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专题培训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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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讲座
——以公司章程为例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过1999年12月25日修正(第一次)和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次),以及2005年10月27日修正(第三次)。修正后的《公司法》共十三章219条,25135字,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先后发布司法解释(一、二、三),分别于2006年5月9日、2008年5月19日、2011年2月16日实施。共59条,9474字。
上述共278条,34609字。
《公司法》的体例为: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正文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发起人制订的,并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也常常被认为是一个公司的“宪法”,公司的产生与运营直至最终解散,都离不开章程的约束。章程还是解决公司股东矛盾和公司治理问题的最高、最有效的文件。然而,实践中,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却认为章程仅仅是用于工商注册登记的,许多股东甚至直至纠纷发生了都不知道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一些什么内容。大部分公司的章程是用了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内容是简单照搬《公司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股东及公司之间的争议,章程不能发挥
其应有作用,容易导致公司僵局(如股东会僵局、董事会僵局、表决权僵局及否决权僵局等),以致于出现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的法律风险。
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具有可操作性的章程才算得上好章程。下面就从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自治内容、制定公司章程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公司章程的变更四个方面共同学习和交流。
一、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的记载内容,即公司章程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规定,即章程记载的对象,但不涉及对象本身记载的内容。
法定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在拟定过程中依法必须要记载的事项。
公司章程没有记载入法定事项,意味着公司的章程记载存在瑕疵。
下面,我们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就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简要阐述。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应当在设立之前向当地工商部门查名并进行预先核准登记,该名称可以保留六个月。住所登记需要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经营范围用语需经工商部门审核,并经工商登记确认。
(三)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除此之外,还应当详细规定股东的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以及知情权等权利。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应当包括股东各自的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分批出资的安排以及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的方式、方法,约定出资方式时应当注意可以作价出资与不能作价出资的种类。另外还可以约定利润分配的办法和股东分取红利的方法、认缴新增出资的方法、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及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的处理等等。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应当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的职权(特别是对于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以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借款的数额、合同的数额、支出的数额等应当明确批准权限);详细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以及僵局处理办法;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规定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等等。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般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董事长,但《公司法》允许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通常可以包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以及解散、清算办法等等。二、公司章程的自治内容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及人合性的特征,其公司自治内容较股份有限公司要宽泛许多,而公司自治又集中体现为公司章程的法律自治。现从以下几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自治内容进行探析。
(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
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所以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的有限责任应是主要动力。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与谁合作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议形成的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
(二)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即《股东会议事规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
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
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1、股东会的职权;
2、首次股东会;
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4、会议的出席;
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6、会议召集的例外;
7、决议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