,要根据命名取义来确定,做到形音义统一。

第一,地名用字应首选跟命名取义相关的本字或常用字,少用或不用意义无关的同音字。

为此,对现有地名中具有理据价值的生僻用字不要轻易更改。

如浙江省文成县有个“百丈 镇”,景宁畲族自治县有个“大 乡”,福建省也有“百丈 ”“梅花 ”等地名,“ ”都读j ì,表示瀑布的意思,虽然生僻点,但理据清晰。

听说景宁畲族自治县曾申请把“ ”改为同音字“际”,而省审定委员会没有同意,我们认为浙江省的审定意见是对的。

如果改为“百丈际”“大际”“梅花际”,那就毫无理据可言,而且不成辞,不符合汉语的命名习惯。

地名用字不是绝对不能改换,但改换时最好能保留理据或建立新的理据,避免造成无理据。

如广西“ 林县”改称“玉林县”,前者可以理解为“林木郁郁葱葱”,后者可以理解为“玉石如林”,都有理据。

虽然不是生僻字,但命名取义过于粗俗的,也可以换用读音相同或相近且能组合成新理据的字,如北京把“狗尾巴胡同”改为“高义伯胡同”,把“驴屎胡同”改为“礼士胡同”,就在改字的同时赋予了新的命名理据。

原理据不够明确的,也可以改换用字或读音以获得新的理据。

如浙江省丽水市及市内丽阳区来自原丽水县,而丽水县系唐代由括苍县更名,后代字书都相沿把“丽”注音为l í,但为何读l í,取什么含义,都不清楚。

当地政府及民政、教育(语委)、文化、旅游各部门一致要求将“丽”正音为“l ì”,取“美丽”之义,省级审定机关表示同意。

这正是注重理据的表现。

第二,在一字多音多义的情况下,应据理定音,即选择跟命名取义相应的读音。

现在有些多音字的地名读音被当地人误读,致使读音与义项不对应。

对这种情况,审定读音时应该根据命名所取的义项加以调整,而不能认为只要普通话中有这个读音就行。

浙江省制定的审定原则中有一条是:“有两种以上普通话读音、而方言读音与普通话读音之一相同的,以与方言读音相同的普通话读音为准。

”⑤
这是忽略理据而图简便的办法,并不科学,因为在一个字的几个普通话读音中,“与方言读音相同的普通话读音”未必就是地名所取义项的读音。

如余杭市塘栖镇的“栖”,普通话有q ī、x ī两个读音,当地读作x ī,浙江省审定时取普通话跟方言读音相同的x ī作标准音,其实读x ī时只有“忙碌”“不安定”和“孤独”的义项,这些义项跟“塘”都连不到一块,
・41・ 语言文字应用2002年第2期
“塘栖”应该是栖息于池塘边的意思,这种取义应该读q ī。

再如湖州市善琏镇的“琏”,字书中收有二音:一读li ǎn ,指宗庙中盛黍稷的器皿;一读li án ,是“连”的通假字,当连接讲,现代已不再用。

“善琏”应该是指美好的器皿而言,因此应该读li ǎn ,可浙江省审定时却依据上述原则确定li án 为标准音,同样值得商榷。

有时同一字形在不同的地名中有不同的读音,那可能是因为取义不同,义异而音异,原是合情合理的,所以不能不加考察就简单地把不同地名中的相同字形都审定为一个音。

例如“堡”字,在不同地名中有三种取义,因而有三个读音:一读b ǎo ,取土城或堡垒之义,如瓦窑堡(陕西省);一读b ǔ,指有城墙的集镇或村庄,如吴堡县(陕西省)、柴沟堡(河北省);三读p ù,取驿站、客栈之义,如十里堡、四十里堡。

