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00条,借款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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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00条,借款当日
篇一:试评《合同法》关于自然人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的规定
试评《合同法》关于自然人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的规定
【摘要】自然人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现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在解决该问题上采取了一概“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无息合同,与两个司法解释在解决利息约定不明问题上的规定相矛盾,在立法、司法上都存在问题,应当参照外国相关立法实践予以修改。
【关键词】合同法;利息约定不明
一、《合同法》出台前的法律背景
在自然人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上,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四条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均规定,在自然人借款合同利息的有无、数额约定不明时,均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而针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作出了如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
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可见,1999年《合同法》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视为不支付利息”,这在立法处理上就与前两个司法解释截然不同。
二、试析《合同法》关于自然人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的规定
(一)立法视角
“‘视为’是一种不容当事人反驳的法律拟制。……这种法律中的‘视为’规定,对当事人能够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是不许当事人反驳的立法者决断。”因此,“视为”在规范的创制上,必须遵循“法治、民主、科学的立法原则”,但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拟制,违反了科学原则。
何谓科学原则?“‘视为’的设置也应以社会为根本,尊重事物之本性。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因此,“视为”的设置应当合乎“道理”、“情理”、“法理”。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从文义解释来看,包括这两种情况:
(1)在双方对有无约定利息不明确、发生争议时,若一概推定为无息借款合同,显然会损害出借人的利益。
(2)在双方约定利息数额多少不明、发生争议时,更不应该推定为无息借款合同。此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法官
处理类似案件时适用法律的困惑。本文将在
篇二: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甲方(贷款人):身份证号: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此合同。
一、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周转。
二、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
_________向_________ 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 元(小写)___________ 整(大写)。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还清甲方。
三、贷款期限
_____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四、还款方式
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率。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五、借款利息
自支用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为_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 。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款项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款项,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加收罚息 % 。
七、保证条款
1.借款方自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借款方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本利息。
4.需要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强制执行条款与还款时间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并赋予本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2.此笔借款的到期时间为_______年___月___日,从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乙方到期
不还款,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未做约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签订约日期:
年_____月_____日
篇三:【每日一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每日一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已于XX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XX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