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看监控录像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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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看监控录像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学校的安全稳定,创建平安校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并且能够更好的为广大师生服务,现制定学校《关于调看监控录像的有关规定》。

1. 凡学校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需查看监控录像资料,应经保卫处领导同意,并填写“调看监控录像审批表”,并由保卫处工作人员陪同到监控中心进行查看。

2. 非直管公安机关人员因办案、取证,需要查看学校监控录像资料,须经属地派出所直管民警认可,并得到学校保卫处领导同意后,由保卫处工作人员陪同查看。

3. 凡查看的录像资料,监控中心工作人员都应把查看的具体时间和情况进行记录,以备以后查阅。

4. 学校监控录像资料一般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借监控录像资料的,应经保卫处领导同意或批准,监控中心同时做好借用登记。

5. 学校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及保安人员对监控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监控录像内容,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外泄,违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6. 学院领导保卫处处长及保卫科长可查看当日录像资料。

保卫处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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