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意见书孙x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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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假释建议书

(19xx)x劳字第x号

罪犯孙X 桐,男,35 岁,汉族,XX 省XX 县人,因盗窃罪经XX 县人民法院于1997 年10月10日以(1997)X刑初第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1997年11月10日送XX 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此时已服刑4年零4个月,所剩刑期还有 1 年零8个月。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且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X 桐人监以后,不仅认真改造自己,而且积极维护监规纪律,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2000年7月1日,新人监罪犯王X桦排队打饭,罪犯胡X氓不遵守纪律,加塞儿站在王的前面,王说:“你到后面排队去。”胡非但不听,反而举手就打王X 桦,在场的罪犯知道胡X 眠平时霸道,蛮不讲理,都有点惧怕他,因此无人说话。此时,目睹了眼前情景的孙X 桐勇敢地站出来,上前制止了胡的非法行凶打人的行为,并将胡拉到监区办公室,交干警处理。同年10月5日,罪犯们都在紧张地劳动,忙着挖土抬土,抢修马路,惟有胡X 眠坐在路边休息,小组长李X 仁批评了他几句,他立即耍起了威风,对李拳打脚踢,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此时,孙X 桐和其他几个罪犯一起上去制止了胡X 氓的违法行为。晚上召开罪犯小组会,在会上孙X 桐当面批评了胡的错误行为,维护了监规纪律的严肃性。干警和罪犯们一致赞扬孙X 桐的行为。胡X 氓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抢劫罪、盗窃罪,经数罪并罚,决定对他执行有期徒刑20 年。胡入监几年来,非但不认罪悔罪,而且顶撞干警,不服从管教;经常打骂其他罪犯,违反监规纪律;劳动中投机取巧,耍滑偷懒,总之,是一个不愿意接受改造的犯罪分子,与孙X 桐分在同一罪犯小组。

罪犯孙X 桐人监后,经过教育,认清了自己的罪行,决定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重新做人,在学习和生产劳动中均有突出的表现。在政治学习中,能认真学习文件和报刊上的文章,积极发言,并联系自己的思想找差距,进行自我批评。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能认真看书,努力做作业,在考试和考核中取得了优良的成绩。在生产劳动中,埋头苦干,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并利用业余时间加班加点,据统计近两年利用业余时间生产的砖坯达100万块,为国家创造了几十万元的财富。1999 年和2000 年孙X 桐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01 年10月8日,罪犯孙X 桐路过X 厂房时,忽然听到有人大喊:“失火了!”孙闻声后,立即跑到现场,将一床棉毯浸水后盖在油池上。但火势太猛,孙急中生智,让其他犯人关闭电源,

自己驱车去仓库拉来灭火器。此时火势已蔓延到屋顶,十分危险。孙不顾个人安危,冒着浓烟,冲进厂房,与其他罪犯一起将易燃物品抢出厂房,用灭火器将大火扑灭。孙在此次救火中表现突出,受到了记功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孙X 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成绩优良;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能利用业余时间为国家创造财富;能遵守监规纪律,并能与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在火灾事故面前,不怕危险,勇于抢救国家财产,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对其实行假释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罪犯赵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靠拢政府,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能完成生产任务,在火灾事故面前,不怕危险,勇于抢救国家财产,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XX 中级人民

法院审核裁定:对罪犯孙X 桐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省XX监狱(公章)

200 XX年X月X日

附:罪犯孙X桐的改造档案共X卷XX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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