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杨秀森、谢艳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秀森、谢艳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0【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65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睿许莹姣黄玮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秀森;谢艳红;杨上康;杨亚保【当事人】杨秀森谢艳红杨上康杨亚保【当事人-个人】杨秀森谢艳红杨上康杨亚保【代理律师/律所】曾庆文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王天惠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周争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翁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庆文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王天惠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周争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翁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庆文王天惠周争锋翁媛【代理律所】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杨秀森【被告】谢艳红;杨上康;杨亚保【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首先,根据杨秀森的银行流水显示,2013年10月9日至2016年11月7日之间,双方存在账目往来,其中谢艳红向杨秀森转账共计5200000元,杨秀森向谢艳红转账41534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自认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中谢艳红主张2014年3月15日向杨秀森出借借款200000元,并提交了转账流水及双方2016年3月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为证。
杨秀森未否认其借款事实,但认为已经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杨秀森的银行流水显示,2013年10月9日至2016年11月7日之间,双方存在账目往来,其中谢艳红向杨秀森转账共计5200000元,杨秀森向谢艳红转账4153400元。
何伟东、崔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伟东、崔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79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伟东;崔文英;欧连;何美仪;何俊德【当事人】何伟东崔文英欧连何美仪何俊德【当事人-个人】何伟东崔文英欧连何美仪何俊德【代理律师/律所】陈雪娴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蔡伟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黄思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杨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雪娴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蔡伟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黄思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杨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雪娴蔡伟鹏黄思周杨晨【代理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何伟东【被告】崔文英;欧连;何美仪;何俊德【本院观点】何伟东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与本案基本事实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各方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欧连尚欠崔文英借款本金200万元未还的事实均无争议。
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欧连与何伟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从高度盖然性角度,崔文英关于涉案款项用途的主张更为可信,本院予以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书证证明力关联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欧连尚欠崔文英借款本金200万元未还的事实均无争议。
欧连在一审判令其向崔文英归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后,未就该判决提起上诉,故本院对一审关于判令欧连偿还本息的处理予以确认。
李缔光、吴小龙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缔光、吴小龙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58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睿聂效吴春泷【审理法官】张睿聂效吴春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缔光;吴小龙【当事人】李缔光吴小龙【当事人-个人】李缔光吴小龙【代理律师/律所】吴文燕广东博研律师事务所;王长春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文燕广东博研律师事务所王长春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文燕王长春【代理律所】广东博研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李缔光【被告】吴小龙【本院观点】李缔光与王某芬签订《转让协议》对涉案房屋进行转让交易时,因王某芬未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同意致使其转让房产行为存在无权处分情形,但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导致涉案《转让协议》无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追认撤销共同共有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书证证明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缔光与王某芬签订《转让协议》对涉案房屋进行转让交易时,因王某芬未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同意致使其转让房产行为存在无权处分情形,但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导致涉案《转让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认定《转让协议》无效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李缔光系依据《转让协议》取得对涉案房屋的占有,至吴小龙取得房屋产权前,李缔光对涉案房屋的占有并不构成对吴小龙所有权的侵犯。
吴小龙于2017年8月18日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后,即对房屋享有排他性权利,此后李缔光继续占用涉案房屋则应支付相应费用。
根据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的评估结论,李缔光应支付2017年8月18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68337元,2019年1月25日起的占有使用费则参照月租金标准4311元支付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
崔艺、庄之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艺、庄之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3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泽【审理法官】张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艺;庄之强【当事人】崔艺庄之强【当事人-个人】崔艺庄之强【代理律师/律所】贾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邓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王春和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邓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王春和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玥邓超王春和【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崔艺;庄之强【本院观点】根据崔艺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其与庄之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崔艺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其与庄之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要件之一为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本案中崔艺仅能提供转款记录,并无书面借款凭据。
