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和古玩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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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和古玩有哪些区别
古玩”和“文物”本来就不是没有区别的。就拿我们古玩商来说,称呼你古玩商人、古玩经营者甚至古玩贩子都没有什么关系。倘若叫你文物贩子、买卖文物的,恐怕你立刻会汗毛直竖,冷汗直流,浑身都不自在。为啥?是因为文物这两个字过于敏感了。偌大个中国惟有那些官商、合法倒腾文物的才敢于在名片上堂而璜之的印上“xx文物商店经理”之类的头衔。古玩和文物之间的区别其实是古已有之。民间收藏雅玩暂且不论,拿皇宫内苑的收藏来说,本来就有两者的明显区别。皇上后妃自己喜爱的骨董字画之类自然应该属于我们今天说的古玩的范畴,而皇史晟存档的历史档案、证物遗迹自然就是我们现在说的文物了。皇宫如此,民间亦如此。再举一个例子:即使是出家人,也免不了有收藏玩赏的欲望。佛教禅宗寺庙中,和尚方丈自己收集了许多珠宝、器物自然属于古玩之类;而其它的——经卷典籍且不论——那五祖私传给惠可的衣钵、那传说中佛祖留下的舍利子佛牙等物可能作为古玩吗?一些民间百姓祠堂中供奉的祖先遗物,尤其是具有特殊意义的,或训示、或启迪、或纪念诸此种种,都是不容亵渎“赏玩”的。这些具有特殊意义的遗物,自然都是皇家、宗教、家族中倍加珍视的“文物”了。
不难看出,所谓古玩,首先看重的是它的玩赏性,突出一个“玩”字。作为古董、骨董者,(骨、古同义)其价值还在于一个“古”字,也就是具有一定的时间磨砺和收藏价值。至于“董”字,其实就是“懂”,收藏者、玩赏者需要一定的辨识鉴赏能力,或者见于玩中获得、提高自己的鉴赏能力,才更有趣味。
不过,话说回来。虽然我们认为古玩和文物是有区别的,就是前者重于“玩”字,后者见于“史”字,但是它们的共性都是一个“古”字。所以,两者的分野是模糊的、重叠的。如两个交错重叠的环。就是一部分古玩或者文物中具有赏玩和史证的两重性。举例区分三个不同的部分:一是历史上某名人的墨迹(大概不是什么书法家)、或者他戴过的一个旧斗笠等等,其赏玩或艺术或工艺价值极低,那么这种遗物就难称得上是什么古玩。即便你收藏了它们,也不重其赏玩价值,只看重它们的历史意义、历史价值。这东西无论收藏在博物馆或个人家中,都应该属于文物类的。
二是历史上曾经大量流行、出产过的工艺品,或陶瓷、或珠宝、或器具,其个体并不能够代表整个历史或具有特殊历史价值,也并非证明某历史名人的经历生活,也不能代表历史中的艺术、工艺、科技的典型成就。如临村财主家祠堂中用以祭祖的瓷碗,隔壁二奶奶年轻时用过的烟枪。琐琐碎碎,虽无出奇却也温润雅致,这些显然很难与文物牵上什么瓜蔓。
最难界定的应该是那些环中的重叠部分,具有两重性的(文物法早对这些有明确界定)。那些既有强烈的历史意义,又有非凡的艺术玩赏功能——顾恺之的画、王羲之的字、古月轩、宣德炉、商彝周鼎、秦玺汉碑……才更令人痴,令人狂,令人爱,令人愁!
惶惑中,不妨用这样一个说法作为本篇乱弹的收束:汉将军马援碑石为不折不扣的文物,而其拓片,可否称之为古玩。文物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你手中有没有与上述有关的文物吗?如果有你该如何处理?只有一条就是上交国家,个人是没有权利收藏文物的,除非你能证明你的文物是解放前传承有序的东西,或者能出具国家文物店卖给你的东西,否则均不合法。如果你把自己手中的藏品上交国家,而国家不收,说明你的东西不是文物,那它又是什么东西?笔者认为它就是古玩。区别文物与古玩的实质性就在于一个是考古认可的,传承有序的;而古玩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它只能在民间这个大家庭里受到藏家的追捧。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古玩与文物的区别吧?文物是死的而古玩是活的。这是古玩自身的不确定性造就出它朦胧不解的魅力。于是也成就了很多大收藏家和仿古艺术家,同时也成就了一批所谓的鉴定专家。文物与古玩说白了就是一回事,一个是有户口和一个没户口的孩子其待遇自然不同是一个道理。玩自己喜欢的才是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