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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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防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教育部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高校进行宗教活动。

党和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具体来说在学校教育中就要做到这样五个分离:

(1)学校与教堂即宗教活动场所相分离。

在学校和学校周边不得设立宗教教堂和其他宗教设施,以免影响和干扰学校教育的正常进行;

(2)教师与宗教教职人员相分离。

教师不得担任宗教职务,如牧师、神甫、阿訇、伊玛目、买曾等。宗教教职人员也不得到学校担任教师,无论何人都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授宗教、强迫学生信仰宗教;

(3)教材与宗教经典、宗教教义相分离。

学校不得以宗教典籍、教义作为教材内容向学生讲授,在教材中也不得宣传和讲授宗教教义,剔除一切宗教内容;

(4)学生和教徒相分离。

教徒只能进教堂从事宗教活动而不得到学校宣传宗教,强迫学生做宗教教徒,当和尚、尼姑、修女、喇嘛、塔里甫等。学生只能起进学堂而不能进教堂。学生在学校不得穿着

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从事宗教活动。

(5)学校教育活动和宗教活动相分离。

学校和教师只能按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组织相关的教育活动,不得组织学生集体从事诸如礼拜、祈祷、封斋等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学生也不得要求学校和教师组织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新疆教育系统2013年开展“两个不得、五个严禁”主题教育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

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

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

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

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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