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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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辩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发展

论控辩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发展

论控辩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发展作者:谭力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2期摘要现代对抗制刑事诉讼模式在追求程序正义过程中,提出了一种新的理念——控辩平等,它要求刑事诉讼程序设计时应当考量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程序对等和力量均衡。

在这一前提下,检察权的发展也伴随着辩护权的发展,二者在司法制度向前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控辩制度。

本文在深入阐述了控辩权发展内涵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分析我国控辩权的发展历程,探索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中控辩权的发展规律及趋势。

关键词控辩权控辩平衡附条件不起诉量刑建议作者简介:谭力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科。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112-02一、控辩权的内涵控辩权的实质就是指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与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在控辩制度产生之初,是没有辩护权与检察权这一概念的,但是,随着犯罪行为的出现,犯罪必然要求受到惩处,那么就需要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审判,因此,随着审判权的产生,辩护权也就随之产生了。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案件量的增多和对程序正义理念的重视,审判机关在刑事活动中的地位也越来越中立化、被动化,检察权也渐渐从审判权中得以分离出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其价值相当于缓冲器与过滤器。

之后,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分流作用和在刑事追诉中的能动作用,检察机关从追诉权中逐渐衍生出了案件审查权,检察机关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辩护权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基本就是随着检察权的发展而发展。

因此,阐述控辩权的内涵,首先就是要阐述检察权的内涵。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说明“法律监督”有两层意思:其一,检察和监督相一致,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二,监督与检察具有很大差别,监督的概念要大于检察概念,检察是监督的一种方式,检察权应是法律监督权的一种特殊种类,如人民代表大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监督权,因此,并不能把法律监督权等同于检察权,检察权应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1.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作者: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刘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主办检察官,法学博士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于2020年11月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有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量刑程序意见》共28条,是关于规范包括认罪认罚案件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的量刑与量刑建议的程序性规定。

1.关于量刑证据的收集与审查第二条主要是规范量刑证据的收集、审查、移送工作。

全面收集、审查、移送量刑证据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前提,为转变实践中存在的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的倾向,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审查、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证据。

第二款是新增条款,是关于财产刑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财产刑适用的重视还不够,往往注重对犯罪构成证据的收集取证,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这为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和判决造成了障碍。

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和刑罚执行方式,这就要求重视对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

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状况,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提出。

考虑到对财产状况的调查往往难度较大、历时较久,检察机关的手段有限、办案期限较短,由侦查机关调查更为合适,因此该款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向检察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应当审查并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实现量刑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量刑程序,是指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建议,在人民法院组织或主持下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判中就量刑裁判结果说明理由和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量刑程序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效率和慎重稳妥的原则。

提出量刑建议时,应遵循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案中情节优于案外情节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需要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的量刑提出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

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一般不设置量刑程序。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

人民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可以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对被告人量刑意见的,应当在量刑建议书中加以说明。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明确刑种与刑期。

刑期可以是一定的幅度,但幅度不宜过大。

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缓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明确提出。

提出判处死刑的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理由。

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指控的各罪分别提出量刑意见。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随同起诉书副本一并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三天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意见的案件,可以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法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条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8.09.26【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8.10.14【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五号)《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8年7月22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也可以就其中部分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具体工作。

执法检查组集体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第四条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计划第五条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4.12•【文号】法[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09]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为期半年,为明年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做准备。

现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试点文件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辖区试点法院做好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量刑规范化的背景及重大意义“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具体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为协办单位。

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今年内要完成此项改革任务。

量刑规范化也是《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

量刑规范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具体措施,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规范裁量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工作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并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指导意见》)。

2008年7月,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作了动员和部署,同年8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江苏省泰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淄博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姜堰市、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云南省个旧市、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等12个法院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对两个试点文件进行试点。

深圳市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深圳市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深圳市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监察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深圳市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指引为了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法、公正、高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确保监察调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证据标准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基本原则】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认定,必须遵循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二条【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条【庭审中心原则】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按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对职务犯罪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按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审查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认定、运用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四条【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采用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等变相肉刑,以及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等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职务犯罪案件事实】职务犯罪案件的事实一般分为案件来源、犯罪事实、案件量刑情节以及其他需要查证的事实等四个部分,每一部分的事实均需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六条【不能认定犯罪事实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认定案件犯罪事实:(一)认定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关键证据缺失或者主要证据之间有重大矛盾无法排除;(二)认定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职务犯罪的证据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而间接证据又不能相互吻合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疑点;(三)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要事实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四)非法证据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量刑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及原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庭刑事审判中的量刑活动,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审判的量刑原则:(一)依法量刑;(二)宽严相济;(三)罪、责、刑相统一;(四)查明一切量刑情节;(五)服从院审批委员会的量刑指导。

第二节一般规定第三条量刑时,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原则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以及本规定的量刑规则,决定被告人的宣告刑。

第四条应当依据下列基本步骤依法量刑:(一)根据所犯罪行和情节选择相应的法定刑;(二)确定在该法定刑内基准型;(三)根据案件事实及其他相关事实,确定量刑情节;(四)定量分析每一量刑情节的刑罚量;(五)综合量刑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对量刑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