表驿站、客栈意义的“堡”实际上是借用为“铺”字,“铺”的本义是衔门环的底座,古代客人登门造访时,往往先在门口用门环敲击底座发出声音以通知主人,所以“铺”引申表示客栈,古代路途往往每隔五里或十里就建有客栈或驿站,故常按里程命名为五里铺、十里铺等,这些驿站或客馆后来发展成为村庄或城镇,也叫“×里铺”,或借用“堡”字作“×里堡”。

第三,译音地名的用字和读音没有义理可言,但有音理可据。

其音理就是该地名母语的读音,因此用字和读音都要以该地名母语的语音为准,要选择跟地名母语发音相同或最接近的用字和普通话读音。

否则就难以反映地名的音理,例如海南省“通什市”的“通什”属黎语译名,意指四周长满树木的田地,原音读ton z ,译名用“什”字译写z 音。

但我们查字典词典,“什”字只有sh í、sh én 两种读音,很难想起z 音来。

估计用“什”译z 是取“什(sh í)”的同义字“杂”
的读
音,这叫同义换读,但译音用字最好不采用这种方式。

译音用字一般也不要用多音字,如果不得已用了多音字,也应该根据地名母语的发音规定其中一个相同或最接近的读音为标准音。

(二)区别性原则。

地名在一定的范围内应该是唯一的,所以必须保证每个名称都有一定的区别度。

《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这就是地名区别性原则的体现。

地名与地名要有所区别,地名与通用词语之间也应该尽量避免混淆。

一般说来,一个名称的音节或用字越多,跟别的名称混同的机会就越少。

因此为了增强区别度,首先应该尽量避免使用单音地名。

避免地名单音化的方法通常有两个,一是复合理据构成多音节专名,如全国现有3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的专名都是复合名词。

二是在专名后面加表示行政区划或地理地貌的通名,如“通县”“泉州”“李庄”“华山”“汉水”等。

多音节的专名可以不加通名使用,而单音节的专名却必须加上通名才能使用。

在复合构词和附加通名的基础上,前人还常采用创制地名专用字的方法来增加地名的区别度。

如甲骨文、金文中的许多地名用字都不同于一般用字,有的至今不能释读。

到小篆字系,地名用字大都被加上“邑”旁而成为专用字,有的流传至今,如“郓”“鄞”“邙”“鄢”等。

还有不少山水地名也是专字专用的,如“ ”“ ”“ ”“ ”等。

这些字除了用于地名外,一般没有别的义项,区别性当然强。

地名故意选用生僻字的情况也不少见,如宜昌市的“ 亭区”、江苏省
的“盱眙县”、河北省的“蠡县”等,其中的“ (xi āo )”“盱眙(x ūy í)”“蠡(l ǐ)”等字并非地名专用
字,但生僻不常见,用来表示地名一般不会跟其他用法产生混淆。

在音译地名的用字中也能找到不少生僻字,甚至生造的专用字,如西藏的“贡嘎县”“噶尔县”,内蒙古的“巴彦淖尔盟”“ ”等,其实也有增强个性以便区别的用意。

对于进入地名的常用字,特别是单音地名,如果要跟它的一般用法区别开来,那就只好改变读音,通常是改变声调。

如“燕”一般用法读y àn ,而
・51・2002年第2期李运富:试论地名标准化“语文标准”的原则问题
自古以来“燕国、燕京、燕山”等地名读音却是y ān ;“并”一般用法读b ìn ,而山西的“并州”则读b īn 。

区别性的变读音通常是唯一的,不会与同字其他义项的读音相同。

(三)同一性原则。

地名的命名取义、用字读音都不是孤立现象,不同的地名之间,甚至地名与普通词语之间往往存在某种联系。

从全国范围着眼,从整个地名系统甚至语言文字系统着眼,把相互关联的地名和字词联系起来统一考虑,使得同类现象作同一处理,从而避免歧异和混乱,这就是同一性原则的要求。

《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也正是从同一性原则考虑的。

在以前的地名工作中,有时对这个原则有所忽略。

如江西“虔南县”改“全南县”、“新喻县”改“新余县”等,除了破坏理据外,也都缺乏同一性观念,因为“虔”“喻”在普通词语中仍然存在,单独改变几个地名的用字并不能真正减轻人们的负担。