同时,上述款项往来发生于双方同居期间,且根据崔艺提供的转款记录看,大部分金额未超过1万元,一审判决认为上述款项为同居期间共同生活费用或者维系感情联络,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崔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74元,由上诉人崔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3:36:29崔艺、庄之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234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艺。
广东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阿欢委托代理人肖才元,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耀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委托代理人王辛,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彬彬,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伟相,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岳峰,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阿欢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6日,原告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
2010年6月6日,国家商标局发布了包括“非诚勿扰”商标在内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
2010年9月7日,原告获得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自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
为了证明被告江苏电视台有关侵权的事实,原告提交了深圳市盐田公证处(2013)深盐证字第1099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系对被告江苏电视台有关网页内容的公证。
被告江苏电视台有关网页显示:《非诚勿扰》系被告江苏电视台下属江苏卫视的一个栏目,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龙公司)系被告一个下属单位;2013年江苏卫视广告价目表显示《非诚勿扰》播出前的21:08-21:10时刻的广告价格为110000/5秒、210000/10秒、300000/15秒;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的网页显示“新派交友电视节目”以及“非诚勿扰”等文字,其中,“非诚勿扰”为突出使用;上述网页在节目简介中称“《非诚勿扰》是一档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我们将为您提供公开的婚恋交友平台,高质量的婚恋交友嘉宾,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
林晓霞、林泽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晓霞、林泽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2【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7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蓓华彭建钦蔡雪燕【审理法官】邢蓓华彭建钦蔡雪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晓霞;林泽涛【当事人】林晓霞林泽涛【当事人-个人】林晓霞林泽涛【代理律师/律所】赖婷婷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林楚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国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赖婷婷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林楚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国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赖婷婷林楚霞张国鑫【代理律所】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林晓霞【被告】林泽涛【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庭审中,林晓霞提交证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何某逵向林晓霞转账共计4万元。
林泽涛质证对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林晓霞还提交证据微信转账记录和中信银行流水,证明林晓霞已在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7月4日期间向何某逵转账42000元。
林晓霞主张是归还其向何某逵借款的本息,加上现金3000元,共计向何某逵归还借款本息45000元。
林晓霞还提交证据何某逵出具的《收条》,该《收条》载明:“本人何某逵于2019年5月至6月给林晓霞一共借款40000元,利息一共5000元。
2019年6月6日至7月4日期间林晓霞通过微信及现金3000元的方式还款共计45000元,林晓霞欠我的钱已全部还清。
潘宗扬、关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宗扬、关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141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萍赵雪琳周洁【审理法官】朱萍赵雪琳周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潘宗扬;关丽娟;深圳市小爪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关欣【当事人】潘宗扬关丽娟深圳市小爪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关欣【当事人-个人】潘宗扬关丽娟关欣【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小爪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周清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吴涛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谭玲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林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清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吴涛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谭玲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林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清华吴涛谭玲春林超【代理律所】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潘宗扬;关欣【被告】关丽娟;深圳市小爪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因潘宗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为涉港民间借贷纠纷。
现金存款记录与关欣在一审陈述的款项交付方式基本可以印证,且潘宗扬与关欣当时系夫妻关系,潘宗扬未能说明关欣所取得的如此大额的现金还有其他来源,故本院采信关丽娟所述的现金系关丽娟支付的主张。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胁迫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关丽娟在本案二审期间提交了中信银行深圳红树湾支行《客户历史数据明细》,证明除一审已查明的关丽娟向关欣的转账以外,关丽娟向关欣于2016年4月8日转账50万元,2016年6月16日转账30万。
关欣中信银行卡于2016年10月27日现金存入30万元,2016年12月8日现金存入15万元,2017年4月24日现金存入53700元。
周凯旋、胡小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凯旋、胡小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70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凯旋;胡小慧;邝德荣【当事人】周凯旋胡小慧邝德荣【当事人-个人】周凯旋胡小慧邝德荣【代理律师/律所】方志烽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刘仁武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志烽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刘仁武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志烽刘仁武【代理律所】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凯旋【被告】胡小慧;邝德荣【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胡小慧是否应对邝德荣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周凯旋依据《借款及担保合同》要求胡小慧对邝德荣就本案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小慧则主张《借款及担保合同》中担保人“胡小慧"字样非其本人所签及字样上的指纹亦非其本人所按捺,申请对上述签名笔迹及指纹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
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粤中一鉴[2019]文鉴字第29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案涉《借款及担保合同》丙方(担保人)处“胡小慧"签名笔迹不是胡小慧所写。
此外,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及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两家机构均因《借款及担保合同》中指纹达不到鉴定条件,对指纹鉴定不予受理。