第五条基准刑是指在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仅依照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或者根据犯罪数额、次数等比对,确定应判处的刑罚。

第六条确立基准刑的方法如下:(一)具体案件中,不以犯罪数额、次数作为定罪量刑主要标准的,以法定刑中段为基准刑。

1、法定刑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二分之一为基准刑;2、法定刑为不同刑种的,以中间刑种为基准刑;3、法定刑为两种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基准刑。

但是,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本规则分则另有规定的,按分则规定处理。

(二)主要以犯罪数额、次数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根据刑法、司法解释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以及犯罪数额确定相应的法定刑或刑种,并以犯罪数额、次数比对确定基准刑。

从而对其刑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量刑情节是指能够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第七条.罚轻重有影响的事实,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一)法定情节是由刑法总则和分则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加以考虑的情节。

(二)酌定情节系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法官在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的情节:主要包括:1、定罪情节的剩余部分;2、罪前情节如动机、起因、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等;3、罪中情节如犯罪对象、手段、时间、地点等;4、罪后情节如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退赃、赔偿情况和被害人及家属的态度等。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意见。

量刑意见应当具有一定幅度,并应当有相应证据和理由。

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被告人认罪或者虽然不认罪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

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五、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核实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六、量刑事实的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审判人员首先归纳在犯罪事实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并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再重复举证和质证;(2)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向法庭提交量刑事实证据,并接受质证。

有关方面向法庭提交涉及未成年人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当庭宣读,并接受质证。

七、人民法院发现影响量刑的情节有遗漏或者事实不清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八、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确因客观原因未能收集到量刑证据,申请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调取。

九、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_1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_1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2008年8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量刑程序,保障量刑活动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量刑程序问题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量刑的诉讼原则1.人民法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刑罚裁量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及评议等阶段,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3.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原则,做到量刑庭审公开、量刑理由公开。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允许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二、量刑的程序规则5.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依法确认被告人认罪是出于自愿且知道认罪后果的基础上,在查明定罪事实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等争议问题进行。

6.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和被告人认罪但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分别查明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

7.量刑事实的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公诉人、自诉人举证;(2)被害人陈述;(3)宣读社会调查报告;(4)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举证。

(2)、(3)并非量刑事实调查阶段的必要内容。

但是,如果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或者有社会调查报告的,应当在这一阶段进行调查。

8.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控诉方就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后,审判人员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法发[201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法发[201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23日法发[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此作了具体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

要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后正式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把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协调一致,积极稳妥开展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项工作至关重要,院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一个刑事审判庭负责,由一名熟悉该项工作的庭领导作为工作联系人。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鉴于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在具体实施上,可以实行分类指导。

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是对全国法院的总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分步实施。

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当先行一步,条件相对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14年底全面实施到位。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局汇总了2019年度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深圳市司法局2020年4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规〔201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3期,下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深府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2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19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26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深府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31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稳定租赁价格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府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3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深府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47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深府规〔2019〕10号,《公报》2020年第1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1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调整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6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深府办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处置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7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7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18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19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22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29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4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1号,《公报》2020年第1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2号,《公报》2020年第2期)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37件)(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3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7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9期)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39期)(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市经贸信息委,共15件)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3期)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14期)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6期)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1期)5.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成电路专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21期)6.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3期)7.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23期)8.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25期)9.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24期)10.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25期)1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0号,《公报》2019年第26期)1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多功能智能杆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1号,《公报》2019年第41期)1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2号,《公报》2019年第42期)1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3号,《公报》2020年第1期)15.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4号,《公报》2020年第2期)(三)市财政局(共5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深财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4期)2.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5期)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31期)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35期)5.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47期)(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7件)1.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2期)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2期)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2期)5.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1期)6.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26期)7.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规划土地行政处罚案件执行与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7号,《公报》2020年第2期)(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共8件)1.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10期)2.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0期)3.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6期)4.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8期)5.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42期)6.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43期)7.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47期)8.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8号,《公报》2020年第3期)(六)市交通运输局(原市交通运输委,共5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交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6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联合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5期)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深交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0期)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26期)5.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6期)(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13件)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6期)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7期)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3期)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23期)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3期)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32期)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35期)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38期)9.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39期)1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10号,《公报》2019年第42期)1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11号,《公报》2019年第47期)1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12号,《公报》2019年第44期)1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烈性犬名单的通告(深市监规〔2019〕13号,《公报》2020年第3期)(八)市住房和建设局(共6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增购面积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9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建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2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4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9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深建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38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道路挖掘管理提升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水平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47期)(九)市商务局(共5件)1.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平行进口汽车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16期)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3期)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3期)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加工贸易业务管理指导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商务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30期)5.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41期)(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11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10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7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由工伤保险基金为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7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29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9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口广西百色河池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41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41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42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43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10号,《公报》2019年第43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11号,《公报》2020年第2期)(十一)市医疗保障局(共4件)1.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医疗保险相关配套措施的通知(试行)(深医保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9期)2.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医保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4期)3.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深医保规〔2019〕3号,《公报》2020年第2期)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障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医保规〔2019〕4号,《公报》2020年第3期)(十二)市公安局(含交通警察局,共5件)1.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对深圳市内通行的垃圾运输车抢险救援车提供有关服务措施的通告(深公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7期)2.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9〕2号,《公报》2020年第3期)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深公交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5期)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有轨电车车辆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公交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4期)5.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深公交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8期)(十三)市民政局(共3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3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高龄老人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民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38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44期)(十四)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城管局,共4件)1.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4期)2.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卫服务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8期)3.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事项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32期)4.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35期)(十五)市应急管理局(原安全监管局,共4件)1.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的通知(深安监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9期)2.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应急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42期)3.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应急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43期)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应急规〔2019〕3号,《公报》2020年第3期)(十六)市前海管理局(共12件)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3期)2.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5期)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7期)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0期)5.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16期)6.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17期)7.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22期)8.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23期)9.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30期)10.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0号,《公报》2019年第30期)1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1号,《公报》2019年第30期)12.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等4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2号,《公报》2020年第4期)(十七)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共1件)1.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制度创新展示体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17•【文号】法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实施意见》,现提出以下要求:1.充分认识改革意义,明确改革方向。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司法性质和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要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2.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牵涉到政法工作全局,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密切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改革统筹推进,落到实处。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加强对下指导,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本辖区的改革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8.22•【文号】法〔2014〕220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4〕220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有关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试点地方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若干试点单位,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并根据《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由试点地方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4.03.21•【文号】法发[1994]4号•【施行日期】1994.03.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3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3月21日法发[1994]4号)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准确、及时地审理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经验,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一)伤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二)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重婚案(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五)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六)虐待案(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七)遗弃案(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

