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比较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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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摘要: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是经济法中两种较易混淆的产品质量责任。

二者在适用情形、归责原则、责任主体与诉讼时效几个方面存在差别,下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产品瑕疵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这一条规定的是产品瑕疵责任,根据以上规定,该责任的直接承担者是销售者,生产者不直接对消费者负责。

但是若属于生产者的原因,销售者赔偿消费者之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产品瑕疵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三种情况。

产品瑕疵仅仅导致合同责任的瑕疵履行,而不会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其多为违约责任。

因此产品瑕疵责任中销售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生产者的责任是过错原则。

产品瑕疵责任中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二、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主要是指产品因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自身或者他人伤害应该承担的责任。

与产品瑕疵责任不同的是,产品缺陷责任的直接承担者既可以是销售者也可以是生产者,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当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存在缺陷而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自身或者他人伤害的,既可以以销售者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以生产者
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销售者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抗辩。

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是首先消费者购买到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其次因使用该产品给消费者自身或者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最后造成的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符合,则该责任便不存在,因此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中关于产品缺陷责任的诉讼时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综上所述,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这两种产品责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较易混淆,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我们应严格区分二者,以免造成法律规范的错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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