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设备买卖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编号:
买方(甲方)卖方(乙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地址: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账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买方(盖章)卖方(盖章)
买方法定代表人或卖方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注:1. 乙方上述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为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所付款项均应汇入该账户。
否则,甲方将承担未付款之责任。
2. 本合同及附件中的选择项以“■”或“√”表示选定,空白或“×”表示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购买乙方电(扶)梯产品之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与本合同产品的最终用户不是同一法人单位时,甲方须需提供下表所列的最终用户资料。
最终用户:
1. 产品、价格及运输
1.1甲方所购产品的型号、数量、价格如表1.1所示:单位:RM B元
注:以上报价含运费、报检费及安装费,不含土建拆改一切费用。
1.2产品的运输、运输费及运输保险费用如表1.2所示:单位:RMB 元
1.3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产品运输时,须准确提供下列资料:
1.3.1收货单位:
1.3.2到达(站)港:
1.3.3接货详细地址:
1.3.4联系人:电话: 传真:邮编:
1.3.5以上资料有变化时,甲方须在交货运输前一周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运输差错由甲方负责。ﻩ1.3.6乙方办理好运输事项后须在货抵现场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联系人,甲方联系人须按事先约
定的日期时间在货抵现场后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否则运输公司追究压货损失由甲方承担。1.3.7甲方选择自提时,则交货地点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指定的仓储点。
2.付款期限及方式
2.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捌万元整。
2.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在7个银行工作日之内,甲方须将本合同总价的30%,计人民币:¥324000元(大写): 叁拾贰万肆仟元整,作为合同预付款直接汇入本合同乙方指定账户。
2.3甲方须在本合同约定交货日期的20个银行工作日之前将合同总价的70%,计人民币:¥7560
00元(大写):柒拾伍万陆仟元整,汇入本合同乙方账户。
2.4若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产品运输事项,则甲方须在提货前十五天将表1.2所列运输保险费总价含在前面所列付款比例中分期付清或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否则乙方不予办理发货运输事项,或按甲方实际付款日顺延办理发货。因甲方未支付代办运输费用而导致交货延误所产生损失由甲方承担。
2.5备注:
(备注内容须有双方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3.0交货及收货查验
3.1交货期:
3.1.1双方约定,自2.2所述之订金到乙方帐户日起45天交货,预估交货日如下表:
3.1.2若甲方推迟支付预付款,则预定交货期随预付款实际到帐日顺延。
3.1.3若甲方因土建工程进度变化而需要调整交货期时,应提前20天书面通知甲方。
3.1.4出货前20天甲方若未能将2.2条款所述之设备款支付给乙方,则出货日期按设备款的实际
到帐日顺延20天。
3.2收货查验
3.2.1交货方式为甲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清点发货箱数;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的,甲方在到货当日根据货单清点发货箱数,确定是否缺损,并在运输单据上签署收货。因甲方人员误场导致运输公司延迟卸货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亦不能无故拒绝签署收货,若因为甲方原因五天后仍不能按时清点查验货箱缺损情况和签署收货的,则视为甲方清点无误已收货。
3.2.2如发现货箱缺损,甲方应在当日向当地保险公司备案并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后,由甲方办理索赔事宜,乙方有偿提供缺损件。
3.2.3甲方清点只负责清点货箱数目与装箱单是否相符和是否有货箱破损情况,对箱内部件的数目
规格等情况不负责任,箱内部件数目规格及品质仍由乙方负责。
3.2.4由乙方负责安装时,开箱清点后若有缺错件,全部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2.5由甲方自行选择安装单位安装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会同安装人员根据装箱清单、产品
合格证书和随机文件技术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验收,如发现缺错件,由乙方补发。乙方派员清点的差旅费按实际发生数由甲方承担。
3.2.6 没有通知乙方而自行委托其他安装单位开箱的,甲方应收货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核对无误后补充缺损件。逾期视为移交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规定。
3.3产品的保管和存放
3.3.1甲方收货后,应按国标GB10058文的规定,妥善保管,并切实采取相应的防淋、防潮、防窃
和防强光的保护措施。因保管不善,致使合同产品缺损的,则由甲方承担后果。
3.3.2由乙方负责安装时,甲方仅需对收货日到安装开工日期间的货箱数量和完好保管负责,乙方
安装队进场后甲方将货箱移交给乙方安装队,双方清点交接后,甲方无须再对货品保管负责,由乙方安装队承担电梯货品的保管责任。
4.0质量保证
4.1乙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甲方提供的、经乙方认可的井道土建图纸要求,以及双方确认的产品规
格,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4.2乙方保证本合同的电梯产品均为全新制造,并符合如下最新版国标:
4.2.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
4.2.2《电梯技术条件》(GB10058)
4.2.3《电梯试验方法》(GB10059)
4.2.4《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
4.3乙方保证,即使本合同未明确列出,但国家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发布生效的所有与本合同产品有关的国标,乙方同样保证全部符合。
4.4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国务院373号令)第17款之规定:本合同产品应由乙方或乙方的受控协作安装厂商安装,甲方与乙方另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由乙方负责产品的安装质量。4.5由乙方负责安装,且在甲方正常保管和使用情况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安装竣工移交之日起的12个月,并且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18个月。
4.6甲乙双方或乙方与最终使用单位签订了产品《安装合同》,若因甲方或最终用户单位的原因,使
得产品《安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则乙方仅对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不对产品安装质量和整机运行质量负责。
5.0合同变更和违约责任
5.1本合同一经生效,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在交货日期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
一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变更合同。
5.2除不可抗力外,甲乙任何一方单方废止合同的,须向另一方偿付本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5.3除不可抗力外,本合同中经甲乙双方商定的付款期限和交货期限均必须得到保证。若甲方在超过双方约定的付款日之后十天内仍未付款的,则从第十一天起按延误部分金额按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六十天以后还未支付,应视作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甲方已付预付款或定金将作为对乙方违约金及赔偿金的结算,乙方有权另行处理本合同产品。
5.4若乙方逾期交货,则延误部分按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六十天以后还未能交
货,则参照本条第5.2款处理。
5.5本合同文本不得涂改,若需修改,则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修改意见,并在合同附件中注明,
且由双方共同订立补充合同。本合同若有手写修改内容的,手写内容部位须经双方确认盖章方可生效,否则本合同出现的任何手写内容均无效。
6.0其他特别约定
6.1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提取本合同产品,或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托运本合同产品
的,乙方可免费保管30天,自31天起,甲方向乙方支付仓储费,每台60元/天。仓储费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