地名用字的读音在没有区别价值的条件下也应该跟同义的普通语词保持一致,如安徽的“蚌埠”,“蚌”字规定读b èn ,意在保留古音;但相传“蚌埠”是因盛产河蚌而得名,而“河蚌”的“蚌”现在已念b àn 音,那么地名应该跟它保持一致,没有必要再保留古读了。

地名往往跟姓氏和古代方国名称相关,所以地名的用字和读音也应该注意跟相关姓氏和古代国名保持一致,否则也不符合同一性原则。

如新疆的“ 羌县”来源于汉代西域国名,同时“ ”又是一个姓;可现在“ 羌县”被改为“若羌县”,国名、姓氏中的“ ”却没有改,这就割断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

四川“酆都县”被改为“丰都县”、陕西“ 县”被改为“眉县”等也都属于这类情况。

汉字中由“阝(邑)”作义符的字大都是国名、地名和姓氏的专用字,一般来说不要随便改动,如果要改,就应该把相关的地名、国名和姓氏作统一更改。

用字如此,读音也应该这样。

如“单”姓读sh àn ,则山东“单县”也应读sh àn ;“解”姓读xi è,则山西“解县”也应读xi è;“召”姓读sh ào ,则河南“召陵”也应读sh ào ;这些地名都是根据姓氏命名的,或者这些姓氏出于这些地名,因而它们的读音应该统一。

政区地名往往跟山水地名相关,更改用字或读音时也应该联系起来统一处理,否则就可能造成混乱或失据。

例如陕西的“ 阳县”本是个古地名,《诗》曰:“在 之阳。

”可见 阳县在 水的北面,是依据 水命名的。

《水经注》:“去城十五里,水即 水也。

”“ ”同时也作为姓氏用字。

现在将“ 阳县”改为“合阳县”,就失去了跟 水、 姓的联系,因而“合阳”成为“不辞”,其中的“阳”失去“水之北”的存在依据,变得不知所云了。

类似的例子如江西“鄱阳县”被改为“波阳县”,而与之相关的“鄱阳湖”却没有改;“大庾县”的得名显然来自“大庾岭”,今岭名犹在,而县名却变为“大余”了;“新淦县”应该跟“淦水”和“紫淦山”有关,而今被改为“新干县”,人们就想不起“淦水”和“紫淦山”了。

这些都是缺乏同一性考虑的。

在不同的多音节地名中,个体字符没有区别指称的作用,那么从同一性原则出发,凡取义相同者用字和读音也应该相同。

如浙江宁波地区的地名中有一个表示“狭窄”含义的词读音为à,用字却有“甲”“夹”“隘”的不同,“甲”“夹”显然是通假字,与本义相关的字是“隘”,所以应该
统一用“隘”(读音则要规范为ài )。

又如“台”字有个常用义指四方而高的土石建筑,引申指高
出附近邻域地面的平或接近于平的地貌。

取这个意义作为地名用字的很多,如“五台山”“台湾”“台安县”“台城乡”“台儿庄”等等,其中的“台”都读t ái ,而偏偏浙江省的“天台山”和据山命名的“台州市”却读t āi ,这也是没有必要的。

译音地名没有取义的问题,但同一母语的不同地名中如有发音相同的部分,应该转写为同一汉字,读音也应该相同。

(四)规范性原则。

・61・ 语言文字应用2002年第2期
地名大都历史悠久,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有语言和文字本身的发展演变,致使同一地名产生用字和读音的种种歧异;也难免口耳失真、望文生义、见字猜音或依音借字,从而造成种种错误。

