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院装备管理 保障各项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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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院装备管理保障各项工作需要

作者:宁安市人民法院调研室肖云波发布时间:2009-09-27 15:41:48

法院装备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政务工作等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和保障,是人民法院履行职能、实现公正司法的基本物质条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建立,“依法治国”被确定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和地方对人民法院的建设更加重视,对法院的资金投入不断加大,为法院改善物质装备创造了条件。九十年代后期,最高人民法院把基层法院“两庭”建设提到了重要日程,审判法庭、办公大楼逐步建成,围绕审判工作开展的审判设施、装备得到了较快改善。特别是世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和《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实施,加快了法院网络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局域网、计算机等高科技装备陆续装备到基层法院,装备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在极大地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同时,对各种装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及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使基层法院的装备管理工作面临新的要求和考验。如何科学、规范地管理好、合理地使用好这些装备,发挥其最大的效益,保障法院审判执行等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目标,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院装备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法院的装备是法院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是法院主要的组成部分。加强法院装备管理是法院自身建设和加强法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建立与审判管理、行政管理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方法,要牢固树立“管用一致”的理念,改变“重用轻管”错误观念,充分认识到在基层法院加强装备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装备管理是适应当前审判执行工作和司法改革的需要。随着《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实施,审判执行工作改革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与之相适应的法院“两庭”建设、信息化建设必将进一步的加强,数字化法庭装备、庭审设备以及网络直播设备等现代化的装备必将越来越多,技术含量也会越来越高。信息网络、计算机技术等智能化设备将成为提高审判质量、办公效率,促进案件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将被广泛使用;各种保障车辆、档案设施、监控设备和通讯器材等服务审判执行的装备,也必将大量装备到基层法院和法官手中,对这些装备管理和维修等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二)加强装备管理是适应当前法院管理的需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法院不断提高内部管理质量和水平,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不断推进司法改革,建立覆盖法院建设各方面的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基层法院装备管理在适应新的管理和考核体系的同时,又可以利用先进装备的功能,为实现法院现代化管理发挥重要的作用。宁安法院在法院局域网上运用审判软件实现数据自动采集、自动生成各类表格的功能,对每个案件实行精确管理、定期通报,不仅实现案件的全程跟踪管理,还对即将超审限或超审限案件亮“黄、红牌”警示,提高了案件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二、当前基层法院装备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都重视了装备管理工作,对装备管理的认同度在不断提高,使用了大量经费购买了各种各样的装备和设施,也引进了部分专业装备管理技术人才,在装备管理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们还应该看到,由于传统观念的存在,有的法院领导存有“重使用、轻管理”的思想,个别法官对装备管理不以为然,相关的制度和措施缺失,致使装备管理存在着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装备管理重视程度不够。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审判执行工作。在少数领导看来只要把审判执行任务完成了,其它工作都是次要的。又由于过去法院案件少、规模小、装备单一,其管理和使用对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引起领导及有关人员的重视。殊不知,现代审判执行工作与现代化的装备关系越来越紧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相连整体。从案件受理、送达、开庭、法律文书的制作到案件的执行,哪项工作离得了司法装备?事实证明,“司法装备”是“催化剂”,司法装备管理水平越高,保障能力就越强,审判执行工作效率会得到进一步提高,最终促进法院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装备管理体制不顺。基层法院除少部分装备是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购买,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外,大部分装备是地方或法院自筹资金购买,对这部分装备应由地方资产管理部门监管,由于法院在整个地方机关架构中的特殊性,一些地方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法院装备检查、监督不到位。实际工作中,基层法院装备监管由上级法院装备部门进行,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等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为法律监督关系,而在司法装备管理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内部规范。由于这两方面的矛盾,造成了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装备监管指导缺位,致使一些基层法院司法装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发现和纠正。(三)装备管理意识淡薄。法院与其他机关一样,装备经费主要是财政负担,因而对装备管理的意识方面比自负盈亏的企业淡薄。由于管理人、使用者装备管理意识淡薄,没有严格规范的管理规定等,经常出现部门自行购买装备不办理登记手续,人员工作岗位变动不办理装备变更手续,人员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法院后,个人保管使用的装备不按规定进行移交,甚至占为私有,装备的采购、登记、申领、维修、报废等制度不健全,登记不及时、不准确,随意处置、报废等现象,导致装备管理混乱无序。

(四)装备管理的职责不明。长期以来,基层法院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审判、轻行政;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审判管理制度非常健全,而装备管理制度缺失。《人民法院装备管理规定》没有出台,法院的各级领导装备管理的职责不清晰,对装备管理不重视,有时撒手不管。装备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不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对装备管理中出现了问题、造成了损失也无法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五)装备使用效率低下。基层法院没有建立专职装备部门和固定装备管理人员,很难做到整体规划、专人统筹、合理配置。使用部门自成一体,各部门之间装备共享程度较低,主管部门由于缺乏合理调剂协调手段和职责,造成了装备未物尽其用,利用率低。有的领导和部门为了标新立异,求新求全,购置了一些高档家具、音响及录音设备等许多不常使用的装备,造成了装备闲置浪费。有的盲目攀比,对一些尚可使用的装备提前淘汰更新,导致不少尚能使用装备处于闲置状态,或者对部分维修后能继续使用的装备不愿修理,甚至对一些正在使用的装备也不愿进行正常维护、保养,使其提前“退休”。例如有些购置1-2年的电脑,虽然配置赶不上新潮,但作为办公、文字处理为主的审判执行人员完全可继续使用,许多部门和人员就急于换新,造成法院装备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益。

(六)相关专业人才奇缺。装备管理工作需要一些擅长财务、基建、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但基层法院没有专门装备管理部门及其编制,装备管理人员主要由部队转业干部、没有审判资格的新进人员以及工勤人员组成。不少法院采取轮岗或顶岗,没有经过系统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装备管理专业知识缺乏,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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