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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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标

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风电场生产现场管理,积极推动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将已知的风险控制在生产可接受的范围内,本质安全是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不断降低风险。本质安全创建工作是安全生产管理追求的最高境界,也是集团公司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第三条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创建工作是一个有层次、分阶段、循序推进的过程。创建工作的探索阶段是通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风电场安全生产的稳定局面,发展阶段是通过完善体系运行机制和管控平台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由结果管理向过程管理转变,突破阶段是通过流程化、轨道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促使风电场安全文

化的落地生根。通过创建工作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最终达到"人员无伤害、设备无缺陷、系统无障碍、管理无漏洞,人机环和谐统一"的长远目标。

第四条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创建工作依据阶段性工作目标进行规划,在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前提下,进行阶段性评审。通过阶段性评审后,在总结前一阶段的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开展创建工作,循序渐进推进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五条风电场属于风力发电企业的基本生产单元,重点是现场管理。评价风电场本质安全建设的水平,核心指标是现场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价和控制水平。

第六条集团公司对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实施分级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及其所属风电陆地风电场,海上风电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集团公司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

准、规程、制度等;

(二)组织制订、修编集团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

(三)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分子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分子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进行抽查;

(四)对各分子公司申报的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性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风电场应授予"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荣誉称号;

(五)对已授予荣誉称号的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合格的风电场予以考核;

(六)研究并修订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评审标准的改进和完善。

第九条分、子公司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实施细则,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集团公司专家对风电场的评审工作,组织、协

调所属风电公司的迎检准备工作,确保专家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所属风电公司开展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评审工作,对评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四)对评审符合条件的风电场,负责向集团公司申报。

第十条风电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编制风电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实施细则;

(二)认真做好分子公司对风电场的评审、抽查工作,安排好风电场的准备迎检工作,确保评审、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风电场开展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自评工作,对自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四)对评审符合条件的风电场,负责向分子公司申报。

第三章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基本条件:

(一)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因风电场引起的电网事故;

(四)风电场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事件。

(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向周边居民宣传安全知识、电力设施保护知识。风电场开放的设备、设施安全标志、标识齐全。

(六)树立良好外部形象,自觉保护风电场的周边环境。做好草原(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风电场在满足必备条件前提下,进行综合风险度评审,根据综合风险度,确定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等级。

第四章分级标准及评审方式

第十三条综合风险度的计算方法。

(一)评审单元应得分=单元总分值-不参与评审项目分值;

(二)评审单元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

(三)评审单元风险度α(%)=1-评审要素得分率(%);

(四)综合风险度f(%)=人员单元风险度×0.3+设备单元风险度×0.2+环境单元风险度×0.2+管理单元风险度×0.3。

第十四条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分级标准。

(一)三星级。满足评审条件,综合风险度≤5%;

(二)二星级。满足评审条件,10%<综合风险度<5%;

(三)一星级。满足评审条件,15%<综合风险度≤10%。

第十五条评审方式。

(一)风电场内审。风电企业至少每半年按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评审标准(试行)》,组织所属风电场进行自我评审,对不符合项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持续改进。

(二)分、子公司外部评审。分子公司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专家组对所属风电场进行一次评审,指导风电企业不断改进管理,提高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集团公司命名评审。分、子公司组织外部评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随时向集团公司申请组织命名评审。

第五章命名及考核

第十六条经过集团公司组织的命名评审,符合一星级条件的,集团公司将授予"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称号。

第十七条各分、子公司应将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创建活动,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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