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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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
施办法
【法规类别】量刑
【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0.03.03
【实施日期】201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办法
(2010年3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确保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刑事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
第二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量刑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查明全部量刑情节,并引导控、辩双方进行量刑辩论。
第三条下列案件可以不适用本意见: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外国人犯罪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对事实、定性争议较大及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起诉书中提出。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也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意见。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说明具体的量刑情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提出有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意见时,应当说明相关量刑情节及理由。
第七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并经审判长同意,也可以出示相关的量刑证据。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庭审前变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