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具备相应鉴定资质,周凯旋并未证明上述鉴定结论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其请求重新鉴定,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借款及担保合同》丙方(担保人)处“胡小慧"签名非其本人所签并无不当。
奚天鑫、朱加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奚天鑫、朱加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5【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24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飞易静郑寒江【审理法官】李飞易静郑寒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奚天鑫;朱加南【当事人】奚天鑫朱加南【当事人-个人】奚天鑫朱加南【代理律师/律所】王彦壹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周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彦壹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周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彦壹周涛【代理律所】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奚天鑫;朱加南【本院观点】2010年3月31日,朱加南出具的《借条》清楚载明“借到”奚天鑫200万元港币;2012年5月8日,朱加南在上述《借条》手写添加“续借”的内容并签名。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0年3月31日,朱加南出具的《借条》清楚载明“借到”奚天鑫200万元港币;2012年5月8日,朱加南在上述《借条》手写添加“续借”的内容并签名。
朱加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其出具《借条》及之后在《借条》上所添加内容的含义,其称未收到借款,与其两次确认收到借款的事实不符。
朱加南出具《借条》后,多次向奚天鑫转款,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每月向奚天鑫转款10000元,时间均在每月9日左右,符合利息支付的特征。
朱加南主张上述转款系奚天鑫向其借款用于生活费,既无证据证实,也与常理不符。
另外,在奚天鑫的妻子黄某与朱加南2019年11月6日的谈话录音中,朱加南明确确认了收到200万元港币借款。
陈烽、郑楚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烽、郑楚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9【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89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琛张士光罗巧【审理法官】彭琛张士光罗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烽;郑楚娟【当事人】陈烽郑楚娟【当事人-个人】陈烽郑楚娟【代理律师/律所】陈天贵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林昭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贺志红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天贵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林昭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贺志红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天贵林昭智贺志红【代理律所】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烽【被告】郑楚娟【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在一审的反诉未予审理,不影响上诉人另行起诉的权利,不属于重大程序违法的情形。
案外人杨xx于2013年6月24日、2013年8月2日分别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75000元,从该两笔款项支付的时间来看,应为2013年6月21日至7月20日及2013年7月21日至8月20日的利息,而2925000元加上75000元恰好为3000000元,与一般借款金额为整数的习惯相符,原审法院据此采信被上诉人的主张,确认本案双方动人约定的借款利息为75000元/月,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不当得利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陈烽的各项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郑楚娟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问题,经本院二审专门对被上诉人郑楚娟本人进行调查,确认本案诉讼是被上诉人郑楚娟的真实意思表示。
陈庚发、高汉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庚发、高汉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9【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44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庚发;高汉佳【当事人】陈庚发高汉佳【当事人-个人】陈庚发高汉佳【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余北群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黄钰淇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韦海福广东乐毅律师事务所;刘飞广东乐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北群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黄钰淇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韦海福广东乐毅律师事务所刘飞广东乐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北群黄钰淇韦海福刘飞【代理律所】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广东乐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庚发【被告】高汉佳【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本案借款是否已经实际发放。
上诉人作为成年人,在未收款的情况下一再出具收到借款的借据,与情理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代理第三人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提供的转账凭证显示,陈某昌、陈某胜、陈某彬、苏某群等曾向高某建按月付款。
陈庚发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中泰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为陈某彬,苏某群为监事。
陈某彬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中茵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怀为股东、监事。
上诉人承认认识苏某群和陈某彬。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本案借款是否已经实际发放。
上诉人2013年6月6日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当日被上诉人委托案外人高某建转账1000万元,上诉人在借据中确认已经收到本借据下的全部借款。
现上诉人主张未收到借款,不认识收款人陈某怀,与借据已经收到款的记载不符,且在与本案关联的(2021)粤03民终4445号案件中,上诉人称出借收条后并未收到款项。
黄延模、陈伟雄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延模、陈伟雄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75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炬易静郑寒江【审理法官】沈炬易静郑寒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延模;陈伟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黄延模陈伟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延模陈伟雄【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雅怡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王廷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杨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周岚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雅怡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王廷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杨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周岚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雅怡王廷杨闯周岚【代理律所】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延模;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陈伟雄【本院观点】本案为名誉权纠纷。
