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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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深中法民三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翠绿金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金经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翠绿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绿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金经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经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盖公司系Getty Images Inc.与中国百联优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图像制作、图像版权代理等业务。 2007年7月12日,Getty Images Inc.执行副总裁向华盖公司出具《授权确认书》,《授权确认书》内容为"Getty Images Inc.明确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 Images Inc.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 Images Inc.知识产权的侵犯"。该授权书附件中载明了图片品牌,其中包括Digital Vision。

华盖公司于2005年8月4日在中国注册/网站。

华盖公司提交《华绿投资》的宣传册,称该宣传册是在深圳市高交会馆举行的珠宝展华绿公司展位上获得。该宣传册主要是对华绿公司的业务介绍、宣传。在该宣传册其中一页介绍交易流程页面,插入了一张飞机的图片。该图片与华盖公司/网站上图片(编号DV247XXX)一致。

金经公司在2005年5月23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宏软软件行购买了图库一册,单价人民币345元。该图库出版单位为台湾六X科技图片有限公司亚洲总代理。在该图库内编号为BK-XXXJPG的图片,内容为飞机。华绿公司主张该图片的权利人为图库上的台湾六X科技图片有限公司。该飞机图片与华盖公司

/网站上图片(编号:DV247XXX)一致。

华绿公司主张其涉案的宣传册是由金经公司制作,华绿公司提交了由金经公司出具的《版权权责承诺书》,内容为金经公司承接华绿公司的宣传画册以及单位网站的设计业务,承诺所采用的图片文字系金经公司设计师原创或者拥有合法版权。凡因华绿公司宣传画册以及单位网站任何图片、文字涉及侵权责任的,其法律责任由金经公司承担。金经公司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另查,华盖公司曾于2007年4月与麦X·光明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华盖公司许可麦肯·光明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使用华盖公司享用著作权的图片1幅,期限2年,使用费为人民币10290元。华盖公司还与上海古X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华盖公司许可上海古原广告有限公司使用华盖公司享用著作权的图片1幅,授权日期为2007年9月4日,使用费为人民币20000元。

再查,华盖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涉案宣传册是否华绿公司发行,该图片与华盖公司网站上展示的图片是否相同;2、华盖公司是否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审认为,华盖公司提交的华绿珠宝宣传册,该宣传册介绍的是华绿公司的相关业务,并标示华绿公司是发行单位。在该宣传册上,有涉案的飞机图片,经与华盖公司网站上的图片比较,该图片与华盖公司网站上的飞机图片相同。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审认为,华盖公司提交了在其

/网站上飞机图片的证据,华绿公司提交了其在2005年5月23日购买图库的证据,华绿公司购买该图库不能证明其合法拥有该图片的版权,但该证据可以证明在2005年5月23日之前,该图片已经在出版物上出现。美国盖帝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公司仅仅提供了其在中国注册的

/网站上有飞机图片的证据,而华盖公司的网站设立时间为2005年8月4日,即在该网站设立之前,该飞机图片已经公开发表。在华绿公司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华盖公司的网站上展示了飞机图片,就认定华盖公司对该图片享有著作权。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华盖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华盖公司对涉案的图片享有著作权,华盖公司要求华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华盖公司负担。

华盖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09)深罗法民二初第39民事判决,改判两被上诉人向华盖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3万元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理由如下: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本案中

/在其网站上刊登了作品并进行了署名,而黄X公司提供的图库并非合法出版物,也没有任何个人、公司署名声称享有版权,上诉人认为该证据不能构成相反证据,不足以对抗上诉人。二、华盖公司是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国设立的法人,其享有版权来源于美国盖帝公司的书面授权。华盖公司网站

/设立时间虽是2005年8月4日,但是美国盖帝公司网

站()是1995年设立的。经过公证涉案图片均来源于美国盖

帝公司网站。华盖公司对其官方网站图片库中的图片享有著作权,华盖公司作为国际奥委会、北京奥组委的官方图片社,公信力极高,没有欺诈

的先例。一审不确认华盖公司对相关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是错误的。华盖公司请求

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华绿公司书面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黄X公司提供的《图库》和票据足以证明在2005年5月23日之前,就已经有涉案图片在市场上出现、出版

及流通。在此情形下,华盖公司有义务举证证明其所谓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完成日期

早于2005年5月23日,否则无法排除华盖公司抄袭其他著作权人图片的可能性。二、华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图片上传网站的具体时间,因此应视为上传时间不早于

华盖公司中国网站的成立时间,即2005年8月4日。三、华盖公司自述其并非原始的著作权人,其仅仅只是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华盖公司证明美国盖帝公司对相

关图片享有著作权也仅仅提供了所谓的John phamⅢ的声明,该John pham Ⅲ身份如何,能否代表美国盖帝公司,该授权的真实性如何均无证据证明。四、华

绿公司与金经公司已签署协议,约定:相关网站、图片由金经公司提供,如有任何

侵权,由金经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即使华绿公司确有侵权,也应由金经公司

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所述,华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金经广告公司口头答辩:一、赞同华绿公司的答辩意见。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品上的署名人即为作者,其作品是指原始作品,而华盖公司主

张著作权所依据的却是在网站上展示的图片,该图片属于传来、复制品,二者不应

混为一谈。我方提供的图库证据具有合法性,这一证据足以证明在华盖公司成立之

前图片即已存在。以上事实说明华盖公司的著作权权利明显存在瑕疵,华盖公司没

有完成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华盖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以下四份证据:1、深圳市超

景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称超景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证明超景公司的经

营范围以及主体资格。2、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出具的(2005)大中证民字第2XX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授权证明书",证明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Getty Images (us)Inc.)授权超景公司从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0日"在中国境内及授权有效期内对我公司图像素材发生任何侵权事宜",有权行使追溯权及索赔权。华盖公司以此证明涉案图片有可能被他人非法使用。3、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出具的(2004)大中证民字第XX号公证书,其内容为《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许可人: Getty Images UK Limited Co.,Ltd,被许可人:深圳市超X图片有限公司,合同期限:2003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许可内容:图像素材、连续镜头及其他视觉内容的市场营销及授权,合同进行备案。4、广东省高级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63号判决书,证明本案与省院判决的案件案情相同,但本案一审的判决与省院判决相反。

华绿公司、金经公司认为华盖公司所提交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本案一审两次开庭现已进入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对上述证据不应采信。并且,(2004)大中证民字第XX号公证书中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许可人是Getty Images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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