地名要标准化,必须对这些歧异和错误加以规范,包括构词规范、用字规范和读音规范。

汉语的词义系统和汉字的构形系统、职能系统都是开放性的,没有一个封闭的固定的模式可供参照,规范时只能依据构词法和汉字形义联系的基本规则来权衡取舍。

即命名要符合构词规范,避免出现“不辞”现象;用字要形义相关,书写要正确无误。

至于读音,则有严格的普通话系统标准。

地名的读音规范,包括声韵调的确定以及音节的组合,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

即使在系统范围内,具体字的读音如果出现异读(不区别意义的几种读音),也需要依据普通话的标准读音加以规范。

当然制定标准读音并不意味着取消方言读音。

对地名中某些明显的用字和读音错误,应该趁普查和审定的机会,尽可能地予以更正。

如上文所举将“茅坂乡”的“坂”读为f àn 、将“横畈镇”的“畈”读作b ǎn ,实际上就属于读音错误。

再如前文所举将当器皿讲的“琏”读成li án 、将当居止义理解的“栖”读作x ī等,显然受到各自声符的误导,是“读半边字”所带来的后果,其实跟现代相应义项的读音不合。

因形体近似而偶然
误读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如将河南“汜(s ì)水关”误读为“ (f àn )水关”,湖南“汨(m ì)罗”误读作
“汩(ǔ)罗”,四川“涪(f ú)陵”误读作“培(p éi )陵”,江西“泷(shu ān )岗”误读作“垅(l ǒn )岗”等
等。

误用字形的例子也不乏见,如广东的“新 镇”(广州市)、“ 头街道”(江门市)、“双 镇”
(阳春市),其中“ ”字读ji ào ,但形体古怪,不符合汉字构形的一般规律。

其实“ ”字的右部应是“窖”字之讹,原字当从“水(氵)”“窖”声,义为河道相通处。

没有区别意义的异体字也需要规范,如云南有个“者 乡”,“ ”字读l ón ,应是“龙(龙)”字的异写,不能作为规范形体。

前文已经提到异体字的统一问题,此从略。

地名中存在大量的方言读音和古读音,这些读音大都是历史音变造成的,不能算错误。

但在普通话有相应异读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的需要,一般都应该取相应的普通话读音为规范读音。

例如浙江舟山市“盘峙乡”“长峙乡”“虾峙镇”及岱山县“泥峙镇”的“峙”,当地都念q í;山西“繁峙县”的“峙”则念sh ì,这些“峙”的取义都是指山势耸立或对立,其标准读音都应该按普通话读zh ì。

浙江平湖市有一个“乍浦镇”,“乍”字普通话里只有一个读音,那就是zh à,而当地方言念zu ó,浙江省审定委员会认为,从“乍”得声的作、昨、阼、怍、胙、祚、笮、柞等字读为zuo ,可见“乍”读zu ó有汉字基础和普通话读音依据,因而将“乍浦镇”的“乍”字读音审定为zu ó。

其实这样考虑问题是不稳妥的。

既然方言读音大都是古音遗存或历史音变的结果,理论上就都是有根据的,如果据此认定为规范读音,那几乎所有方言读音都可以算是规范的,如上举“峙”读作sh ì就有“侍”“恃”等字为据,甚至“坂”读f àn 、“畈”读b ǎn 也是可以不更正的,因为“饭”也读f àn ,“板”也读b ǎn ,这些字都从“反”得声,理论上说读哪个音都可以,但事实上在普通话音系中这些字都有各自固定的读音,不能随便推导出另一个读音来。

同理,如果“乍”字在地名中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那就应该按普通话的标准读作zh à。

(五)简易性原则。

地名作为一定区域或实体的信息符号,要便于使用者指称、书写和理解,因而应该在符合其他原则的同时尽可能地简易。

就用字来说,生僻字固然在理据和个性方面具有优势,但难写难识常感不便,如果在理据上讲得过去,区别方面也不成问题,适当地做些简化工作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例如单音节地名没有语意搭配的限制,换用同音字后可以理解为重构了理据,一般不会造成“不辞”或无理据现

71・2002年第2期李运富:试论地名标准化“语文标准”的原则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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