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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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采购合同
甲方(买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出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消防器材数量、价格:
根据甲方需求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规格灭火器,双方约定合同总价为¥元(含税金),即:人民币(大写):肆万叁仟柒佰玖拾元整。
二、交货要求:
1、交货方式:由乙方负责将灭火器送至甲方项目,运费由乙方承担。
2、交货地点:万科城物业服务中心;地址:沈阳市长白西路58号。
3、交货时间:灭火器于2012年1月10日前送货到位。
三、产品的包装、质量及验收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应使用原厂商的标准包装。
2、产品质量依照生产厂家技术标准及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及有关要求进行(以下涉及质
量问题条款均参照此条款执行)。
3、产品外型、包装要求完好;乙方需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及必要的资料。
4、货物损毁的风险自乙方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址后交付给甲方,甲方签署接收清单时转移至甲
方。
5、验收方法(甲方在收货时按以下10 种标准验收):
1)灭火器的名称、型号和灭火剂的种类;
2)灭火器灭火级别和灭火种类,代码的尺寸应大于16mm×16mm,但不能超过32mm×32mm;
对不适应的灭火种类,可以不标用途代码,但对于使用过程中可能会给操作者造成危险的,则应用红线“×”,并用文字明示在灭火器的铭牌上。
3)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
4)灭火器驱动气体名称及压力;
5)灭火器水压试验压力(应用钢印打在灭火器不受内压的底圈或颈圈等处);
6)灭火器认证等标志;
7)灭火器生产连续序号(可印刷在铭牌上,也可用钢印打在不受压的底圈上);
8)灭火器生产年份;
灭火器生产年份应用钢印永久性地标志在灭火器上,在年末3个月内生产的灭火器可以标下一年的年份,而在年初3个月内生产的灭火器可以标上一年的年份。
9)灭火器制造企业名称或代号;
10)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包括一个或多个图形说明和灭火种类代码。
四、付款方式:
1、款项一次支付:
灭火器送货到甲方指定项目后由各项目验货人验货合格后填写签收单(附件一),甲方收到签收单后于年度首个集中付款日支付乙方灭火器总款;
2、乙方提供电汇帐户为:139111517010002727,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按合同约定的灭火器品牌、型号等进行验收,如出现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情况或质量不达标
情况,乙方应无条件更换不合格品并承担相应运费;
2、验收合格后,甲方负责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合同全款。
(二)乙方权利义务:
1、灭火器在二年内压力不足,公斤数缺少,乙方应该在甲方提出要求后3天内免费更换到位;
2、因灭火器压力表失灵,灌装的干粉不达标,胶管堵塞,瓶体承受压力不够等产品质量问题,导致
救火中不能正常使用,所导致的甲方责任,乙方须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及有效银行帐户,如因帐户资料有误造成银行退票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非因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乙方延期交货的,按合同总款的3%/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实施时发生纠纷应,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得到解决,若双方彼此之间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经办人:经办人:
日期:日期:
附件一
阳光合作协议
编号: VK-WY/TX09-F3 版本:A/0生效期:2011年7月15日序号:
甲方(采购方全称):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供应方全称):
甲乙双方于 2012 年 1 月 6 日签署了沈阳万科城灭火器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为加强阳光合作,保证职员职业安全,甲乙双方经协商签定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阳光合作行为准则。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采购管理通用原则及本协议的规定;
2.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阳光合作教育;
3.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阳光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
何形式的回扣、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
4.甲方人员如违反阳光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罚;
5.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阳光合作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
行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向乙方反馈。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保证乙方人员了解甲方有关采购管理通用原则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回扣、赠送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礼券等
有价物品(以下统称“财物”);
3.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间阳光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对甲方相关调查
工作主动配合;
4.乙方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取或收受财物行为及时向甲方(直接联系人为万科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举报。如乙方或其人员向甲方人员给予财物,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取财物,乙方满足其要求并且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包括但不限于被甲方核实属实,或者被司法机关或第三人核实属实的),甲方将在内部通报;乙方除应向甲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承诺还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