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团社与地接社间的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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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社与地接社间的委托协议

委托方旅行社:(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工商执照注册号: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旅行社:(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工商执照注册号: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鉴于《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甲乙双方为保证旅游团(者)的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及合作双方的正当权益,为适应旅游市场的发展需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相互信赖及友好合作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业务开展事宜达成如下:

一、旅游接待委托业务的内容

1.1、甲方将自组或自己受委托的旅行团(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业务交给乙方在当地具体负责安排接待;

1.2、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接待标准来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活动;

1.3、具体行程安排及标准费用详见甲乙双方确认的《旅游行程表》及日常往来文件,甲乙双方确认的《旅游行程表》应作为双方每次具体旅游接待业务的必备附件。

二、旅游接待委托合同的期限:

2.1、委托合同的期限为贰年,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计算。具体为2011 年11 月24 日至2013 年11 月24 日止。

2.2、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仍有合作意向,应重新签订新委托合同。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双方确定的具体行程安排及标准来接待旅游团(者),并对服务内容和质量、旅游者的安全进行全长的质量监督。

3.2、甲方有权在出团前知道乙方全程接待安排的房、车、餐、

导游、景点等具体情况,以便向旅游团(者)通报。

3.3、甲方有权对因乙方服务质量及标准等问题引起的客人投诉的经济损失(经客人、甲方、乙方三方认可或旅游质检部门确定)实行结算时扣款。

3.4、甲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旅游者前往乙方所属旅游目的地,为乙方提供旅游客源。

3.5、甲方应当在旅游者进入乙方所属地域时,提前用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提供《旅游行程表》,必须注明:①接待标准;②行程安排;③旅游者人数;④所需房间数;⑤到达接待地的航班或火车、汽车;⑥其他甲方认为必须的条件。

3.6、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给乙方的相关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就《旅游行程表》事宜告知旅游团(者),并签订组团合同。

3.7、甲方有义务协助、配合乙方共同解决旅游行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3.8、甲方的全陪应当给予全程协助、监督,坚决杜绝地陪、司机安排的非行程内的自费活动与购物。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来遵照执行,有义务为旅游者提供持有导游证的导游,有国家认可资质安全完备的旅游实施等条件,以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

4.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行程报价,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旅游行程表》传真件之日起1天内予以确认,并书面确认地陪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旅游行程表》的标准提供服务,在接待中如涉及车、房、餐需要调整,应不低于双方商定的标准并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4.4、乙方有义务使甲方及甲方旅游者知晓乙方旅游地区的民风民俗和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4.5、乙方导游不得在《旅游行程表》规定外擅自增加购物点。乙方导游不得诱导旅游者涉足色情赌毒场所及强迫旅游者参与行程内推荐以外的自费项目。

4.6、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真实的操作成本,不得出现零负团费,并以书面的形式分解报价给甲方,分解报价须包含:门票、车费、

餐费、住宿费、导游服务费以及所必须的其他费用项目。

4.7、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购物点的确定名称,原则上平均每天最多安排壹个购物店。如客人不愿意进店,乙方导游不得以行程上已列明为由强迫客人进店。

4.8、乙方在旅游接待中,对客人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主动尽量解决;如遇重大事件,特别是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伤亡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派出有权作出决定的人员赶到现场,并承担相关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后,应及时通报甲方处理的情况。

4.9、旅游者在行程中非因自身原因导致人身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如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在当地及时为旅游者处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属于乙方责任的,也应当尽人道主义义务协助处理。

4.10、旅游者因自身原因受损害或合同外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以及旅游者自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但乙方应协助妥善处理。

五、具体旅游接待委托业务的确认方式

5.1、甲乙双方承认以传真形式确认并接受每一个旅游团(者);双方确认的传真号码有:

5.1.1、甲方为:

5.1.2、乙方为:

5.2、传真往来的《旅游行程表》及其他文件必须加盖双方认可的业务章和具体操作人的签名;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待甲方该旅游团(者)。双方承认的具体操作人的签名:

5.2.1、甲方有:

5.2.2、乙方有:

六、具体旅游接待委托业务的结算方式

6.1、双方同意采取的结算方式进行团款的支付。

6.2、甲方如违反上述结算方式,乙方有权拒绝接待甲方该旅游团(者)。终止本合同并追回所欠团款。

七、违约责任

7.1、如甲方违反约定的义务以及因甲方原因造成旅游团(者)延误、更改、取消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7.2、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行程安排和接待标准为旅游者提供

服务。如违反约定义务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7.3、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合同外第三人造成旅游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的或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在事发后尽量采取补救措施,使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

八、争议的解决

8.1、甲乙双方因违反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共同协商达成补充

8.2、协商不成,可提交合同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特别约定

9.1、甲乙双方均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当地旅游责任保险单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9.2、《旅游行程表》原件及传真确认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的部分,和合同一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常联系人:日常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字时间:年月日签字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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