经审查一审庭审笔录以及上诉人上诉意见、被上诉人答辩意见,当事人在原审已经就本案事实争点和焦点问题充分举证和辩论,二审亦提供了书面意见,事实已经查清,本院予以书面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赔礼道歉管辖权异议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
上诉人上诉主张其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名誉权并造成损失的事实,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刘卓、朱有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卓、朱有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8【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3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卓;朱有贵;刘建【当事人】刘卓朱有贵刘建【当事人-个人】刘卓朱有贵刘建【代理律师/律所】房绿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廖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张锦怡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房绿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廖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张锦怡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房绿容廖凯张锦怡【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卓【被告】朱有贵;刘建【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刘卓在二审庭审中确认一审查明核算的本金及利息金额,二审上诉的请求及理由为律师费过高应当下浮20%。
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关于律师费问题。
经查,朱有贵在一审时已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其主张,根据民事证据规则,应当予以采信。
且一审法院已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费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对朱有贵所主张的律师费进行了调整,现刘卓主张在此基础上再下浮20%,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550元,由刘卓负担。
吴清池、李鹏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清池、李鹏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9【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46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尧林高峰梁晴敏【审理法官】张尧林高峰梁晴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清池;李某某;深圳市普林电路有限公司;王树波【当事人】吴清池李某某深圳市普林电路有限公司王树波【当事人-个人】吴清池李某某王树波【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普林电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健平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赵侃娣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健平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赵侃娣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健平赵侃娣【代理律所】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清池;王树波【被告】深圳市普林电路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普林公司是否符合法定解散的条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具备下列事由之一:(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王亚萍、郑钟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亚萍、郑钟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62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亚萍;郑钟彬【当事人】王亚萍郑钟彬【当事人-个人】王亚萍郑钟彬【代理律师/律所】李耀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陆茵妮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刘荣宗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何麒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耀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陆茵妮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刘荣宗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何麒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耀陆茵妮刘荣宗何麒【代理律所】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亚萍;郑钟彬【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2550万元无息借款,其中1050万元作为被上诉人受让上海方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21%股权的对价,余下1500万元作为上诉人的借款,该约定内容表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达成借款合意,被上诉人于《合作协议》签订的次日向上诉人转账2550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已依法成立。
【权责关键词】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2550万元无息借款,其中1050万元作为被上诉人受让上海方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21%股权的对价,余下1500万元作为上诉人的借款,该约定内容表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达成借款合意,被上诉人于《合作协议》签订的次日向上诉人转账2550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已依法成立。
因案涉借款并未约定借还款期限,故被上诉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要求上诉人还款,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偿还借款150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互诉原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互诉原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1【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50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军;鹏安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当事人】金军鹏安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金军【当事人-公司】鹏安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陆智潜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王维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陆智潜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王维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陆智潜王维【代理律所】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金军【被告】鹏安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利、义务都应依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不可抗力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利、义务都应依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鹏安公司与金军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9日终止,金军于2019年3月18日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一年的申请仲裁时效。
