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初级必背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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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初级必背【常见数字与时间】知识点汇总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

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

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

7、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

8、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

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9、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

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0、会计人员具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

从事会计工作

1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

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1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13、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1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15、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

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16、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

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17、商业汇票的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18、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

者拒绝承兑。

19、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

20、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1、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

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3、支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4、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26、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7、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

人提示付款。

28、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

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2年。

29、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银行本票的持票人对出

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0、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

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1、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

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付款。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远期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32、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

报纳税。

33、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

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4、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或者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

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35、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36、由于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

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37、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如因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38、应税船舶的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

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3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

规定设置账簿。

40、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

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41、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

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2、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

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3、申请人可以自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4、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

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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