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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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问题及完善
[摘要]司法实践中对量刑建议认识上的一些差异、量刑建议程序上的一些欠缺、量刑建议证据收集上的不完整等因素仍然制约着量刑建议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继续积极探寻量刑建议现实依据、明确界定量刑建议合理内涵、科学构建量刑建议程序规则、全面完善量刑建议相关规范。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公诉
随着《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颁行,量刑建议的正当性已不容置疑,量刑建议工作也已全面推行,当务之急则是对量刑建议实践操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并上升到理论层面,为今后立法做好实践准备。

一、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现实图景
1.对量刑建议认识上的一些差异。

《量刑程序意见》除了规定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还确立了主体范围较为广泛的量刑意见,即在诉讼过程中,允许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可见其对量刑建议与量刑意见在表述中有所不同,意在对二者作出区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二者的认识除了主体不同外,并无其他区分。

2.量刑建议程序上的一些欠缺。

《量刑程序意见》、《指导意见》只对量刑建议内部程序都作了一些规定,但是,没有细化量刑建议的提起程序,更没有提出救济途径,如此一来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提出了具体、有据的量刑建议,而法庭不予采纳,检察机关没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救济途径和措施。

3.量刑建议证据收集上的不完整。

尽管《量刑程序意见》第2条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但是,以打击犯罪为己任的侦查机关,为了侦破案件,为了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在侦查过程中势必会把主要精力放在收集能够证实犯罪的证据上,而对一些与量刑轻重有关的证据(对量刑有决定作用的重大量刑情节证据除外)侦查机关是否会去用心收集就不好说了。

二、我国量刑建议的未来愿景
(一)积极探寻量刑建议现实依据
纵观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与发展,一直践行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实践——理论(立法)——实践”的发展线路,而当前我国量刑建议的实践已趋成熟,规范工作刚刚起步,为量刑建议立法留下了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这就要求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首先要统一对量刑建议必要性的认识,为量刑建议制度科学构建做好前期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检验,要大胆吸收与借鉴量刑建议的各种经验与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我国量刑建议制度。

(二)明确界定量刑建议合理内涵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和建议,具有启动审判、提供防御对象的独特法律作用,但最终对法官没有约束力,最终定罪量刑应有法官依法确定。

”?譹?訛“也就是说,检察院和当事人对量刑提出的建议、意见,是以日后有可能提出抗诉或上诉为后盾的,这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疑是一种制约,它有助于督促法院谨慎用权,充分考虑检察院和案件当事人的建议、意见,准确裁量刑罚。

”?譺?訛因此,立法中无需把提出量刑建议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部分,只要确认“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譻?訛即可。

(三)科学构建量刑建议程序规则
程序是时间和空间要素的有机统一,量刑建议程序同样是由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构成的。

笔者认为在确立了审前证据开示制度前提下,如果被告方不做无罪辩护,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案件,还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量刑建议都应在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那些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则应该在法庭裁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后,如果被告人被确定有罪则在随后的量刑辩论程序中提出。

就量刑建议空间要素来看,主要是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量刑建议的幅度及量刑建议的救济等。

首先,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当然是检察机关。

其次,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应为所有提起公诉的案件。

再次,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应以书面为原则,口头为补充。

(四)全面完善量刑建议相关规范
首先,确立审前证据开示制度,为量刑建议创造条件。

量刑建议是在确定有罪的基础上,以量刑证据及其他量刑信息为依据而提出的,而审前证据开示可实现控辩双方量刑证据信息的互通与公开,保障量刑建议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各国实践经验已经表明要充分发挥量刑建议效用,证据开示制度必不可少,以此实现检察机关与被告方相互全面了解对方掌握的与被告人有关的量刑证据及其他信息,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因为,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控辩双方在庭前掌握对方所掌握的事实证据,从而使控方更准确地指控犯罪和提出量刑建议,辩方更准确地进行定罪和量刑辩护,从而提高公诉和辩护的质量;有利于在庭审中简化控辩双方没有异议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从而提高庭审效率。

其次,完善量刑辩护和被害人量刑意见规定,规范量刑量刑建议。

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被害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其遭受了犯罪行为侵害,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一定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但是,被害人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追诉目的并不完全一致,就量刑而
言,检察机关一般会基于客观义务,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定范围内提出具体的从轻或从重量刑建议,而被害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要求,则可能会提出从重量刑的意见。

因此,为了使法庭能够较为全面了解量刑信息,被害人应该参加量刑辩论,同时,为了维护控辩平衡,特别是为了处理好被害人的一些非法或不当要求对法庭量刑的影响,还要对被害人的量刑意见的取舍方面加以限制。

再次,明确量刑裁判的说理,制衡量刑建议。

通过量刑程序的调查和辩论后,法庭应该在量刑裁判中对量刑建议、量刑辩护及其他量刑意见无论采纳与否均应告之,并于量刑裁判中详细记载已查明的量刑事实、量刑理由与法律依据,以及是否采纳各方建议与意见及其原因。

“量刑裁判只有持之于理,才能公正,才有公信力,被告人也才能服判”?譼?訛,检察机关和被害人也才能接受,量刑裁判的公正性也才能以感性的方式为人们所接受,减少不必要的上诉与申诉。

注释
?譹?訛陈国庆:“检察官参加量刑程序的若干问题”,载《法学》2009年第10期。

?譺?訛朱孝清:“论量刑建议”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譻?訛见《指导意见(试行)》第1条。

?譼?訛朱孝清:“论量刑建议”,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卢锋,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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