鹏安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对金军的申请事项提出时效抗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陈连生、梁伟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连生、梁伟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34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畅李卫峰范志勇【审理法官】王畅李卫峰范志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连生;梁伟堂;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邹建民;庾健仁;许严丹;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当事人】陈连生梁伟堂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邹建民庾健仁许严丹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当事人-个人】陈连生梁伟堂邹建民庾健仁许严丹【当事人-公司】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代理律师/律所】易阳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张贵杨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易阳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张贵杨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易阳张贵杨【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陈连生;梁伟堂;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邹建民;庾健仁;许严丹;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被告】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协议约定意思表示为债务转移,则视为陈连生、梁伟堂放弃了对深圳奥宸、邹建民、庾健仁、许严丹的涉案权利,但民事权利的放弃应当以明示为原则,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以推定方式认定当事人放弃民事权利。
首先,陈连生、梁伟堂二审中提交了盖有深圳奥宸或奥宸集团公章的《证明》,内容载明其该两公司与初兴华经营部、正中五金店、华意公司存在工程款来往,该两公司向其前述收款人支付的款项系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在陈连生、梁伟堂提供了《证明》就争议款项的性质予以初步证实的情况下,深圳奥宸和奥宸集团作。
刘冲、廖澜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冲、廖澜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8【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98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毅刘灵玲蔡妍婷【审理法官】唐毅刘灵玲蔡妍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冲;廖澜夕【当事人】刘冲廖澜夕【当事人-个人】刘冲廖澜夕【代理律师/律所】杜剑虹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周湘一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黄建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苏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剑虹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周湘一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黄建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苏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剑虹周湘一黄建玲苏柯【代理律所】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刘冲;廖澜夕【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由于双方聊天记录的内容显示廖澜夕名下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广发银行信用卡及案外人段某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均在刘冲处保管使用,且刘冲未证明上述银行卡交予其使用的开始时间,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廖澜夕的主张,认定刘冲转账给廖澜夕用于还清信用卡账单实际上系还清刘冲自身的债务,并非廖澜夕借款。
首先,上述金额较小,鉴于双方当时系情侣关系,刘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权责关键词】追认催告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一)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了证据,本院围绕争议焦点组织了质证和认定。
(二)双方确认2018年5月5日刘冲向廖澜夕转款98000元款项中部分用于为兑换美金6000元,此后廖澜夕将美金6000元对应的人民币38309元转账给刘冲。
金莉、深圳市鼎晟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莉、深圳市鼎晟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3【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16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溯孔卫新邓婧【审理法官】何溯孔卫新邓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莉;深圳市鼎晟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金莉深圳市鼎晟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金莉【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鼎晟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于祥坤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祥坤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祥坤【代理律所】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金莉【被告】深圳市鼎晟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二审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二审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被上诉人主张双方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其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主张双方真实存在的是其他法律关系,即款项是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上诉人亦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借款单等证据,上述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上诉人否认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抗辩称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但上诉人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
一审判决对案件定性认定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金莉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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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深中法民三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翠绿金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金经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翠绿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绿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金经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经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盖公司系Getty Images Inc.与中国百联优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图像制作、图像版权代理等业务。
2007年7月12日,Getty Images Inc.执行副总裁向华盖公司出具《授权确认书》,《授权确认书》内容为"Getty Images Inc.明确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
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 Images Inc.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
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 Images Inc.知识产权的侵犯"。
该授权书附件中载明了图片品牌,其中包括Digital Vision。
华盖公司于2005年8月4日在中国注册/网站。
华盖公司提交《华绿投资》的宣传册,称该宣传册是在深圳市高交会馆举行的珠宝展华绿公司展位上获得。
该宣传册主要是对华绿公司的业务介绍、宣传。
在该宣传册其中一页介绍交易流程页面,插入了一张飞机的图片。
该图片与华盖公司/网站上图片(编号DV247XXX)一致。
金经公司在2005年5月23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宏软软件行购买了图库一册,单价人民币345元。
该图库出版单位为台湾六X科技图片有限公司亚洲总代理。
在该图库内编号为BK-XXXJPG的图片,内容为飞机。
