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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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规程
(试行)
为保证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绍兴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绍银发[2009]46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绍兴市区(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和镜湖新区)排污单位和商业银行进行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程。
二、贷款排污单位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有偿取得排污权并持有我局核发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且污染物排放量未超过《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指标;能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三)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产权清晰,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
(五)在贷款行开立结算帐户;
(六)企业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
三、排污权价值评估
1、需办理排污权价值评估的企业,持申请报告和我局核发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正式许可证,下同)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原件经核对后还给企业)到市便民服务中心环保窗
口办理;
2、审查员审查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是否有效,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核定量和我局确定的排污权评估价格进行评估。
3、评估意见经审核后,审查员制作《排污权评估价值证明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企业,一份存档备查。
四、签署承诺书
企业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的,需由法人代表到环保窗口签署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交抵押登记机关,一份交贷款银行。同时提供以下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排污权抵押登记
1、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排污权抵押贷款合同。
2、贷款人到环保窗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抵押登记申请表》;
②排污权抵押贷款合同;
③借款人的《浙江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正、副本;
④企业承诺书。
3、审查员审查。审查内容:①贷款人是否与环保部门签订合作协议;②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备;③借款人是否在环保部门办理过排污权价值评估;④抵押贷款合同中的贷款额是否超过评估价值的80%。
4、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告知理由及需完善的材料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登记手续。
5、审查员制作《绍兴市排污权抵押物登记证》,加盖公章交贷款人,同时收下《浙江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正、副本。
6、审查员应做好抵押登记的记录和每个抵押登记件的案卷,认真保管抵押登记案卷,不得遗失。
六、变更登记
1、抵押登记事项如发生变化,贷款人到环保窗口办理变更登记。
2、变更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①《变更登记申请表》;
②重新签订的排污权抵押贷款合同;
③原《绍兴市排污权抵押物登记证》。
3、审查员审查,审查内容:①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备;②抵押贷款合同中的借款额是否超过评估价值的80%;③其它变更事项有否违反《绍兴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
4、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告知理由及需完善的材料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审查员收回原《绍兴市排污权抵押物登记证》,并在原《绍兴市排污权抵押物登记证》附记栏注明变更事项的相关信息。制作《绍兴市排污权抵押物登记证》,加盖公章交贷款人。
6、审查员应做好变更登记记录,并将原《绍兴市排污权抵押物登记证》和相关资料归入原抵押登记件的案卷,不得遗失。
七、借款人履行完债务合同的注销登记
1、需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