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放量申报宣导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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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內容
壹、固定污染源管制法規動態說明 貳、排放量申報法源簡介 參、排放量申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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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固定污染源法規動態說明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既存污染源之排放管道臭異味標準自97年9月11日起依不同 管道高度加嚴為1000、2000、4000。
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
既存污染源之戴奧辛排放標準應自97年1月1日起由2.0ngTEQ/Nm3降至1.0 ng-TEQ/Nm3。
修正條文第十條-明定以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數 新增網路申報
據及檢測數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應 之規定
以網路方式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修正條文
第十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
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方式,除另有規定外,其依據之順 序如下:
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 測設施之監測資料。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 固定污染源,應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空氣污染物排 放量;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自行或委託檢驗測 定機構檢測者,應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計算空氣污染物 排放量。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以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計 算其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者,應依中央主 管機關所定格式,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其全廠 (場)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
原條文
修正說明
第十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繳納空氣污 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 ,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應就下列各款所得數 據之一,依中央主管機 關所定之計算方式計算: 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 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 施之監測資料。 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 之檢測結果。 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 及控制效率。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 代計算方式。 前項第三款所稱排放係 數,係指污染源單位產 量或燃(物)料使用量 ,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 排放量。


增修訂內容
對照條文
設置許可證
應檢附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內容修正 設置許可證記載內容修正
第六條 第十條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內容修正
第十二條
申 請 操作許可證 許 可 證 階 段
「擇ㄧ檢測」規定修正 「戴奧辛」檢測報告提送時間修正 許可證最大產能核定內容修正 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修正
新增同一排放管道之固定污染源併同申請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增列申請許可證展延時因故無法檢附檢測報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證 後
設置及操作 許可證
申請換發/補發許可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內容修正 增列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證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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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固定污染源法規動態說明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96.11.30)
本次為首次發布後之第九次修正,修正內容分為申報審查作業 及制度面二部分,在申報審查作業部分,主要修正內容包括: 石油焦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回歸為依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徵收;明 定燃料混燒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方式;氣體污染物檢測方式 應以自動連續檢測方式進行;明定公私場所申報資料不足或主 管機關抽測結果差異大者,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算方式;明 定公私場所歇業辦理停止徵收及結算作業;明定逃漏報空氣污 染防制費之追繳期限;明定公私場所無法如期繳納空氣污染防 制費之分期方式;而制度面部分:推動電子化上網申報作業; 對排放量少者,簡化其申報頻率;明定排放量計算依據之順序; 明定短漏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其排放量之計算方式;修正免 繳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對象之規定。
「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 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 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 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二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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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固定污染源法規動態說明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96.11.21)
階 申請證書類
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 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所稱排放係數,指製程、污染源單位產量、 原(物)料、燃料使用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所排 放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二)如獲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公私場所得於98年1月底前 一次申報及繳納完成971~974季之空污費(需分季填 寫申報書,共4張)。
(三)於核准之期間,公私場所需自行檢核各季SOx及NOx之 排放量是否皆於一公噸以下,期間若因操作內容改變 致排放量大於一公噸,應自行恢復每季申報之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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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費收費辦法條文修正重點說明
許可證記載內容修正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設 置 及 操 作 申請快速建造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內容修正
許可證
許可排放量推估依據修正
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二條
新增以網路傳輸申請許可證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
設置許可證 「變更」條件修正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三條
得 許 操作許可證 可
「異動第二款」提出之主動性修正
本次共新增條文四條,刪除三條及附錄二,修正十九條條文規 定,修正後共二十七條條文及一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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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費收費辦法條文修正重點說明
修正條文第三條Q&A:
案例探討
Q:若本公司各季SOx及NOx之排放量皆於一公噸以下,欲申請 自97年起之申報頻率改為一年一次,應如何辦理?
A:(ㄧ)公私場所仍應於97年1月底前完成964季之空污費申 報,並申請自97年起改為一年申報一次。
四為推動電子化申報作業及硫氧化 物與氮氧化物以連續自動監測設 施數據及檢測數據申報空氣污染 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於公私場 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申報管理辦法第三條已有電子網 路傳輸之規定,爰增列第四項。
一參考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 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明 定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依據之 順序。
二參考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 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增訂其他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並增 列製程、原(物)料作為排放量 計算基準。
三將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移列 至本條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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