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人员创造就业岗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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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和通知(深人社规[2009]3号)

二、奖励对象

在本市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的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毕业2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

三、奖励条件

2009年8月1日以后自主创业的,其创业实体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四、奖励标准

按每个岗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补贴办理程序

(一)吸纳失业人员并履行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自主创业人员可向注册地(经营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从未申请过创业补贴其他项目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自主创业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主表)、自主创业人员创造就业岗位奖励申请表(副表5);

2、就业登记信息表;

3、户口本、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随军家属及归国留学人员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2009年8月1日以后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带动就业证明资料,包括招用本市失业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证明、缴纳社会保险清单、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开户银行帐号。

已经申请过创业补贴其他项目的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创业人员创造就业岗位奖励申请表(副表5);

2、带动就业证明资料,包括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证明、缴纳社会保险清单、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开户银行帐号。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实地考查项目的真实性,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资料审核。对于考查合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其资料上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退回其申报资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申请补贴资料的复核,符合条件的,将资料上报市就业服务机构。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市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有关申报资料终审,终审合格的,将补贴直接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对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及时回复区就业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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