华绿公司主张该图片的权利人为图库上的台湾六X科技图片有限公司。
该飞机图片与华盖公司/网站上图片(编号:DV247XXX)一致。
华绿公司主张其涉案的宣传册是由金经公司制作,华绿公司提交了由金经公司出具的《版权权责承诺书》,内容为金经公司承接华绿公司的宣传画册以及单位网站的设计业务,承诺所采用的图片文字系金经公司设计师原创或者拥有合法版权。
凡因华绿公司宣传画册以及单位网站任何图片、文字涉及侵权责任的,其法律责任由金经公司承担。
金经公司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另查,华盖公司曾于2007年4月与麦X·光明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华盖公司许可麦肯·光明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使用华盖公司享用著作权的图片1幅,期限2年,使用费为人民币10290元。
华盖公司还与上海古X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华盖公司许可上海古原广告有限公司使用华盖公司享用著作权的图片1幅,授权日期为2007年9月4日,使用费为人民币20000元。
再查,华盖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涉案宣传册是否华绿公司发行,该图片与华盖公司网站上展示的图片是否相同;2、华盖公司是否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审认为,华盖公司提交的华绿珠宝宣传册,该宣传册介绍的是华绿公司的相关业务,并标示华绿公司是发行单位。
在该宣传册上,有涉案的飞机图片,经与华盖公司网站上的图片比较,该图片与华盖公司网站上的飞机图片相同。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审认为,华盖公司提交了在其/网站上飞机图片的证据,华绿公司提交了其在2005年5月23日购买图库的证据,华绿公司购买该图库不能证明其合法拥有该图片的版权,但该证据可以证明在2005年5月23日之前,该图片已经在出版物上出现。
美国盖帝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公司仅仅提供了其在中国注册的/网站上有飞机图片的证据,而华盖公司的网站设立时间为2005年8月4日,即在该网站设立之前,该飞机图片已经公开发表。
在华绿公司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华盖公司的网站上展示了飞机图片,就认定华盖公司对该图片享有著作权。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华盖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华盖公司对涉案的图片享有著作权,华盖公司要求华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华盖公司负担。
华盖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09)深罗法民二初第39民事判决,改判两被上诉人向华盖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3万元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理由如下: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本案中/在其网站上刊登了作品并进行了署名,而黄X公司提供的图库并非合法出版物,也没有任何个人、公司署名声称享有版权,上诉人认为该证据不能构成相反证据,不足以对抗上诉人。
二、华盖公司是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国设立的法人,其享有版权来源于美国盖帝公司的书面授权。
华盖公司网站/设立时间虽是2005年8月4日,但是美国盖帝公司网站()是1995年设立的。
经过公证涉案图片均来源于美国盖帝公司网站。
华盖公司对其官方网站图片库中的图片享有著作权,华盖公司作为国际奥委会、北京奥组委的官方图片社,公信力极高,没有欺诈的先例。
一审不确认华盖公司对相关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是错误的。
华盖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华绿公司书面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
黄X公司提供的《图库》和票据足以证明在2005年5月23日之前,就已经有涉案图片在市场上出现、出版及流通。
在此情形下,华盖公司有义务举证证明其所谓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完成日期早于2005年5月23日,否则无法排除华盖公司抄袭其他著作权人图片的可能性。
二、华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图片上传网站的具体时间,因此应视为上传时间不早于华盖公司中国网站的成立时间,即2005年8月4日。
三、华盖公司自述其并非原始的著作权人,其仅仅只是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
华盖公司证明美国盖帝公司对相关图片享有著作权也仅仅提供了所谓的John phamⅢ的声明,该John pham Ⅲ身份如何,能否代表美国盖帝公司,该授权的真实性如何均无证据证明。
四、华绿公司与金经公司已签署协议,约定:相关网站、图片由金经公司提供,如有任何侵权,由金经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即使华绿公司确有侵权,也应由金经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华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金经广告公司口头答辩:一、赞同华绿公司的答辩意见。
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品上的署名人即为作者,其作品是指原始作品,而华盖公司主张著作权所依据的却是在网站上展示的图片,该图片属于传来、复制品,二者不应混为一谈。
我方提供的图库证据具有合法性,这一证据足以证明在华盖公司成立之前图片即已存在。
以上事实说明华盖公司的著作权权利明显存在瑕疵,华盖公司没有完成举证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华盖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以下四份证据:1、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称超景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证明超景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主体资格。
2、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出具的(2005)大中证民字第2XX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授权证明书",证明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Getty Images (us)Inc.)授权超景公司从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0日"在中国境内及授权有效期内对我公司图像素材发生任何侵权事宜",有权行使追溯权及索赔权。
华盖公司以此证明涉案图片有可能被他人非法使用。
3、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出具的(2004)大中证民字第XX号公证书,其内容为《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许可人: Getty Images UK Limited Co.,Ltd,被许可人:深圳市超X图片有限公司,合同期限:2003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许可内容:图像素材、连续镜头及其他视觉内容的市场营销及授权,合同进行备案。
4、广东省高级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63号判决书,证明本案与省院判决的案件案情相同,但本案一审的判决与省院判决相反。
华绿公司、金经公司认为华盖公司所提交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本案一审两次开庭现已进入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对上述证据不应采信。
并且,(2004)大中证民字第XX号公证书中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许可人是Getty Images UKLimided Co.,Ltd,不是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Getty Images (us)Inc.],该证据也没有显示有涉案摄影作品。
即便这份证据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以及华盖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同样,(2005)大中证民字第2XX号公证书("授权证明书")仅显示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为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部分品牌图片的非独有性合法代理和专有使用权人,但具体涵盖哪些作品并不清楚。
因此,该证据亦无法证实与本案有任何关联性。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情况,从理论上说,没有两个案件是完全相同的。
华盖公司提供的判决书与本案并不相同,不具有可比性。
本院经查: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21日,经营范围:冲印器材、摄影、企业形象策划、图片代理等,经营期限至2007年11月21日,现已被吊销。
(2005)大中证民字第2XX号公证书("授权证明书"),显示授权人为美国盖X 图像有限公司(Getty Images (us)Inc.),但在授权的图片素材中没有显示有本案诉争图片。
(2004)大中证民字第XX号公证书中《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许可人是Getty Images UK Limided Co.,Ltd,该公司名称与华盖公司所称的美国盖X图像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Getty Images (us)Inc.不符,华盖公司承认该公司是美国盖帝公司在英国的公司,是另一家公司。
《著作权登记证书》也没有具体显示有涉案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