第二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也应当受理。

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聋、哑、盲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他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

公民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第三条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件,以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7.12•【字号】深检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检办发〔2019〕25号各基层检察院、市检察院相关部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范(试行)》及其附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业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涉罪未成年人精准帮教工作指引(试行)》及其附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购买精准帮教社会服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我院第六届检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2019年7月1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深圳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目标】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开展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精准帮教的全覆盖,不断提高合格不起诉分流转处率,不断扩大对被侵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覆盖范围。

第三条【原则】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坚持依法办案,厚爱严管。

以教育、感化、矫治为主要手段,以依法惩戒为补充,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帮扶被侵害未成年人摆脱困境,回归正常生活。

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子,挽救一个孩子,幸福一个家庭,和谐一方社会的目标。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检察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检察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职业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办发[2014]15号【发布部门】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29【实施日期】2014.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职业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14〕15号)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职业化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9日深圳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职业化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推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建立科学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权责明晰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维护司法公正、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3〕11号)、《关于印发〈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1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依法推进改革。

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改革,遵循司法规律,总结借鉴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特别是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实践经验,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二)体现职业特点。

根据工作性质和职业特性,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分类,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和工作责任,建立相对独立的检察官管理体制;优化人员结构配置和工作机制,完善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管理体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量刑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及原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庭刑事审判中的量刑活动,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审判的量刑原则:(一)依法量刑;(二)宽严相济;(三)罪、责、刑相统一;(四)查明一切量刑情节;(五)服从院审批委员会的量刑指导。

第二节一般规定第三条量刑时,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原则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以及本规定的量刑规则,决定被告人的宣告刑。

第四条应当依据下列基本步骤依法量刑:(一)根据所犯罪行和情节选择相应的法定刑;(二)确定在该法定刑内基准型;(三)根据案件事实及其他相关事实,确定量刑情节;(四)定量分析每一量刑情节的刑罚量;(五)综合量刑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对量刑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

第五条基准刑是指在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仅依照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或者根据犯罪数额、次数等比对,确定应判处的刑罚。

第六条确立基准刑的方法如下:(一)具体案件中,不以犯罪数额、次数作为定罪量刑主要标准的,以法定刑中段为基准刑。

1、法定刑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二分之一为基准刑;2、法定刑为不同刑种的,以中间刑种为基准刑;3、法定刑为两种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基准刑。

但是,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本规则分则另有规定的,按分则规定处理。

(二)主要以犯罪数额、次数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根据刑法、司法解释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以及犯罪数额确定相应的法定刑或刑种,并以犯罪数额、次数比对确定基准刑。

第七条量刑情节是指能够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从而对其刑罚轻重有影响的事实,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一)法定情节是由刑法总则和分则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加以考虑的情节。

(二)酌定情节系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法官在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的情节:主要包括:1、定罪情节的剩余部分;2、罪前情节如动机、起因、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等;3、罪中情节如犯罪对象、手段、时间、地点等;4、罪后情节如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退赃、赔偿情况和被害人及家属的态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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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
施办法
【法规类别】量刑
【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0.03.03
【实施日期】201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办法
(2010年3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确保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刑事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

第二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量刑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查明全部量刑情节,并引导控、辩双方进行量刑辩论。

第三条下列案件可以不适用本意见: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外国人犯罪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对事实、定性争议较大及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起诉书中提出。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也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意见。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说明具体的量刑情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提出有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意见时,应当说明相关量刑情节及理由。

第七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并经审判长同意,也可以出示相关的量刑证据。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庭审前变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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